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2023年冷链食品安全管理制度7篇,欢迎阅读与收藏,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冷库食品安全,加强我市冷库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冷库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冷库、冷链市场开办者、贮存服务提供者、冷藏冷冻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冷库是指采用人工制冷降温并具有保温功能的,用于贮存冷藏冷冻食品的场所。
冷链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设立、为冷藏冷冻食品交易提供设施设备、交易场所以及日常管理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贮存服务提供者是指为食品经营者提供仓储保管服务,由其进行贮存环境、温度、设施设备管理维护的经营者。
第四条 冷库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冷库管理规范》(GB/T 30134-2013)、《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31621-2014)的要求。
第五条 进入冷库的冷藏冷冻食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冷链市场开办者的义务
第六条 冷链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入场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第七条 冷链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入场经营者档案,如实记录入场经营者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主要销售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
依法查验入场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并留存复印件。
经营者档案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经营者停止销售后6个月。
冷链市场开办者应对经营者档案及时更新,保证其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 冷链市场开办者应当如实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名称、住所、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场内销售主要品种、摊位数量等信息。
第九条 冷链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入场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双方食品安全权利义务;未签订协议的,不得进入市场进行销售。
第十条 冷链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入场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以及食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及时督促经营者清理变质、霉烂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发现经营者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辖区市场监管部门。
第十一条 冷链物市场开办者应当加强冷藏冷冻食品入场和出场管理。
严禁不能提供合法来源的食品,以及不能提供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及其制品进入市场;严禁食品容器或外包装上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不齐全、不清晰的冷藏冷冻食品出场。
第三章 贮存服务提供者的义务
第十二条 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守法诚信从事经营活动经营,不得为违法经营冷藏冷冻食品者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第十三条 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持照合法经营。
第十四条 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区县市场监管局备案。
第十五条 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与贮存冷藏冷冻食品品种相适应的,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要求的冷藏冷冻食品贮存场所和冷藏冷冻设施、设备,并确保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 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租赁经营者档案,如实记载租赁经营者名称、住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应当查验并留存租赁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等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
身份证明材料及合格证明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贮存结束后2年。
第十七条 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与租赁经营者签订贮存服务合同,明确双方食品安全责任。
第十八条 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租赁经营者委托贮存的冷藏冷冻食品管理,建立冷藏冷冻食品出入库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来源、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入库日期、出库日期、租赁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出入库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贮存结束后2年。
第十九条 贮存服务提供者对租赁经营者入库的冷藏冷冻食品,应当按照租赁经营者、冷藏冷冻食品种类、入库时间等分区域存放,并设置明显标识。
冷库内同时贮存其他食品的,应当采取适当的分隔措施,防止食品交叉污染。
第二十条 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冷藏冷冻食品检查制度,定期检查冷库的运行情况,确保温湿度和卫生条件符合冷冻冷藏食品贮存要求,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发现冷藏冷冻食品超过保质期或存在包装破损、被污染、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杂掺假和其他感官形状异常的情况,应当及时处理。
发现租赁经营者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对冷库运行的检查情况,应当做好记录。
第二十一条 贮存服务提供者应自觉履行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主体责任义务。
(五)检查冷藏冷冻食品包装及标签标识。
国产冷藏冷冻食品外包装上的标志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标明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储存温度、联系方式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
进口冷藏冷冻食品外包装应当有中文标识,注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存储温度等内容,目的地应该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加施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标识,同时内外包装上还应标明产地国、品名、生产企业注册号及生产批号等。
经过分装的冷藏冷冻食品,应当在分包装上按照上述要求标识有关内容。
第四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冷库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进出冷库的冷藏冷冻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冷库冷藏冷冻食品经营、贮存、运输活动和质量安全有关的情况;
(四)检查冷链物流市场开办者、贮存服务提供者、冷藏冷冻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五)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冷藏冷冻食品和相关设施设备;
(六)查封违法从事冷藏冷冻食品经营的场所。
第四十一条 冷链市场开办者、贮存服务提供者、冷藏冷冻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二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冻库的冷藏冷冻食品存在安全隐患,且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约谈冷链市场开办者、贮存服务提供者和冷藏冷冻食品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要求其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四十三条 区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冷库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行政约谈和整改情况、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相关信息供政府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冷链市场开办者、贮存服务提供者、冷藏冷冻食品经营者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四十四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冷链市场开办者、贮存服务提供者、冷藏冷冻食品经营者的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市食品生产者、食品销售者、餐饮服务提供者、商场超市、生鲜电商等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自用或用于出租冷库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23年冷链食品安全管理制度2
一、冷链设备应建立健全领发手续,做到专物专用。
冷链设备报废后15日内应在冷链设备信息管理系统中更新信息。
二、建立冷链设备档案,记录各种设备的品名、型号、到货时间、启用时间等信息。
冷链设备的检修和维护以及应急备用供电设备运行应有记录并建立档案,长期保存。
每年年初逐级上报冷链设备运转状况表,对冷链设备的更新和报废如实报告。
三、冷链设备专门房屋安置,通风良好,每台设备安装专用插座,要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护,保证冷链设备在良好状态下运行。
四、冰箱必须安装在远离热源、通风良好、避光干燥、无震动、无腐蚀的场所,放置平稳。
底部安有10cm的支架,上部和背部要分别留下30-40cm的空间,要配有专用稳压保险装置,并有统一的标志和编号,不能存放私人物品或非生物制品。
五、贮存疫苗时,存量不能超过设备容积的2/3,且疫苗间要留有间隙,保持空气流通,保证制冷效果。
冰箱门内搁架禁止放置疫苗。
冰箱冷冻室和低温冰柜结霜超过4mm时必须除霜。
六、应购置质量可靠的温度计,置于冰箱中间位置,对冰箱各室运行情况进行温度监测。
冷链设备管理人员每天应至少2次(上午和下午各1次,间隔至少6小时)查看温度并如实记录统一制式的温度记录表。
设施设备温度超出疫苗储存要求时,应及时记录并上报疾控机构。
2023年冷链食品安全管理制度3
一、港口码头装卸环节
1.港口码头企业要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对装卸冷冻集装箱或食品作业人员实施备案管理,每两周进行一次核酸检测。
落实外来入港人员“亮卡亮码测温”、登记措施,督促进港作业司机做好个人防护。
2.船舶到港口后,待海关对进口冷链食品检验合格后,港口码头企业方可登船作业。
港口码头企业要落实作业人员登船前梯口测温、登记等措施,全部佩戴医用口罩和手套。
3.装卸作业过程中,设立相应的告示牌、警戒线等隔离措施,原则上禁止船员进入码头作业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