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有关于禁毒工作管理制度范本8篇的内容,希望可以对大家有帮助,欢迎各位阅读和下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局禁毒工作,积极推动禁毒督导和禁毒宣传工作,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制度。
第二条我局全体干部职工都有责任履行禁毒工作。
第三条我局成立了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局长担任组长,其他局领导担任副组长,各科室、局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分管禁毒工作的局领导担任。
第四条局长是我局禁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局的禁毒工作负总责。分管禁毒工作的局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对我局禁毒工作负主要责任。其他局领导对所分管的科室和局属单位的禁毒工作负主要责任。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单位负责人是本科室、本单位履行禁毒职责的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禁毒工作要按照责任与职能相适应的原则进行,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六条禁毒工作实行考评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禁毒工作职责
第七条局长的职责包括:
(一)根据同级政府和禁毒委员会的安排,将禁毒工作纳入本单位、本系统的整体工作规划,定期召开会议,安排部署禁毒工作,听取禁毒工作汇报;
(二)确定责任领导,明确负责禁毒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安排专项经费;
(三)组织或委托其他局领导开展我局禁毒工作的考评和责任追究;
(四)定期向本级禁毒委员会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汇报禁毒工作;
(五)履行其他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的禁毒职责。
第八条分管禁毒工作的局领导的职责包括:
(一)组织开展我局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政府和禁毒委员会以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关于禁毒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督促本单位、本系统开展禁毒工作;
(二)制定我局年度禁毒工作方案,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落实;
(三)听取分管科室、局属单位禁毒工作情况的汇报,督促、指导开展禁毒工作;
(四)定期向组汇报我局禁毒工作;
(五)完成安排的其他禁毒工作任务,履行其他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的禁毒职责。
第九条其他局领导的职责包括:
(一)督促分管科室、局属单位将禁毒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并认真开展禁毒工作;
(二)听取分管科室、局属单位禁毒工作情况的汇报,督促、指导开展禁毒工作;
(三)定期汇报分管科室、局属单位禁毒工作情况;
(四)完成安排的其他禁毒工作任务,履行其他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的禁毒职责。
第十条各科室、局属单位负责人的职责包括:
(一)结合工作实际,将禁毒工作列入本科室、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督促工作人员认真开展禁毒工作;
(二)定期向分管局领导汇报本科室、本单位禁毒工作情况;
(三)按照局禁毒工作领导小组的安排,按时报送禁毒工作信息及相关材料;
(四)完成分管局领导安排的其他禁毒工作任务,履行其他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的禁毒职责。
第三章禁毒工作考评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禁毒工作纳入我局对局机关各科室和局属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对推诿扯皮、工作不力造成负面影响的,将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禁毒工作责任追究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二)约谈;
(三)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三条在履行禁毒工作职责过程中,我局各科室、局属单位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应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制定年度禁毒工作方案,未将禁毒工作列入本科室、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未督促相关工作人员认真开展禁毒工作;
(二)未按要求完成禁毒工作任务,未按时报送禁毒工作信息及相关材料;
(三)主管禁毒工作领域发生重大问题,对禁毒工作造成严重不利影响;
(四)因履行禁毒职责不到位,禁毒工作被新闻媒体曝光并在社会上产生恶劣影响。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责任制由局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责任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为了预防和打击毒品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宣传教育、毒品管制、戒毒管理与服务等工作。
本条例中所提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氯胺酮,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都应当依法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禁毒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坚持教育和惩治相结合、管理和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禁毒工作的领导,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禁毒工作考评和责任追究制度,将禁毒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平安建设等的重要考核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组织编制禁毒工作规划、督促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完成年度禁毒工作任务、完成上级禁毒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禁毒工作。
禁毒委员会设立办公室,明确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禁毒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禁毒工作职责,制定禁毒工作责任制,定期向本级禁毒委员会报告禁毒工作情况。
公安机关负责毒品查缉,毒品案件侦查,禁毒宣传,吸毒人员查处和动态管控,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娱乐场所和经营服务场所禁毒管理,指导和支持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禁毒法治宣传教育,负责所辖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和戒毒康复场所管理,指导和支持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监督管理,指导吸毒所致精神障碍的防治等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禁毒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和支持禁毒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禁毒宣传教育、戒毒康复等禁毒社会服务工作,加强对志愿人员的指导、培训,并提供必要工作条件。
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对禁毒工作的社会捐赠,并依法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禁毒社会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禁毒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和培训,根据岗位需要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防范和减少禁毒工作中的职业风险,维护禁毒工作人员的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禁毒科技成果转化,开发、引进和推广先进的缉毒技术、装备和戒毒方法。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开展禁毒科学技术研究和人才培养。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禁毒工作人员,依法做好禁毒宣传教育、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落实禁毒防范措施。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中规定禁毒的内容,加强对村(居)民和流动人口的禁毒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禁毒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和保密制度,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的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进行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家庭成员有吸食、注射毒品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自行或者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教育和制止,帮助其戒除毒瘾。
第十八条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体以及从事网络、公共显示屏等信息服务的单位,应当面向社会开展禁毒公益宣传。
图书馆、科技馆、阅览室、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应当配备禁毒宣传教育读物。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林业草原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巡查,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
大家好,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有关于禁毒工作管理制度范本8篇的内容,希望可以对大家有帮助,欢迎各位阅读和下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局禁毒工作,积极推动禁毒督导和禁毒宣传工作,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制度。
第二条我局全体干部职工都有责任履行禁毒工作。
第三条我局成立了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局长担任组长,其他局领导担任副组长,各科室、局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分管禁毒工作的局领导担任。
第四条局长是我局禁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局的禁毒工作负总责。分管禁毒工作的局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对我局禁毒工作负主要责任。其他局领导对所分管的科室和局属单位的禁毒工作负主要责任。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单位负责人是本科室、本单位履行禁毒职责的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禁毒工作要按照责任与职能相适应的原则进行,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六条禁毒工作实行考评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禁毒工作职责
第七条局长的职责包括:
(一)根据同级政府和禁毒委员会的安排,将禁毒工作纳入本单位、本系统的整体工作规划,定期召开会议,安排部署禁毒工作,听取禁毒工作汇报;
(二)确定责任领导,明确负责禁毒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安排专项经费;
(三)组织或委托其他局领导开展我局禁毒工作的考评和责任追究;
(四)定期向本级禁毒委员会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汇报禁毒工作;
(五)履行其他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的禁毒职责。
第八条分管禁毒工作的局领导的职责包括:
(一)组织开展我局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政府和禁毒委员会以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关于禁毒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督促本单位、本系统开展禁毒工作;
(二)制定我局年度禁毒工作方案,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落实;
(三)听取分管科室、局属单位禁毒工作情况的汇报,督促、指导开展禁毒工作;
(四)定期向组汇报我局禁毒工作;
(五)完成安排的其他禁毒工作任务,履行其他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的禁毒职责。
第九条其他局领导的职责包括:
(一)督促分管科室、局属单位将禁毒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并认真开展禁毒工作;
(二)听取分管科室、局属单位禁毒工作情况的汇报,督促、指导开展禁毒工作;
(三)定期汇报分管科室、局属单位禁毒工作情况;
(四)完成安排的其他禁毒工作任务,履行其他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的禁毒职责。
第十条各科室、局属单位负责人的职责包括:
(一)结合工作实际,将禁毒工作列入本科室、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督促工作人员认真开展禁毒工作;
(二)定期向分管局领导汇报本科室、本单位禁毒工作情况;
(三)按照局禁毒工作领导小组的安排,按时报送禁毒工作信息及相关材料;
(四)完成分管局领导安排的其他禁毒工作任务,履行其他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的禁毒职责。
第三章禁毒工作考评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禁毒工作纳入我局对局机关各科室和局属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对推诿扯皮、工作不力造成负面影响的,将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禁毒工作责任追究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二)约谈;
(三)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三条在履行禁毒工作职责过程中,我局各科室、局属单位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应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制定年度禁毒工作方案,未将禁毒工作列入本科室、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未督促相关工作人员认真开展禁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