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冷链食品预防性消毒工作方案精选5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冷链食品预防性消毒工作方案1

一、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扎实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在做好进口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检测工作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消毒对新冠病毒的杀灭作用,有效防范新冠肺炎疫情通过进口冷链食品(含食用农产品,下同)输入风险,实现“安全、有效、快速、经济”目标,在确保进口冷链食品安全的同时,提升口岸通关效率,避免货物积压滞港,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

(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全面精准开展环境卫生和消毒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xx〕195号)、《关于加强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等工作的紧急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xx〕220号)、《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七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xx〕229号)、《关于印发冷链食品生产经营新冠病毒防控技术指南和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新冠病毒防控消毒技术指南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xx〕245号)等有关规定及技术规范。

(三)消毒范围。

方案适用于进口冷链食品的装载运输工具、产品内外包装的消毒。

(四)有关原则。

全面消杀,严防输入;政府牵头,部门协作;依法依规,各司其职;科学规范,安全有效;节约成本,快速经济。

二、工作分工

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作配合,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实现全流程闭环管控可追溯,最大程度降低新冠病毒通过进口冷链食品输入风险。

(一)海关部门。负责按规定开展进口冷链食品新冠病毒监测检测,组织指导进口冷链食品进口商、海关查验场所经营单位做好口岸环节被抽中的进口冷链食品集装箱内壁和货物外包装的预防性全面消毒处理工作。

(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指导进口冷链食品承运单位落实运输环节的主体责任并实施相应消毒处理措施,在国内运输段严格查验进口冷链食品海关通关单证,落实进口冷链食品运输工具消毒、一线工作人员个人防护等措施,配合检查进口冷链食品倒箱过车(从进口集装箱换装至国内运输车辆)过程中的消毒处理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汇总分析进口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对进口冷链食品新冠病毒传播风险进行研判,开展对预防性全面消毒措施的指导评估和检查。

(四)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做好现场检查和索票索证工作,督促市场开办者、食品生产经营者索取消毒单位出具的进口冷链食品货物业经消毒的证明,凡是不能提供消毒证明的,一律不能上市销售。强化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口冷链食品的追溯管理,对来源不明的进口冷链食品依法进行查处。与有关部门共同监督市场经营单位做好市场环境消毒工作。

(五)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地区进口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检测和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属地责任,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和企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进口冷链食品消毒工作责任和措施落实到位。

(六)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加工、储存、销售等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消毒单位实施消毒。承运单位负责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消毒单位,对装运前后的进口冷链食品装载运输工具组织实施消毒。消毒单位按照有关消毒技术规范开展具体的消毒作业,确保消毒效果。进口企业负责如实申报进口产品信息,配合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消毒工作,并做好进口冷链食品的销售记录和流向记录。

三、工作内容

(一)基本要求。

总结进口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检测、消毒处理工作好的经验和做法,在不改变各地现有总体防控安排的前提下,根据进口冷链食品的物流特点,在按要求完成新冠病毒检测采样工作后,分别在口岸查验、交通运输、掏箱入库、批发零售等环节,在进口冷链食品首次与我境内人员接触前实施预防性全面消毒处理。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对进口冷链食品装载运输工具和包装原则上只进行一次预防性全面消毒,避免重复消毒,防止专为消毒作业实施掏箱、装箱,避免增加不必要的作业环节和成本,影响物流和市场供应。消毒实施单位应详细记录消毒工作情况,包括消毒日期、人员、地点、消毒对象、消毒剂名称、浓度及作用时间等内容,相关资料和记录应至少留存2年。

(二)工作流程。

1.口岸环节。进口企业如实申报进口冷链食品的相关信息,海关部门根据制定的风险监测计划,加强对进口冷链食品的检测工作。检测结果为阳性的,按规定作退运或销毁处理。检测结果为阴性的,海关部门组织指导督促查验场地经营者或进口企业,对进口冷链食品的集装箱内壁、货物外包装实施消毒。消毒完成后,消毒单位出具该批货物业经消毒的证明。未在口岸环节消毒的进口冷链食品按规定放行后,在后续环节予以消毒。

2.冷链运输和出入库环节。进口冷链食品在从集装箱卸货换装至国内运输工具时,货主或其代理人对货物包装实施消毒。进口冷链食品运输过程中,承运企业不得开箱,在国内运输段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督促指导冷链物流企业严格查验海关通关单证,落实运输车辆船舶等装载运输装备消毒、一线工作人员个人防护等措施。冷库接受进口冷链食品时,应如实记录并核对集装箱号及铅封号,做好货物的出入库记录,相关资料和记录应至少留存2年。

3.流通环节。对从口岸放行的进口冷链食品,在社会冷库或企业冷库倒箱过车、入库存储前,相关生产经营单位查验货物所附的消毒证明,如未消毒,则在掏箱卸货时,对该批货物的集装箱内壁、货物外包装实施消毒。消毒完成后,消毒单位出具该批货物业经消毒的证明。生产经营单位对需打开外包装的货物的内包装实施消毒。

4.市场环节。进口冷链食品销售市场要加强管理,规范市场卫生环境,做好销售场所的日常消毒工作。要严格落实防控要求,加强进口冷链食品是否消毒的相关证明查验工作,防止未经过预防性全面消毒处理的进口冷链食品进入市场。进一步完善追溯管理,做到所有进入市场的进口冷链食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四、消毒方式

进口冷链食品的口岸消毒方式方法由海关确定,进口冷链食品入境后的消毒方式方法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新冠病毒防控消毒技术指南》及有关规定确定。

冷链食品预防性消毒工作方案2

为进一步防范我县新冠疫情通过进口冷链食品输入风险,抓好冷链食品特别是进口冷链食品市场监管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方案》(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xx]255号)、《关于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x疫防办[20xx]602号)以及《关于进一步落实冷链食品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皖市监办函[20xx]574号)等精神,按照省局《关于全面加强冷链食品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皖市监办函[2021]10号)和市、县疫情防控指挥部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立足法定职责,持续强化重点场所、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等疫情防控风险管理,强化进口冷链食品贮存、加工、经营市场主体全覆盖监管,落实企业食品安全和防疫主体责任,做到食品安全、来源可查、去向可追,防范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污染带来新冠疫情传播风险。

二、工作任务

(一)督促落实主体责任。一是要督促经营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进货查验、索证索票、食品安全自查、追溯管理、温度控制、人员健康管理,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做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对来源不明的冷链食品一律严肃查处。二是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指导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进口冷链食品时,查验并索取核酸检测报告,消毒单位出具的进口冷链食品货物消毒证明等,凡是不能提供合格证明的,一律不准上市销售(责任单位:各市场所、综合执法大队)。

(二)做好风险排查监测。一是要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加大冷链排查力度,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自建冷库和第三方冷库监管档案,动态调整冷链从业人员台账;二是积极配合县疾控中心定期对加工企业和冷库、商场超市、农批市场、餐饮服务等场所进口冷链食品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加强常态化疫情监测和风险预警;三是督促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配合做好工作人员、产品和环境样品等核酸检测及进口冷链食品从业人员新冠疫苗接种工作;四是落实一线执法人员定期核酸检测及疫苗接种工作;五是强化网络订餐和网络销售进口冷链食品监管,加强网络订餐环节冷链食品管控,全面落实网络平台责任(责任单位:食品各股室、各市场所、综合执法大队、网络交易监管股)。

(三)严格落实报备制度。督促指导辖区所有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第三方冷库,严格落实报备制度,做好监督检查和核酸检测的配合工作,确保进口冷链食品报备工作取得实效。各市场所在收到报备后要第一时间报送至局食品流通股,并由食品流通股及时汇总报备信息推送至市局及县疾控中心(责任单位:食品流通股、各市场所)。

(四)推广应用“安徽冷链食品追溯平台”。凡从省外购买进口冷链食品的首站生产经营者,在报备后需通过“安徽冷链食品追溯平台”录入商品信息并上传证明材料,生成“追溯码”并按最小销售单元打印后黏贴在产品包装上,对未附“追溯码”的进口冷链食品,不得采购、销售。要督促引导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高效规范使用“安徽冷链食品追溯平台”,确保进口冷链食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单位:食品流通股、各市场所)。

(五)加大执法力度。进一步强化执法办案对进口冷链食品监管的支撑保障作用,切实加强监管执法的相互配合、无缝衔接。及时曝光典型案例,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全面压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进口冷链食品防疫要求的主体责任。对无中文标识、无合法来源、未经检验检疫、未取得核酸检测合格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按《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未录入“安徽冷链食品追溯平台”,不分区存储、不亮码销售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责令整改到位。对不按照当地政府相关防疫规定索取消毒证明,未提前24小时报备采购的进口冷链食品且拒不整改的,一律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对违法经营使用进口冷链食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等责任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处罚到人并向社会公布,实施联合惩戒(责任单位:食品流通股、法规股、各市场所、综合执法大队)。

(六)加大宣传力度。加大舆论宣传引导工作,提醒冷链食品经营者等从业人员增强个人防护意识,落实好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在商场超市、农批市场、餐饮单位等重点场所显著位置设立必要的风险提醒标识,提醒广大消费者选购冷链食品时避免徒手接触食品表面,注意查看进口冷链食品检验检疫报告、核酸检测报告、消毒证明、追溯凭证以及“安徽冷链追溯码”等“四证一码”是否齐全;购物后及时用肥皂或洗手液清洗双手(责任单位:协调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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