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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和范围
为了规范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减少或避免公司火灾损失,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旅游公司所有职能部门及生产经营部门。
2、职责
2.1办公室应制定防火措施并指定部门防火安全负责人。
2.2落实执行有关消防安全的规章制度。
2.3检查本办公室的消防安全情况;
2.4纠正违章行为,及时发现消除消防安全隐患,并向保卫部门报告。
3、操作规程
3.1办公室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3.2办公室内废弃的可燃物品、办公设备及办公家具应及时清理或退库处理,不得乱堆、乱放
3.2.1未经安保部门批准,未做好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办公室内严禁明火作业。
3.2.2允许吸烟的办公室应设有烟缸,吸剩的烟头、用过的.火源必须熄灭后放入烟缸,不得随手乱扔。打火机应避免在阳光和高压下暴晒暴烤。
3.3办公室内的供配电设施及用电设备,周围30cm内不得存放磁带、书刊、纸张等可燃物品;照明灯具与可燃物品安全距离不得小于50cm,室内严禁使用电热器具。室内电源插头及接线板应使用合格产品,不得乱拉临时电线,墙壁每个电源插头拖带负荷总量不得超过2000w,接线板不准串接、搭接使用。不准将无插头电器电线直接引入插座进行电路联接。
3.3.1办室内的消防探头、喷淋头严禁遮挡,严禁在消防管网和喷淋头上吊挂杂物及景片等物品
3.3.2消防报警探头下方80cm内,严禁存放物品。
3.4有报警探头、喷淋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排烟设施的室内装修隔断应事先报保卫部门审核,严禁因增建隔断或建房中房破坏消防设施的保护格局。
3.4.1办公室的出入口及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不得堵塞。
3.4.2办公室工作人员应熟悉各自办公室周围的疏散通道情况并保证其畅通。当发生不可控制的火情时,能迅速撤离,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撤离应通过疏散楼梯,不得乘坐电梯。
3.4.3办公室工作人员应熟悉本办公室附近所配置的消防器材和使用方法,发现火情应沉着、迅速进行扑救,同时抢救出重要文件、器材,及时报警和保护好现场。
3.4.4每天下班前,各办公室都要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切断电源,关好门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化工企业生产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消防工作由各生产单位负责,按《消防法》规定,加强专职消防队伍,增强扑救火灾能力。
第四条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第五条各单位至少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全员的消防意识。
第六条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章消防责任
第七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签订目标责任书,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6、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
7、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八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3、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6、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
7、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8、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九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的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装置、罐区和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火灾预防
第十二条消防安全布局包括: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装置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本单位总体规划,落实消防经费,做到专款专用。消防设施、消防设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十三条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装置、罐区、栈台、仓库和泵房,以及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处、调压站等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不符合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限期解决。
第十四条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和装饰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设计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的消防部门应参加审查,并按规定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和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并在各级责任制中明确防火安全责任;
3、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4、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准、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7、单位领导要定期分析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研究解决实际问题。本单位应当依照前款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六条本单位有关关键部位及要害单位安全管理的规定,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员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部位,确定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1、建立防火档案,设置防火标志,确定火灾危险源(点),实行严格管理;
2、结合岗位职责,实行防火巡检,做好巡检纪录;
3、定期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4、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5、各单位要制定禁烟禁火制度,确定消防重点部位并制定防范措施,建立消防设施及器材分布、维护台帐。
第十七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适应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和集团公司安全规定。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对产品应当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对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帖附危险品标签。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罐区要实行封闭式管理。
储存可燃物资的仓库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第十八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明火作业的,必须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动火作业的有关规定,事先办好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公司各单位禁止使用未经合法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使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的埋压、圈占消防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修建道路以及停水、停电、截断通信线路有可能影响消防灭火救援时,必须事先通知本单位消防队,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一条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四章消防组织
第二十二条生产、存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专职消防队,实行军事化、专业化管理,配置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消防队在企业主管安全的领导的直接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1)认真贯彻《消防法》,做好防火、灭火等消防工作。
(2)掌握企业主要生产过程的火灾特点,经常深入继承监督检查火源、火险及灭火设施的管理,督促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确保消防设施完备、消防道路通畅。
(3)组织建立、健全企业义务消防队并对其进行业务技术指导训练,负责全体职工防火、灭火知识的教育。
(4)负责防火防爆区内固定动火点的管理,参加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及技错工程有关防火措施、消防设计的“三同时”检查和验收。
(6)负责编制企业专用消防器材的配置和采购计划,负责消防器材的维护保养和维修。
(7)负责健全企业防火档案,对有关部位和要害单位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消防灭火预案,每年至少演练两次。
(8)消防车辆随时处于完好状态。接到火灾报警后,5分钟内到达现场。
第二十三条本公司消防和安全部门要明确分工,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十四条对专职消防队伍的管理,应参照《企业事业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试行)和《公安消防部队执勤业务训练大纲》(试行)的要求,建立学习、训练、执勤、工作、生活的正规秩序。
第二十五条公司各单位应当建立由职工组成的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的主要职责是:
(1)学习宣传消防法规,定期参加消防训练,参加实地消防演习。
(2)协助本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进行经常性的防火检查。
(3)熟悉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明确危险点和控制点,维护本单位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熟练掌握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4)补救初期火灾,协助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
第五章宣传与培训教育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认真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活动,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的义务,宣传消防法规,普及消防知识,剖析消防案例,结合消防日、重大节日以及季节特点,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职工消防意识。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拟定职工消防培训教育规划和计划,有关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培训教育内容。
第二十八条消防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消防专项培训,学习掌握相应的操作技能,经考试合格上岗。
第二十九条对新入厂及转岗的职工和进入生产区的各类人员,在进行安全教育时,必须有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内容。
第六章基础设备与装备
第三十条各单位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必须与单位建设相配套,做到统一规划,同步发展。
第三十一条单位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装置、器材、应满足国家有关消防法规、标准规范以及科技进步的要求。加强对现有消防设施的管理,确保何种消防设备、设施、装置完整好用。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从实际出发,按规定配置必要的破拆、照明、举高等特种消防车和重型消防车;通讯、灭火、放火、防护、训练器材和监测仪器等,要满足战备和防灭火的需要。
第七章灭火救援
第三十三条本单位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必须立即报警。任何人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情。
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控制和扑救火灾。
专职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三十四条在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时,消防总指挥有权根据扑灭火灾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
⑴使用各种水源;
⑵截断电源、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⑶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⑷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
⑸为调动企业、事业单位内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助;
⑹向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和集团公司消防联防单位单位请求增援。
第三十五条对因参加扑救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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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和范围
为了规范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减少或避免公司火灾损失,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旅游公司所有职能部门及生产经营部门。
2、职责
2.1办公室应制定防火措施并指定部门防火安全负责人。
2.2落实执行有关消防安全的规章制度。
2.3检查本办公室的消防安全情况;
2.4纠正违章行为,及时发现消除消防安全隐患,并向保卫部门报告。
3、操作规程
3.1办公室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3.2办公室内废弃的可燃物品、办公设备及办公家具应及时清理或退库处理,不得乱堆、乱放
3.2.1未经安保部门批准,未做好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办公室内严禁明火作业。
3.2.2允许吸烟的办公室应设有烟缸,吸剩的烟头、用过的.火源必须熄灭后放入烟缸,不得随手乱扔。打火机应避免在阳光和高压下暴晒暴烤。
3.3办公室内的供配电设施及用电设备,周围30cm内不得存放磁带、书刊、纸张等可燃物品;照明灯具与可燃物品安全距离不得小于50cm,室内严禁使用电热器具。室内电源插头及接线板应使用合格产品,不得乱拉临时电线,墙壁每个电源插头拖带负荷总量不得超过2000w,接线板不准串接、搭接使用。不准将无插头电器电线直接引入插座进行电路联接。
3.3.1办室内的消防探头、喷淋头严禁遮挡,严禁在消防管网和喷淋头上吊挂杂物及景片等物品
3.3.2消防报警探头下方80cm内,严禁存放物品。
3.4有报警探头、喷淋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排烟设施的室内装修隔断应事先报保卫部门审核,严禁因增建隔断或建房中房破坏消防设施的保护格局。
3.4.1办公室的出入口及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不得堵塞。
3.4.2办公室工作人员应熟悉各自办公室周围的疏散通道情况并保证其畅通。当发生不可控制的火情时,能迅速撤离,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撤离应通过疏散楼梯,不得乘坐电梯。
3.4.3办公室工作人员应熟悉本办公室附近所配置的消防器材和使用方法,发现火情应沉着、迅速进行扑救,同时抢救出重要文件、器材,及时报警和保护好现场。
3.4.4每天下班前,各办公室都要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切断电源,关好门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化工企业生产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消防工作由各生产单位负责,按《消防法》规定,加强专职消防队伍,增强扑救火灾能力。
第四条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第五条各单位至少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全员的消防意识。
第六条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章消防责任
第七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签订目标责任书,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6、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
7、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八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