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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群众医药服务应急保障预案1
为全面做好全县在疫情应急状态下的医疗服务工作,在科学防控的基础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满足群众就医需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预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医疗服务,进一步完善常态化防控下的120医疗急救流程和规范,进一步完善疫情条件下的医疗服务管理运行机制,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医疗服务保障工作,优化就诊流程,畅通急危重症患者绿色通道,满足群众的医疗服务需求。
二、启动条件
县内出现新冠肺炎高度可疑病例或者确诊病例时。
病例涉及医疗机构立即停诊,进行封控管理。
同时,报县疫情防控指挥部批准,启动本预案。
三、全面落实首诊负责制,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一律不得拒接拒诊患者
(一)除因疫情原因停诊的医疗机构外,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一律不得随意停诊。
定点医院、设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设发热哨点诊室的医疗机构、未设置发热哨点诊室的医疗机构,分层分流开展医疗服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接诊、转诊、核酸检测和管理服务中发现疑似或异常的患者,应立即进行院内隔离,全力做好管控工作和医疗服务,并迅速汇报县疾控中心、县卫健局。
1、未设置发热门诊、发热哨点诊室的医疗机构,一律不得收治发热病人,以及有流行病学史合并18种相关症状的患者,应指导相关患者到就近的发热门诊(发热哨点诊室)就诊。
2、设发热门诊、发热哨点诊室的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发热哨点诊室24小时开诊,不得拒接拒诊发热病人,未排除新冠肺炎的患者,一律留观;高度可疑病人用负压救护车转运至县人民医院发热门诊。
(二)不能以无核酸检测阴性结果为由延误患者抢救。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都要结合实际,制定操作性强的急危重症患者、孕产妇、新生儿等特殊患者救治流程。
对于急危重症患者,不论有没有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在做好医护人员防护和落实有关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按照相关制度和诊疗规范及时有效救治并根据规定同时进行核酸检测。
(三)发热门诊不得拒接病人。
1、未设置发热门诊(发热哨点诊室)的医疗机构,要按照规定对发热病人详细情况进行登记,并规范引导转诊,不得简单粗暴拒接拒诊,不得漏登漏报。
2、设置发热门诊(发热哨点诊室)的医疗机构,一律24小时开诊,规范接诊、转诊。
所有到发热门诊就诊的病人,不论有无发热症状,一律不得拒接,根据病情和疫情防控政策规范处置。
三、实行分类救治、划区服务、定点就诊
(一)按照不同患者的医疗需求,应急状态下实行分类救治。
1、集中隔离点、封控区、居家隔离及健康码异常等需要就诊的人群,一律到县人民医院(定点医院)就诊。
就诊前须向社区防控办公室报备,由社区或隔离点工作人员联系县人民医院(联系电话:xxxxxxx),由县人民医院根据防控要求落实好专人专车、全程防护等闭环管理措施,诊疗结束后,由社区或隔离点工作人员协调接回。
2、危急重症患者,首诊医疗机构一律不得拒接,实行就地抢救原则。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本着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原则,制定本机构的《疫情应急状态下危急重症患者救治预案》,优化就诊工作流程,畅通急危重症患者绿色通道。
指定县人民医院、齐城中医院、鄌郚中心卫生院、营丘中心卫生院、红河分院等急救点,加强急救车辆储备,并向社会公布急救电话,保证24小时急救电话通畅,对需要就医的患者要点对点接送,闭环管理。
对于不能排除新冠肺炎的孕产妇、儿童、外伤、肿瘤等急危重症患者,不论有没有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在做好医护人员防护和落实有关防控措施的前提下,按照相关制度和诊疗规范及时有效救治,并落实核酸检测等措施。
对于需要转诊的,要结合工作实际,完善转诊流程,转诊前由转、接诊医疗机构相关负责人员进行沟通,协调接诊适宜和病情介绍,注意病人监护及人员防护。
对急危重孕产妇转诊的转诊前务必由转、接诊医疗机构相关负责人员进行有效沟通后,在确保转运过程安全的前提下由转出医疗机构派相关医护人员护送转运,严禁让孕产妇自行转诊。
3、门诊慢性病患者,首选所在辖区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开展必要的检验检查和常规复查。
可视患者病情将其处方用量延长至12周,并通过电话随访等多种方式加强远程指导。
进一步完善慢性病长处方以及互联网、电话预约诊疗、医疗服务热线等服务措施。
针对有需求的特殊患者,必要时,所在辖区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利用家庭医生服务团队送医送药上门。
4、肾功能衰竭患者、肿瘤患者以及其他需要维持定期治疗的重症患者,原则上医疗机构应当提供不间断的医疗服务,确因疫情防控需要不能继续提供时,不能简单拒诊,由原承担服务的医疗机构向县卫健局提出申请,县卫健局按照患者方便的原则,指定患者居住地附近、具备相应医疗能力的医疗机构接续承担。
5、孕产妇和儿童患者,按照省卫健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孕产妇医疗保健服务的通知》(x卫函[2022]4号)、市卫健委《关于进一步做好x坊市孕产妇和儿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管理工作的通知》(x卫便函[2022]34号)和《关于严格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孕产妇疾病救治与安全助产要求的通知》(x卫便函[2022]44号)要求,坚守母婴安全底线。
各镇街区要设立孕产妇医疗服务保障工作专班,对孕产妇就医予以重点关注和保障。
6、择期手术患者,医疗机构要加强与患者的解释沟通,争取患者的理解,结合疫情防控形势另行确定手术时间。
(二)负责出诊的医务人员及司机要按规范做好个人防护。
(三)各封控区、管控区属地乡(镇)政府要做好现场秩序维护,根据现场需要配合医务人员做好医疗救治工作,确保救治通道畅通。
街道群众医药服务应急保障预案3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医疗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医疗发〔2022〕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期间正常医疗秩序管理的通知》(桂新冠防指办〔2022〕8号)、《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疫情期间正常医疗秩序管理的通知》和《崇左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期间正常医疗秩序管理的通知》要求,为保障疫情防控期间正常医疗秩序,完善疫情条件下医疗服务管理运行机制,做好对封控区、管控区和隔离点的急危重症患者、肾功能衰竭和肿瘤等需维持定期治疗的重症患者、孕产妇和新生儿、慢性病患者的救治服务保障,引导患者合理就医,特制定本工作应急预案。
一、总体要求
各级医疗机构由“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制定疫情防控期间疫情条件下的医疗服务保障工作预案,保证医疗秩序正常运行,满足人民群众就医需要,保障人民生命安全。
各街道(镇)要根据社区人口数量及日平均诊疗需求,组建专业转运队伍,配备足够的转运车辆。
做好辖区内孕产妇、肿瘤放疗化疗、血液透析等患者登记造册,提前预约就诊。
二、患者分类
(一)一类患者:新冠肺炎病毒阳性患者、中、高风险地区患者、密切接触患者,集中隔离点患者,封控区和管控区患者。
(二)二类患者:除一患者的其他患者,防范区患者。
三、诊疗流程
(一)封控区、管控区人员:由所在社区(村)安排工作人员或指导本人提前联系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预约,告知需就诊人员相关情况及有关病情;预约成功后,在就医当日,申请安排专用转运车“点对点”送医;诊疗结束后,协调专用转运车接回,实行闭环管理。
(二)隔离酒店集中隔离观察人员:常规诊疗服务由驻地医务人员提供;确需外出诊疗的,由隔离酒店工作专班直接联系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预约及安排专用车辆接送,具体流程参照封控区、管控区人员就医流程执行。
(三)防范区人员:自行前往正常开诊医院就诊,也可通过提供网上诊疗平台的医院获得线上医疗服务。
(四)所有急危重症患者(卒中、胸痛、严重创伤、休克、高烧、分娩等):直接拨打120急救电话,同时联系社区(村)和隔离酒店工作人员对接120救护车,由120救护车根据就医人员类别联系对应医院,并告知接收医院就诊人员管控情况;如果暂时联系不到120救护车,所在街道(镇)或隔离酒店专班工作人员应立即安排专用车送至对应医院,不得拖延。
诊疗结束后,封控区、管控区及集中隔离人员由街道(乡镇)或隔离酒店专班安排专用车辆接回。
(五)急危重症患者救治定点医院:提前制定接诊封控区、管控区、集中隔离人员急危重症患者的工作预案,设立救治绿色通道。
对不能排除新冠肺炎的急危重症患者,要在急诊抢救室、手术室、病房设置缓冲区,在积极抢救的同时进行核酸检测,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延误治疗或推诿急危重症患者。
同时要开展24小时核酸采样检测服务,对急危重症患者的核酸检测要加急出具检测结果,有条件的可采用快速检测技术,最大程度缩短急危重症患者检测时间。
四、工作要求
江州区疫情指挥部联防联控组、疫情防控与医疗救治组要分别牵头负责,各组及各专班配合落实,务必确保社区(村)、隔离酒店专班、开诊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明确各自工作职责,强化协同配合,做好患者全程就医环节无缝衔接。
属地医疗机构要结合实际制定辖区疫情期间医疗服务保障工作应急预案,并报江州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一)分区分级开展医疗服务
各乡镇要制定预案,明确本地区在发生疫情时的危重症患者救治定点医院,并告知辖区居民。
1.未发生疫情时,各级医疗机构要落实预检分诊、首诊负责制,并在将具有新冠肺炎可疑症状的患者引导至正规发热门诊就诊的基础上,按照江州区疫情防控指挥部的要求有序开展医疗服务。
2.对发生疫情的地区,向采取封控措施的社区(村)及时派出医疗服务队伍,采用巡诊和进社区(村)服务的方式适应居民医疗需求;各级医疗机构要及时响应中高风险地区居民的急救呼叫并提供服务。
(二)加强特殊患者管理
1.加强急诊手术和急危重症患者救治管理。
江州区人民医院要建立并完善急诊手术应急预案,对病情危重急需手术治疗的患者,尽快评估感染风险,通过设置负压或感染手术间、缓冲病房或应急隔离病房、提升医护人员防护等级等措施,及时妥善做好应急救治工作。
各级医疗机构建立急危重症患者救治绿色通道。
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理由,随意停止手术、延误治疗、推诿拒收急危重症患者;设置应急隔离区或缓冲区,用于暂未取得核酸检测结果等情况下急危重症患者的应急救治;要建立急危重症患者核酸检测的绿色通道,加急出具检测结果,加强设置急诊的医疗机构急诊服务管理,实现急诊与住院有效衔接。
2.加强孕产妇医疗管理。
各设立有产科的医疗机构要制定疑似或确诊新冠病毒感染孕产妇诊疗相关制度或预案,明确疑似或确诊孕产妇诊疗场所、流程及隔离防控要求。
(1)对于发热或有新冠疫情流行病学史的孕产妇,应先到(或报告社区闭环转诊设立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哨点)进行排查,能够明确排除新冠病毒感染的孕产妇,可转至普通门诊就诊;对于不能排除新冠病毒感染或确诊新冠肺炎的孕产妇,按照规定闭环转运至属地定点医院(后备医院)诊疗,严禁由疑似或确诊孕产妇自行转诊。
(2)各级医疗机构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拒绝或拖延接诊孕产妇,要指导孕产妇正确识别和应对临产征兆,及时前往助产机构住院分娩。
对其中邻近预产期的,要协调落实产检及分娩机构,并及时通知到人,确保衔接。
对遇确诊新冠病毒感染的孕产妇需紧急生产、转诊至定点医院前已发动产程、急需终止妊娠来不及转运等情形的,所在医疗机构应当做好隔离防护措施,在产妇分娩后及时评估其健康状况,确认安全后转运至属地定点医院(后备医院)落实后续治疗措施。
3.加强慢性病和特殊病的治疗管理。
各级医疗机构通过设置必要的急诊抢救缓冲区、急诊手术缓冲区和病房缓冲区等,对于血液透析患者、肿瘤放化疗患者、孕产妇、慢病患者等需要定期检查治疗的,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或者血友病等需长期用药的,以及突发心脑血管疾病、严重外伤等需要急诊急救的患者、儿科患者,如果流行病学史不明确或高度怀疑且不能排除新冠病毒感染的,先安排患者在缓冲区进行单人单间隔离,并在做好防护的基础上给予及时治疗,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停诊、拒诊或延误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