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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治理乱收费工作方案1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切实维护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深入整治学校内部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根据《xx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xx年全省教育系统教育乱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xx市教育乱收费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经学校研究决定,在全校范围内组织开展教育乱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特制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教育是民族复兴的基石,走好“教育共富”路是我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重要内容和关键举措。
教育乱收费是侵害群众切身利益、加重群众负担的行为,是教育系统的不正之风,损害了教育的声誉和政府的形象。
开展教育乱收费专项治理,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事关每一个家庭实际经济支出,事关人民群众对教育的满意度。
各地各校要从政治的高度、从新时期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清廉学校建设的高度来认识和抓好教育收费治理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教育生态。
二、总体目标
切实解决教育收费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坚决制止和查处有关教育违法违规收费行为,提高人民群众对教育收费的满意度。
全面梳理各类信访投诉、分析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建立问题清单,限期销号清零。
针对治理中发现的制度空白、管理短板,及时制定和修订完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
三、主要任务
(一)继续教育乱收费问题
重新梳理20xx年xx月xx日以来学校的继续教育收费行为,是否存在继续教育收费、退费等管理制度未建立或不落实;擅自增设或拆解学费住宿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问题;通过混淆学历教育方式与中介机构合作开展培训服务并组织收费问题;与中介机构合作办学时,存在利益输送问题;招生宣传故意混淆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尤其是高级资格证书培训)界限、隐瞒办学主体等,误导或诱导学生报名并缴纳高额费用;收费时未规范使用财政部门印(监)制的财政票据(或税务发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未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要求;跨学年预收学费和住宿费问题;退费难以及退费政策不合理的问题。
牵头单位:校地合作处
责任单位:继续教育学院、各二级学院
(二)商业保险乱收费治理
重新梳理20xx年xx月xx日以来全校的商业保险收费行为,是否存在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主动或由学校协助进校设点推销,违背学生和家长自愿原则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学生购买商业保险、学校代收或以家委会名义收取商业保险保费等违规推销问题;是否存在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假借佣金、捐赠费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向教师个人、学校、教育基金会或其他指定的有关单位、个人支付财物等利益输送问题。
牵头单位:学生工作部
责任单位:学生工作部、各二级学院
(三)其他乱收费情况
对于省市有关教育乱收费专项治理文件中未提及的教育乱收费情况,请各单位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及时整改。
牵头单位:计划财务处
责任单位:各部门、各二级学院
四、实施步骤
教育乱收费专项治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照学校部署,分为前期准备及宣传、自查自纠、整改查处、总结提升等四个阶段,开展教育乱收费专项治理工作。
(一)前期准备及宣传阶段(20xx年xx月至xx月)
在全校范围做好教育乱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工作,印发专项治理文件,建立挂帐销号制度,成立教育乱收费专项治理工作专班,召开会议专题部署教育收费专项治理工作。
同时,在学校网站以及微信公众号中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推广学习。
设立监督咨询电话,畅通投诉咨询渠道,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牵头单位:计划财务处
责任单位:学生工作部、校地合作处、继续教育学院
(二)自查自纠阶段(20xx年xx月至xx月)
全面梳理全校的收费情况,包括收费相关制度文件,收费标准,收退费流程等。
结合收集到的投诉咨询信息,扎实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按照要求上报自查反馈表。
牵头单位:计划财务处
责任单位:学生工作部、校地合作处、继续教育学院、各二级学院
(三)整改查处阶段(20xx年xx月至xx月)
建立问题管理清单机制,强化部门联动,对自查自纠阶段中发现的`问题实行清单管理,限期整改,问题限期“出清”。
教育局将集中调查处理后及时通报,形成专项治理的震慑态势。
组织精干力量,成立专项治理工作组。
重点检查学校对本次专项治理工作的落实情况,包括宣传教育、自查自纠情况、举报事项的查处等情况。
对群众举报线索、上级交办转办事项要认真组织调查,对受理的有偿家教投诉查处率达到100%。
对于查实后确有从事有偿家教的教师,教育局将视情节轻重,按照相关规定,集中研究处理,强力纠风治乱。
要坚持查则必严的工作作风,真查真纠,实查实改,确保检查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
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规、情节恶劣的乱收费问题要坚决予以查处,一经查实一律清退,一律问责。
对各校在此次自查自纠中该发现没有发现的、发现问题不处理的,或明知有问题却故意推诿庇护的,将严肃问责。
四、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
1、对查实从事有偿家教的在职教师,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制。
情节较轻的,由教育局对当事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其书面检查,退回违规所得;情节较重的,按照《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xx〕xx号)进行严肃处理,获得特级教师、名教师等荣誉称号的,报请相关部门(单位)按批准权限取消其相应称号;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还将按程序撤销其教师资格,直至予以解聘。
2、对于学校以借读生、自费生、复读生等名义高收费招收学生,自立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向学生推销商品或强制提供与教育活动无关的有偿服务,教师要求学生到指定书店购买指定教辅资料,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参加“谢师宴”“升学宴”,体罚、侮辱学生等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查处学校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
3、教育工委、纪工委安排监察室和六个监察审计工作室,对各中小学进行巡回督查,通过明察暗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了解专项活动开展情况。
对于宣传发动不力,自查自纠不实、调查处理不严的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监察室要会同人事科、基教科等科室,迅速提交违规补课、教育乱收费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
各学校要完善教育、监督、惩治等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建立惩防并举的长效机制,确保此次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扎实成效。
学校治理乱收费工作方案3
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乱收费治理工作的通知》(教财司函〔20xx〕xxx号)要求,进一步加强20xx年教育乱收费治理工作,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推动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治理教育“乱收费”问题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大教育“乱收费”问题整治力度,不断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教师从教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努力办好人民满意教育。
二、工作目标
坚持从严治教、疏堵结合和标本兼治的原则,完善监管机制,加大对教育“乱收费”问题查处力度。
1、规范中小学、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中小学、幼儿园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和学生家长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严禁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严禁借家长委员会之名强制摊派或统一收取空调安装费、饮水装置费等。
国家已明令禁止的或明确规定由财政保障的项目不得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学校不得擅自设立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不得在代收费中获取差价,校内学生宿舍和社会力量举办的校外学生公寓,均不得强制提供相关生活服务或将服务性收费与住宿费捆绑收取。
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图书馆查询、自行车看管、取暖、降温、饮水、饮奶、商业保险、校园安全保卫、军训(含军训期间的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等费用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严禁超标准收取伙食费、住宿费、校服费等;坚决制止强制学生购买各类商业保险以及违规收取保险公司保险费返还款等违规收费行为。
重点整治以学校、教师、家长委员会、班委会等名义向学生和家长乱收费等问题;学校、教师向学生及家长推荐、推销或授意到指定书店、摊位购买“一教一辅”以外的教辅用书、各种复习资料、练习题、试卷、图书及各种学习用品等问题。
2、严禁中小学、幼儿园补课乱收费。
学校不得在法定节假日、寒暑假组织学生进行成建制补课,确因设置高考、自考、成考、学业水平考试等考点耽误的课时,学校可在学期内节假日或寒暑假按实补足,但须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且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严禁在职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学校不得通过提前开学等形式或变相违规补课加收相关费用。
3、坚决制止择校乱收费。
各中小学、幼儿园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类学校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的意见》(xx政办发〔19xx〕xx号)和《xx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切实规范招生入学政策,坚决查处“以钱择校、以优择生、以权入学”行为,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借读费、择校费以及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
4、加大中小学有害APP进校园、违规征订教辅材料等整治力度。
各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禁有害APP进入中小学校园的通知》(教基厅函〔20xx〕xx号)文件要求,进入校园的学习类APP不得向学生收费或由学生支付相关费用。
要建立健全中小学违规征订教辅材料问题整治的长效机制,严禁违规指定选用、征订教材版本,违规订购和使用盗版、盗印教材;严禁强制向学生推销或要求学生到指定地点购买教辅资料及其他学习用品;学校不得强制或者暗示学生及家长购买指定的教辅软件或资料;要重点整治违反教辅材料选用“限年级、限学科、限范围、限数量、限总额”原则的问题,切实减轻群众经济负担和学生课业负担,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教育教学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