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小编整理了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参考,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管理制度篇1

第一条为保护食品不被污染、避免和减少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公众健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预防保健科负责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

第三条预防保健科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认真完成,建立档案。

第四条对食品安全检测检验机构实行认证管理,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市食安办根据全市食品安全质量现状和主要食品污染问题,确定食品监测的重点品种、检测项目和检测周期。由各监管单位负责抽样和检验,完成检验工作后将结果反馈给食安办。

第六条各监管部门承担的本系统的监测抽检任务,由各单位自行安排。

第七条食品安全质量监测结果,按照《市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由食品安全会向社会进行公布。

第八条对于食品检测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由食安办组织食品安全专家会进行评估,根据专家会的意见决定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条相关监管部门在食品检测检验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逐级报告,并由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条对污染性食品实行召回制度。

第十一条对受到污染的食品,根据污染程度,按照《食品安全应急预案》的规定确定处理方案,由市政府和监管部门予以实施。

第十二条需要召回的食品包括:

(一)已经引起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二)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三)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

(四)经食品安全检测机构检测,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

第十三条污染食品召回程序,按照《食品召回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召回的情况要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布。

第十五条对已经引起或者可能引起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以及引发的疾病种类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向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通告,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发现并报告发病情况。

第十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市以上综合医院建立食源性疾病监测哨点,确定专兼职监测医务人员。

第十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哨点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检测能力和水平。

第十八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主动监测食源性疾病发病态势,及时报告发病趋势。

第十九条发生食源性疾病,各级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报告。接到报告后,各级根据食源性疾病处理规范组织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和预防控制措施。

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管理制度篇2

为了及时处理和控制食物中毒事故及食源性疾病,保护人民生命健康,根据相关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成立食物中毒事故、食源性疾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 

(二)组长:XXXX 

副组长:XXXXXXXX 

成员:临床医生兼卫生监督协管员 

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辖区内食物中毒事故、食源性疾病的处理工作,制定食物中毒事故、食源性疾病处理程序和相关的制度。报告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协助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处理,在工作中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知识。 

(二)信息收集方式与内容 

1、做好信息记录,尽可能记录下列内容: 

(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地位、地址、电话。 

(2)事故发生或中毒病人发生时间、中毒人数、死亡人数。 

(3)可疑中毒中毒食品及进食时间、进食人数。 

(4)病人中毒表现、就诊或所处地点、救治措施及病人情况。 

(5)信息报告人员的通信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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