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一定要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下面小编给大家精心整理了《旅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希望能帮到大家,欢迎阅读参考。
旅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
第一条为了加强家庭旅馆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家庭旅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家庭旅馆,是指以民用自建房屋整幢或整跨建筑为基本接待单位,建筑高度二十四米以下,经营使用总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下,提供住宿及配套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家庭旅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消防救援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举报人。
对在家庭旅馆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履行下列家庭旅馆消防职责:
(一)将家庭旅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相应的消防专项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家庭旅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根据需要对家庭旅馆集中区域的公共消防设施进行增建、改建、配置或者技术改造;
(四)每年组织开展专门的家庭旅馆消防安全检查;
(五)将家庭旅馆消防安全纳入消防安全责任制;
(六)辖区家庭旅馆发生火灾事故时,做好灭火救援的相应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家庭旅馆消防职责:
(一)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每年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家庭旅馆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三)每年组织开展专门的家庭旅馆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四)组织、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家庭旅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五)辖区家庭旅馆发生火灾事故时,做好灭火救援的相应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履行下列家庭旅馆消防职责:
(一)对家庭旅馆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二)开展家庭旅馆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三)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消防违法行为,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书面通报;
(四)依法办理家庭旅馆提出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五)开展家庭旅馆火灾事故调查;
(六)督促家庭旅馆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七)辖区家庭旅馆发生火灾事故时,做好灭火救援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下列家庭旅馆消防职责:
(一)公安部门应当依据公安部有关规定,对家庭旅馆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配合消防救援部门对家庭旅馆消防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对家庭旅馆建设工程开展消防行政审批、备案工作;
(三)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家庭旅馆土地及房屋规划使用性质进行监督检查;
(四)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部门负责对在家庭旅馆内擅自从事文化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五)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加强对家庭旅馆使用的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六)电力主管部门负责对家庭旅馆执行电力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引导家庭旅馆规范用电;
(七)燃气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家庭旅馆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督促燃气经营者指导家庭旅馆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依法查处燃气违法行为。
第九条村(居)民委员会履行下列家庭旅馆消防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消防安全员,对家庭旅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
(二)组织制定家庭旅馆防火安全公约;
(三)每年组织开展家庭旅馆防火安全检查;
(四)每年组织开展家庭旅馆防火和应急逃生知识宣传活动;
(五)协助开展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家庭旅馆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三)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四)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六)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七)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八)组织开展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九)对旅客进行火灾预防和应急逃生知识宣传;
(十)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引导人员疏散,组织扑救火灾;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家庭旅馆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第十二条家庭旅馆应当依据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向所在地的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对家庭旅馆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第十三条家庭旅馆主体建筑结构应当为砖混结构或钢筋混凝土结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不得采用金属夹心板材作为建筑构件。
家庭旅馆不得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家庭旅馆禁止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和燃油、燃气锅炉房等增加火灾危险性的辅助设施、设备。
第十四条家庭旅馆的安全疏散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窗户不得设置金属栅栏、广告牌等遮挡物。安装防盗网的,应当设置净高度和净宽度不得小于一米的逃生出口及识别标识;
(二)应当设置安全出口和封闭式疏散楼梯;
(三)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楼梯及安全出口;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鼓励家庭旅馆在与封闭楼梯相连接的屋顶位置设置自然排烟窗(口)。自然排烟窗(口)开启的有效面积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五条家庭旅馆应当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不得封闭、堵塞、占用。
第十六条家庭旅馆在建筑一层设置的商业服务网点,应当使用防火墙与旅馆部分完全分隔。
家庭旅馆开设有门、窗、洞口的外墙与正对开设有门、窗、洞口外墙的毗邻多层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六米,与毗邻高层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九米。
建筑外墙采用防火墙或甲级防火门、窗的,防火间距可按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标准减少防火间距。
第十七条家庭旅馆应当在每个楼层、厨房、餐饮区、零售区至少设置一个灭火器配置点。配置点摆放灭火器不得少于两具。
第十八条建筑高度超过十五米或体积大于五千立方米的,应当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给水管网压力不足但具备自来水管道的,应当设置消防软管卷盘,设置要求:
(一)消防软管卷盘的布置应保证一股水流能到达室内任何部位,其安装高度应便于取用;
(二)消防软管卷盘可与生活给水系统连接;
(三)消防软管卷盘的栓口直径不应小于二十毫米,配备的软管内径不应小于十九毫米,软管长度不应大于二十五米,水枪喷嘴口径不应小于六毫米;
(四)消防软管卷盘的射程不应小于六米。
第十九条楼梯间、疏散走道及转角处、餐饮区等公共活动区域应当设置应急照明灯。安全出口、楼梯间、疏散走道应当设置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应急照明灯具应当设置在安全出口顶部、墙面上部或顶棚上,备用照明灯具设置在墙面上部或顶棚上。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当设置在疏散门正上方、疏散走道及转角处距地面高度一米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
客房、楼层主要出入口应当设置疏散示意图。
第二十条床位超过四十张的,应当在每个客房设置独立式火灾报警探测器、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配备自救逃生缓降器、逃生绳索、应急手电、逃生面罩等器材。
第二十一条照明线路、用电设备供电线路应当采用单独回路,规范电路铺设。
明敷电气线路应当穿阻燃硬质PVC管、槽或金属管保护,不得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禁止私拉乱接电气线路,不得擅自增设大功率用电设备。
第二十二条开关、插座、漏电保护开关等设计应当与用电设备电气容量相匹配,禁止使用闸刀式隔离开关。
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的,应当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白炽灯、镇流器等不得直接设置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照明灯具表面高温部位与可燃物距离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墙面固定插座应当规范安装接地装置。
第二十三条禁止在地下室、客房、餐饮区存放和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在厨房使用的,每个灶具配置不得超过一瓶,钢瓶与灶具之间的距离不小于零点五米,保持良好通风。
禁止在客房内安装、使用燃气热水器。
第二十四条客房内禁止卧床吸烟,不得使用明火加热、取暖、照明、驱蚊。
第二十五条不得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公共区域及燃气管线或者装置附近停放电动自行车或充电。
第二十六条禁止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客房。
第二十七条家庭旅馆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消防培训,熟悉消防职责和要求,做到“一懂三会”,即懂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会组织疏散逃生。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家庭旅馆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查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家庭旅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消防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不依法查处的;
(五)未及时处理安全隐患或违法行为举报投诉,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利用职务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第三十条本规定施行前已投入使用的家庭旅馆,不符合本规定的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整改,完善消防安全措施。
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旅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宾馆的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宾客、员工和公共财产安全,以预防为主,杜绝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做好应付各种突发事件的准备,减少火灾损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结合宾馆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消防组织机构
第二条宾馆成立消防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宾馆经理
副组长:宾馆副经理
成员:安全主管及其他各部门经理
第三条消防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规定》,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上级的有关规定。
2.组织制定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灭火预案。
3.组织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
4.立足自防自救,对员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领导义务消防队,组织消防演习。
5.布置、检查、总结消防工作,定期向消防部门报告消防工作。
6.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各种隐患,保证疏散通道畅通和消防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第四条根据公司规定,宾馆组建义务消防分队,由副经理任队长,队员从在岗职工中选取。
第五条义务消防分队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宾馆消防工作要求,负责消防知识的普及。
2.按规定进行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3.了解本单位的重点防火部位和灭火方法。了解建筑物的结构、消防水源及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配备分布情况。
4.火灾初起时要积极组织人员疏散和实施灭火,并及时报告公司领导。
5.熟悉火灾应急处置预案,火情严重时立即拨打火警“119”电话报警。
6.做到“三懂”、“三会”和“四能”(“三懂”即:懂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得火灾的预防措施,懂得火灾的扑救方法;“三会”即: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四能”即:能宣传,能检查,能及时发现整改隐患,能有效扑救初起火灾)。
第三章消防安全负责制
第六条宾馆消防安全实行逐级负责、分工负责、专业负责、岗位负责。
第七条各部门经理消防安全岗位职责:
1.负责领导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具体落实防火工作有关规定和要求。
2.把防火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的议事日程,布置检查消防工作,及时处理和整改隐患。
3.落实辖区内,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管理责任。
4.一旦发生火灾时,要迅速组织人员疏散客人至指定地点,搞好善后工作。
第八条消防安全主管主要职责:
1.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宾馆内部的消防工作。
2.认真传达、贯彻消防工作方针政策,完善宾馆的消防管理制度。
3.建立健全义务消防组织,有计划开展教育和训练,配备和管理好消防设施与器材。
4.建立防火档案,确定重点,制定措施。
5.加强防火工作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动用明火请示审批手续,对违反宾馆消防规定的重大问题,要当场制止,严肃追查责任者。
6.负责组织检查、监督各部门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实,消除火险隐患,监督落实隐患整改工作。
7.定期检查消防设备、设施、器材,进行规定的维护保养,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组织维修,保持消防设备、设施、器材状态良好。
8.经常向员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和对新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检查员工是否自觉遵守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9.负责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和组织演练,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引导客人及员工疏散,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火灾原因,对直接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领班主要职责:
1.结合本班的具体情况,经常进行防火宣传教育.自觉遵守防火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熟悉管辖范围内的防火重点和消防报警系统、设备、器材配备情况,达到“三懂”、“三会”和“四能”。
3.每日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巡视,发现隐患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要立即上报上级主管。
4.定期检查巡视管辖范围内的消防报警系统、设备和器材,确保各项功能正常。
5.发现火情要及时组织本班人员积极扑救初起火灾。
第十条总台服务员(消防报警系统监控员)职责:
1.熟练掌握消防报警系统操作规程,会看火情位置,会手动复位,能看懂打印出来的信息。
2.对机器设备的各种显示都能迅速做出判断。
3.每日检查消防报警系统,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发现异常及时报告消防主管。
4.交接班时要交接消防报警系统并做好交接班记录。
5.发现火警要立即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一条员工消防安全职责:
1.宾馆员工必须严格遵守防火安全制度,参加义务消防队和消防演练、火灾应急演练。
2.熟悉自己岗位的工作环境,操作的设备及物品情况,知道安全出口的位置和消防器材的摆放位置,懂得消防设备的使用方法。
3.牢记消防中心电话号码“119”,救火时必须无条件听从消防中心和现场指挥员的指挥。
4.严禁将货物堆放在消防栓、灭火器的周围,严禁在疏散通道上堆放货物,确保疏散通道的畅通和灭火器材的正常使用。
5.如发现异色、异声、异味,须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领导,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6.当发生火灾火警时,首先保持镇静,不可惊慌失措,迅速查明情况后报告。
第四章防火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宾馆(含院内)动用明火必须执行下述规定:
1.在宾馆内任何部位动用电、气焊。喷灯等明火作业,消防主管必须到现场检查,一切防火措施齐全后填写审批单,明确时间、地点、原因、方式、责任人、防护人和防护措施,经经理批准后方可动用。
2.明火作业现场必须保证有两人以上,其中一人负责监护,严禁一人进行明火作业。
3.作业完成离开现场时,作业人和监护人要认真检查,确认火种完全熄灭不能复燃后方可离开。
4.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动火证上的各项规定,消防主管和工程负责人要经常检查规定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处罚作业人。
5.工程量较大需要签订合同时合同中应有动用明火的有关规定和责任。
6.烤全羊、篝火晚会等动用明火作业要明确负责人,做好防范措施,备好灭火器。事后要检查现场,确认火种熄灭方可离开。风大难以控制时,严禁举办篝火晚会,并向客人说明原因并表示歉意。
第十三条电器设备防火管理规定:
1.除厨房外,宾馆内其他部位均不得使用电热器具(电炉、电熨斗、电褥、电饭锅等),特殊情况须经消防主管同意后方可使用。
2.安装和维修电器设备,必须由专门电工按规定进行施工,新设备增设、更换必须安全主管检查后方可使用。
3.电器设备的的电源一般要接到容量相符的漏电保护器上,线路不准超负荷使用,接头要牢固,绝缘要良好,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
4.所有电器设备和线路要定期检修,并建立维修制度,发现可能引起火花、短路、发热及电线绝缘损坏等情况必须立即修理。
5.禁止在任何灯头上使用纸、布或其他可燃材料作灯罩,客房使用的热水器必须带温控装置。
6.配电柜应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保持清洁干燥、状态良好。
第十四条客房防火制度:
1.客房服务员要结合打扫整理房间及其它服务工作,随时注意火源、火种,如发现未熄灭的烟头,火柴棒等要及时熄灭后再倒入垃圾袋内,以防着火。
2.对房间内配备的电器应按规定及有关制度办理,发现不安全因素如短路、打火、漏电、接触不良、超负荷用电等问题除及时采取措施外,要立即通知有关部门检修,并报安全主管。
3.要劝阻宾客不要将易燃、易爆、化学毒剂和放射性物品带进楼层和房间,如有劝阻不听或已带入的客人,应及时报告部门经理。
4.要及时清理房间的可燃物品,如:不用的废纸、报纸、资料及木箱、纸箱(盒)等,减少起火隐患。
5.要经常检查和提醒客人使用完浴霸后及时断电。
6.服务员要坚守岗位,提高警惕注意楼层有无起火因素,要做到“五勤”(勤转、勤看、勤查、勤闻、勤说),尤其对饮酒过量的客人要特别注意,防止因吸烟、用电、用火不慎引起火灾。
第十五条餐厅防火制度:
1.在各种宴会、酒会和正常餐饮服务中,要注意宾客吸烟防火。未熄灭的烟头、烟灰、火柴棒掉在烟缸外,在撒收台布时必须拿到后台,将赃物抖净,以免因卷入各种火种而引起火情。在清扫垃圾时,要将烟缸里的烟灰用水浸湿后,再倒进垃圾筒内。
2.餐厅的出入门及通道不得堆放物品,要保持畅通。所有门钥匙要有专人管理,以备一旦有事时使用。
3.领班要对各种电器设备经常检查,如发现短路、打火、跑电、漏电、超负荷等应及时报告部门经理。
第十六条厨房防火制度:
1.厨房在使用各种炉灶时,必须遵守操作规程,并要有专人负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部门主管。
2.厨房内各种电器设备的安装使用必须符合防火要求,厨房增设电器,要经过安全主管同意并备案。
3.厨房在作油炸食品和烘烤食品时,不得离人,油锅、烤箱温度不要过高,油锅放油不宜过满,严防溢锅着火,引起火灾。
4.厨房的各种燃气炉灶,在点燃煤气时,要使用点火棒并设专人看管,以防熄灭。在煤气工作期间,严禁离开岗位。若发生煤气失火,应先关气后灭火。
5.经常清理通风、排烟道,做到人走关闭电源、气源,熄灭明火。烟道油物要三个月清除一次。
各地一定要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下面小编给大家精心整理了《旅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希望能帮到大家,欢迎阅读参考。
旅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
第一条为了加强家庭旅馆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家庭旅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家庭旅馆,是指以民用自建房屋整幢或整跨建筑为基本接待单位,建筑高度二十四米以下,经营使用总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下,提供住宿及配套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家庭旅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消防救援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举报人。
对在家庭旅馆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履行下列家庭旅馆消防职责:
(一)将家庭旅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相应的消防专项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家庭旅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根据需要对家庭旅馆集中区域的公共消防设施进行增建、改建、配置或者技术改造;
(四)每年组织开展专门的家庭旅馆消防安全检查;
(五)将家庭旅馆消防安全纳入消防安全责任制;
(六)辖区家庭旅馆发生火灾事故时,做好灭火救援的相应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家庭旅馆消防职责:
(一)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每年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家庭旅馆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三)每年组织开展专门的家庭旅馆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四)组织、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家庭旅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五)辖区家庭旅馆发生火灾事故时,做好灭火救援的相应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履行下列家庭旅馆消防职责:
(一)对家庭旅馆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二)开展家庭旅馆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三)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消防违法行为,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书面通报;
(四)依法办理家庭旅馆提出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五)开展家庭旅馆火灾事故调查;
(六)督促家庭旅馆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七)辖区家庭旅馆发生火灾事故时,做好灭火救援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下列家庭旅馆消防职责:
(一)公安部门应当依据公安部有关规定,对家庭旅馆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配合消防救援部门对家庭旅馆消防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对家庭旅馆建设工程开展消防行政审批、备案工作;
(三)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家庭旅馆土地及房屋规划使用性质进行监督检查;
(四)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部门负责对在家庭旅馆内擅自从事文化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五)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加强对家庭旅馆使用的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六)电力主管部门负责对家庭旅馆执行电力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引导家庭旅馆规范用电;
(七)燃气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家庭旅馆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督促燃气经营者指导家庭旅馆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依法查处燃气违法行为。
第九条村(居)民委员会履行下列家庭旅馆消防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