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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调研报告格式范文1

日前,xx区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城乡困难群众“救急难”工作试点,以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存权利和人格尊严。

全区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原则,通过做好各项制度和救助资源的衔接配合,补短板、托底线,使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的要求得到满足,逐步建立健全“救急难”工作长效机制。

一、“救急难”试点工作初步成效

1、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

xx区“救急难”工作实行区、镇(街道办)两级负责制。

依托区、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由民政部门牵头,在原民政窗口上,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窗口,搭建“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平台。

明确部门职责及分办、转办流程和办理时限,建立化解急难问题的“绿色通道”。

民政、教体、人社、住建、卫生、计生等部门除办理社会救助窗口转介救助外,根据各自工作职责直接受理群众的急难救助申请。

建立社会救助网络信息平台,实行市、区、镇(街道)、三级联网,做到救助信息三级共享,并借助信息化手段,科学确定救助对象,避免重复救助、多头救助和救助遗漏,形成横向互联、纵向互通的社会救助网络平台。

2015年对遭遇突发性、意外灾害、伤害、重大疾病或其它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困难群体进行了临时救助,1-10月共为630人次,救助105.59万元。

2、设立“xx市xx区‘救急难’备用金”。

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50万元,并吸收社会捐助资金,设立“xx市xx区‘救急难’备用金”,实行专账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用于救助我区在遭遇突发性、意外灾害、伤害、重大疾病或其它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它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仍有困难的家庭。

今年以来我区共救助丁佳馨等11名患白血病、肾病的重病患者,各救助1万元,减轻了患者的经济压力。

3、建立急难对象发现报告机制。

村(居)民委员会是主动发现急难救助对象的责任主体。

发挥辖区城乡村(社区)组织、村(居)民委员会,驻村(社区)干部、城乡社区服务志愿者、社会工作者等作用,及时了解、掌握、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意外事故、家庭成员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主动帮助提出救助申请。

在每一个部门、镇(街道办)、村(社区)确立1名专职信息员,对陷入生活困境的困难群众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救助。

确保困难家庭第一时间得到救助,实现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

4、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机制。

建立“救急难”专项基金。

通过社会捐赠、赞助方式,在民政部门设立“救急难”专项基金,拓宽急难救助资金筹集渠道,保证急难救助工作有效开展。

发挥慈善协会等组织作用。

引导、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爱心人士等针对急难个案开展救助。

我区爱心人士、干部职工等为患白血病、肾病等重病的儿童捐

助50余万元,极大地缓解了患者家庭的经济压力。

二、“救急难”试点工作的困难和不足

1、临时救助标准较低,发挥救急难效能有限。

一些困难群众因遭遇突发事件、重大疾病导致生活陷入困境,临时救助标准较低,救助效果有限。

比如,我区现行临时救助制度规定救助标准最高为3000元,但由于灾难发生的突然性和救助需求的高费用特点,使现行的临时性救助制度,难以解决实质性问题,要彻底解决这类特殊人群的急难问题,需要进一步提高临时救助标准。

2、社会救助协调机制不健全。

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力量参与、基层落实的社会救助统筹协调机制不够健全,我区虽然建立了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但是联席会议运转还处于试行阶段,因此,仅凭一个部门唱独角戏,部门协调落实救急难实效低,救助资源整合欠缺,救急难最大化发挥其效应方面还比较欠缺。

3、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力量薄弱。

全区辖11个镇、街道办26万人。

每个镇、街道办只有1-2名民政工作人员,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任务繁重,大多难以承担日益增多的社会救助工作,社会救助工作力量不足和任务量负荷过重的矛盾在xx区较为突出,就民政局而言,低保入户调查人员也难以落实。

因此,对急难对象的实际家庭收入情况的跟踪调查、早发现、早干预、早救助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

三、对策及建议

1、健全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

加上乡镇群防群治经费投入较少,治安联防队员工资待遇低、社会福利得不到保障,很多人员已被迫离开工作岗位,乡镇军警民治安联防队名存实亡,农村辅警力量明显不足。

农村“一事一议”经费收取不到位,不能保障村级(社区)治安联防队常年坚持打更放哨,在治安防范上存在死角死面,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二、对解决当前农村社会治安突出问题的思考和建议

1、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各级政府要把农村社会稳定工作作为一项民生工程来抓,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摆上工作议程,研究和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切实把各项治安防范措施落到实处。

要建立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坚决把“平安建设”和综治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因地制宜多渠道筹措群防群治经费,加强人、财、物的投入,保障综治及平安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

建立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抓综治工作实绩档案,将主要领导抓综治工作的能力和实绩列入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同时要严格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查究制和一票否决制,加大考核力度,实行责任倒查,稳定是第一责任”的理念,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坚决保证农村社会治安形势的稳定。

2、务实农村警务建设,深化农村警务效应。

一是加强警务保障,增加经费投入。

二是警力下移充实基层派出所警力。

三是既要加强当前队伍的自身建设,全面提升干警综合素质,树立“人民群众满意的干警”形象,又要根据实际情况的可能与允许,尽快解决派出所警力不足等实际问题。

四是乡镇和村都要组织专职治安联防队。

3、保持严打高压态势,集中整治突出问题。

进一步加大对各种侵财案件的打击力度,保持对农村各种刑事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对农村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要尽快处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使农民群众确实看到违法得到处理,犯罪得到处罚,以震慑违法犯罪,取信于民;提倡见义勇为,鼓励村民积极同违法犯罪作斗争,弘扬正气,使广大村民敢于、善于同违法犯罪作斗争。

4、以技防为抓手,构筑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强化农村科技防范,加大技防经费的投入,开展群众性打更放哨活动,充分发挥治安卡点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农村固定电话平安互助工程、灯光治安防范工程、小喇叭工程、电子视频监控系统等。

开展“技防乡镇”、“技防村”等平安创建活动。

5、加强未成年人教育管理,开展警校共建活动。

高度重视农村青少年的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积极做好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预防工作。

要研究探索针对农村劳动力大量外出的特点,农村基层组织、学校、家长如何形成一个切实有效的教育网络。

对在校的学生教育,学校必须履行好教育职责,同时保持与外出务工家长的经常性联系。

督促他们担当好子女教育的重要责任。

对问题青少年要制定并落实好具体的帮教措施和帮教责任,进一步完善学校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进校开展法制教育工作机制,定期到校开展法制报告会,以案释法,正确引导农村青少年在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得到健康成长。

6、积极引导农民工健康流动。

对于大部分返乡农民工而言,重回城市仍然是内在的要求。

要求我们有序组织、引导农民工继续回城寻找希望和梦想。

一要加强与劳务主要输出地的沟通衔接,限度地减少返乡人数。

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对在当地参加了失业保险且工作半年以上的农民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发挥政府驻外办事机构作用,主动收集市场信息,积极为在外转岗、歇业和失业的农民工实施就地培训、就地再就业。

二要建立农民工失业返乡监测机制,及时掌握返乡农民工的动态形势,由劳动就业部门牵头,组织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及时做好返乡农民工的登记、摸底和就业需求信息,并就返乡潮的当期状态、趋势及可能给社会治安带来的问题定期报告。

三要积极做好技能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农民工回城就业的竞争力。

整合教育、农业、扶贫、劳动和社保等相关部门的资源、资金,为这类人群提供各种技能培训服务,认真分析预测经济复苏后的市场及返乡农民工的共性需求,有针对性地加强技术含量高的长线专业培训。

社会调研报告格式范文3

一、低保福利捆绑问题

目前,社会救助标准普遍偏低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低保救助根本不足以使受助者能够完全依赖救助金而生活。

对大多数低保户而言,低保救助金只是其家庭收入的一个方面。

低收入和贫困户争相进入低保,一旦进入,即使收入有改善也不愿意退出。

这一事实与福利依赖看起来相矛盾。

主要原因是低保资格附带着很多连带利益,例如,很多辅助性的社会救助制度如医疗、教育和住房保障等都是优先甚至完全针对低保户的。

如果失去低保资格,就会自动失去这些利益,而这些帮助对很多低保户来说更为重要。

这也是众多有劳动能力的低保户并不是不愿意工作,他们为保持其低保资格,要么隐瞒工作或收入,要么对找工作采取消极的态度,甚至在工作与低保资格发生冲突时,宁愿放弃工作也不愿放弃低保资格。

因为有些不正规企业录取员工之后往往在三个月后就无故辞退员工,这样义得重新申请低保。

而从申请低保到确定成为低保对象往往又需要一两个月时问审查,这期间既没有工资,也没有低保,生活便没有了保障。

所以,救助渐退的时间最好延长。

3、建议对有劳动能力的部分低保对象规定救助期限。

规定救助期限的目的,主要是明确身体健康的福利享受者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和履行相应义务,避免产生长期的福利依赖者。

二、社会救助制度“碎片化”问题

当前,我国发展进入新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一系列重大问题和尖锐矛盾逐步浮出水面,制约着经济社会发展。

就社会救助工作来说,建立一套打破“碎片化”、逐步实现“一体化”的救助制度势在必行。

(一)成因分析

现阶段,我国社会救助制度主要分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共8类,并由多个部门分头负责。

其中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这5类由民政部门负责(其中的医疗保险又由人社、计生卫生部门负责);教育救助由教育部门负责;住房救助由住卡部门负责;就业救助由人社部门负责。

一些地方还建立了司法救助、取暖救助等制度。

单从民政内部来看,又分散在多个处室。

可以说,社会救助不仅体系“碎”,而且分支“碎”;不仅面上“碎”,而且点上“碎”。

其次,“碎片化”矛盾突出。

社会救助“碎片化”问题,是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全面建立和社会救助分类越来越细、覆盖面越来越宽、受助人群越来越多而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社会救助的“碎片化”,必然导致九龙治水、政出多门,难以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困难群众生活实际的双重角度来考虑与实施救助工作,救助的对象、标准、程序、目标等诸多方面也难以有效衔接,多头救助、遗漏救助、重复救助等现象不可避免,“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救助原则也受到了冲击和影响。

第三,“碎片化”不能回避。

破解社会救助“碎片化”问题,涉及到多个管理部门和一些深层次问题,推进过程中必将遇到诸多困难和阻力。

但问题不能回避,发展瓶颈早晚要破解。

我们应站在适应改革发展形势、顺应困难群众生活需要的角度来面对这一矛盾。

当前,要全面破解“碎片化”问题还为时过早,因此应从“破冰”的角度,先打开“一扇窗”,而后持续给力、循序渐进、逐步解决。

(二)对策及建议

1.破冰“碎片化”须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破冰“碎片化”、推动“一体化”的基础是实现救助信息“一体化”,即搭建一个互联互通、公开透明、资源共享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平台,切实把各类“信息孤岛”有机连接起来,形成一套全面系统、互通共享的“信息体系”,为社会救助各管理部门科学施救提供基本依据。

一要健全核对机构。

成立各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是确保有人核对、有机构核对、有可能实现信息互通的基础环节。

去年来,我省积极推动在各级成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已实现省、市、县三级全覆盖。

目前,急需健全这一机构。

首先应通过内部调剂、政府购买服务、设置公益性岗位等多种形式,切实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其次应及时设立办公场所,配备电脑、打印机等必要的工作设施;第三应想方设法解决工作经费问题,使核对机构尽快运转起来,真正发挥其作用。

二要强化核对合力。

要变各类“信息孤岛”为“一体化信息库”,仅靠各级核对机构是远远不够的。

作为主管核对工作的民政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牵头社会救助各管理部门,携手监察、统计、金融等相关部门,尽快建立分类别、跨部门、多层次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不断强化核对合力、增强核对实效,为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通共享奠定基础。

三要建立信息系统。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为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提早谋划建立覆盖各救助类别的信息系统。

民政部门应按照政府的统筹谋划,积极开发信息系统;社会救助各管理部门应主动配合完善信息数据。

力争尽快建成横向互联社会救助各管理部门、纵向互通社会救助各业务部门的信息系统。

四要坚持动态管理。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不是静止的,而是不断变化的,因此信息管理也应采取动态的方式进行。

一方面,要按程序、按要求全面核对初次申请救助家庭的经济状况,并及时录入他们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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