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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全套1
1、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各级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风险意识,落实安全责任,严格考核和奖惩,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作业秩序,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最大限度的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奖惩管理。
3、职责
3.1 公司安全委员会为每个部门设定当年的安全指标;
3.2 安全环保质监部负责各部门上报事故的统计;
3.3 公司安全委员会根据公司发展适时提出安全激励措施;
3.4 各部门根据以下奖励细节,向公司提出奖励要求;重大奖励事项,由安全环保质监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3.5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本部门提出对有关人员的奖励建议,经领导批准后按规定执行;
3.6发生事故的部门,由公司根据本制度进行处罚,全公司范围内通报处罚结果。
4、具体奖励与处罚办法
4.1 奖励
4.1.1 对个人的奖励: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公司根据具体情况,给予100~1000元的奖励
4.1.1.1 本职工作认真负责,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和执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完成安全生产考核指标,成绩显著者;
4.1.1.2 积级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对安全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经有关部门评审,确有较大价值并收到实效者;
4.1.1.3 查出或排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伤亡、火灾、爆炸、装置停产、主要设备损坏等事故,成绩显著者;
4.1.1.4 及时制止或纠正了严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避免重大事故者;
4.1.1.5 为改善劳动条件,发明或改进安全防护装置和职业卫生设施,效果显著者;
4.1.1.6 在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及其它重大事故中,临危不惧、奋勇抢救,措施得力,成绩突出者;
4.1.1.7 对安全生产工作有其他特殊贡献者的奖励由公司安全委员会研究决定。
4.2 处罚
4.2.1 管理处罚
4.2.1.1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扣罚该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当月奖金:
a.不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b.不按规定建立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c.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不进行职业安全和职业卫生“三同时”而投产使用的;
d.按上级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标准进行考核达不到合格标准的;
e.对有关组织或部门查出的重大隐患,拖延或拒不整改的;
f.不制定本部门的应急救援预案;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进行及时处理或隐瞒不报的;
g.由于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而造成重、特大事故的;
h.不参加安全例会,又不请假者。安全例会迟到者,扣安全责任奖50元/人。
4.2.1.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扣除其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当月安全责任奖的50%,扣除管理岗位其他责任人员当月安全责任奖:
a.不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行安全生产日常管理或不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导致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混乱;
b. 未按规定对新职工(包括外协人员、临时工、民工等)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c.对本单位的各种安全设备、设施的管理(包括建立台帐、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等)和检测检验不到位;
d.不按时组织安全检查、安全活动和应急预案演练,各种安全记录不齐全;
e.不按期完成事故隐患的整改;
f.各车间不按规定每周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会议内容记录不全的;
g.发现职工违章作业,不及时纠正制止的。
4.2.2 违规处罚
按照《劳动纪律管理条例 》和《安全责任考核奖惩细则执行》。
4.2.3 事故处罚
4.2.3.1 发生一起轻伤事故,扣除事故责任部门当月安全责任奖总额的10~20%;
4.2.3.2 当年累计发生三起以上轻伤事故的,从第三起事故起(含第三起),每发生一起扣罚事故责任单位当月安全奖总额的30~50%;
4.2.3.3 发生事故(各类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不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对事故责任单位扣罚当月安全责任奖总额15~25%;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事故责任单位扣罚当月安全责任奖,同时对瞒报、谎报或延期上报事故的责任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扣罚当月安全奖的300%;
4.2.3.4 发生责任事故每重伤1人,扣除责任部门当月安全责任奖总额的100~300%(注:上级的处罚单独执行)。
4.2.4 罚款处置
4.2.4.1 对扣罚工资的处罚,由人保部根据各职能部门提交的处罚通知办理;
4.2.4.2 其他罚款由各职能部门出据罚款单进行扣罚,罚金直接交财务管理部门,交款人要及时将交款凭证交相关职能部门备案。不按时交纳或拒交者,按有关规定从工资中扣除。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全套2
为了进一步强化业务部门的职能,落实各级干部的安全责任,确保安全工作的执行力,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特制定了以下规定。
一、针对井下生产中出现的以下问题,业务部门科长将被给予停职处分。
1. 采掘作业及巷道维修工作的顶板管理存在漏洞;巷道贯通和穿(跨)越巷道时未制定并落实相应措施;采掘工作面生产条件发生异常变化却未编制专项补充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生产。对此,生技科科长将被给予停职处分。
2. 超前探测工作不到位,未按计划揭露断层和陷落柱;承压水开采未编制审批防治水专项措施;对周边相邻小矿及本矿采空区积水、积气情况不明,却未编制探放水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矿井图纸资料未能准确反映井下实际情况;未在透明地质平台下进行作业;在隔离开采或"三锁定"区域外违规进行采掘活动;在透水区域内进行采掘作业未执行专项措施。对此,地质科科长将被给予停职处分。
3. 局部通风系统和"一通三防"安全设施不完善,导致瓦斯超限;排放瓦斯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井下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作业;对井下无风、微风区未采取相应措施;改变通风系统未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或者未经审批而进行采掘作业;在煤与瓦斯突出、易自燃煤层和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区,未按照设计要求施工专用回风巷;揭穿煤层时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未按照集团公司批准的"一通三防"防突抽放设计组织施工;在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区域内进行采掘作业未制定专项措施或未执行到位;发现有瓦斯突出预兆时未采取区域防突和局部防突措施;开采自燃煤层时没有设计防灭火系统。对此,通风科科长将被给予停职处分。
4. 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监控系统进行作业;安全监控系统的瓦斯超限断电值大于规定值;监测监控设施未定期更换或校验继续使用,不能及时发现瓦斯超限。对此,机电科科长将被给予停职处分。
5. 由于监察检修不到位,导致主要通风机无计划停风和排水系统无法正常工作;井下电气设备甩掉保护或未经保护运行;负责升降人员的矿井绞车提升系统和负责矿井主要排水功能的排水系统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设计规范要求;一次检查中发现三处或同一地点连续出现两台次井下电气设备严重失爆;负责升降人员的矿井主要提升设备甩掉保护或未经保护运行,主要设备安装后未进行组织验收。对此,机电科科长将被给予停职处分。
6. 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双电源"系统,或系统供电不可靠,导致高浓度瓦斯超限;一个月内矿井连续发生三次无计划停电停风(由本矿负责),导致高浓度瓦斯超限;矿井主要通风机未实现双回路供电。对此,机电科科长将被给予停职处分。
7. 辅助运输系统(架空人车、绞车运输)的检修不到位或安全设施失效导致事故发生;出现两次未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制度;倾斜井巷运输作业区间两端挡车装置未恢复到常闭状态导致事故发生。对此,生技科和机电科科长将被给予停职处分。(安全设施和轨道由生技科负责;其他设备由机电科负责)
8. 采掘工作面的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未编制专项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采区设计和作业规程没有批复,却组织生产。对此,总工办主任将被给予停职处分。
9. 出现重大变化(险情),未及时向主管部门、值班领导、分管领导报告;生产协调指挥和应急救援工作安排不到位。对此,调度室主任将被给予停职处分。
10. 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被上级部门责令停产整顿,仍继续生产作业;安全监管不到位,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对此,安质科科长将被给予停职处分。
11. 瓦斯巡回检查制度执行不力,检查工作不到位,发生瓦斯超限但未查出;现场安全监察出现严重失误。对此,通风科科长将被给予停职处分。
12. 隐患排查治理和危险源辨识控制制度执行不力,一个季度内发现两次重大隐患逾期未整改,或者有一处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监测监控执行不到位。对此,安质科科长将被给予停职处分。
13. 火工品管理不到位,导致丢失或爆炸事故发生。对此,供应科科长将被给予停职处分。
14. 编制的规程措施不能正确指导现场作业,或者安全技术措施出现严重错误导致事故发生。对此,相关科室科长和队长将被给予停职处分。
15. 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三项岗位人员)未提前安排培训或复训,导致持证上岗率不达100%。对此,安质科科长将被给予停职处分。
16. "三必到三走到"及下井带班人员,在一个季度内无故三次不达规定要求。对此,相关领导将被给予停职处分。
二、地面生产中出现以下问题导致事故发生,相应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将被给予停职处分。
1. 未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组织项目建设。
2. 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工作存在重大失误。
3. 消防及控制灾害系统未按设计要求安装、投用进行试生产。
4. 主要工艺和关键装置、设备、设施采用了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或装备。
5. 重大危险源及关键装置的控制灾害系统未定期维护、检修、试运行,导致不能正常使用或不可靠。
6. 动火区域动火作业安全措施不到位,导致燃爆或火灾事故发生。
7. 重要装置的仪器仪表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校验,不能正确反应真实数据,又未采取应急措施继续使用(通风和瓦斯仪器仪表由通风科负责,其他仪器仪表由总工办负责)。
8. 特种设备安全控制设施未定期校验、私自调整或随意甩掉安全控制设施组织生产。
9. 主要生产工艺变更未进行科学论证,给安全生产带来严重隐患。
10. 未对现场操作规程每年进行一次复查,或未及时组织修订需要修订的规程。
11. 未严格按照《调度规程》和《设备运行规程》组织生产。
12. 未严格按照《设备检修规程》处理主要设备和管网故障。
13. 被上级部门责令停产整顿,仍违法继续生产作业。
14. 生产工艺系统中运行、检修措施和应急预案不完善,存在安全隐患。
15. "手指口述法"、"岗位作业标准化"、"白国周班组管理法"的贯彻落实不力,未达到三个百分之百,且发现有不合格人员上岗(从第三季度开始执行)。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相应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将被给予停职处分。
1. 业务部门带领外单位人员入井,安全监护不到位,导致人身伤害事故发生。
2. 对查出的重大隐患问题,未制定整改措施和落实整改责任,不能按期整改。
3. 安全质量标准化相应专业考核不达国家一级标准。
4. "岗位作业标准化"、"白国周班组管理法"的贯彻落实不力,未达到百分之百,且发现有不合格人员上岗,对此,安质科科长将被给予停职处分(从第三季度开始执行)。
5. "手指口述法"的贯彻落实不力,未达到百分之百,且发现有不合格人员上岗,对此,安质科科长将被给予停职处分(从第三季度开始执行)。
6. 供应材料和配备件未按计划实施到位,严重影响矿井的安全生产。
7. 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一起或多起死亡事故。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责任队负责人将被给予停职处分。
1. 隐患问题整改不及时,整改措施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
2. 不严格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规定。
3. 井下同一地点出现两台次电气设备严重失爆。
4. 井下电气设备甩掉保护或未经保护运行。
5. 使用火工品的队组管理不当,导致事故发生。
6. 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未向调度室汇报或未编制专项措施而继续作业。
7. 单位发生轻重伤事故却隐瞒不报,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
8. 发生一起重伤以上事故。
9. "手指口述法"、"岗位作业标准化"、"白国周班组管理法"的贯彻落实不力,未达到三个百分之百,且发现有不合格人员上岗(从第三季度开始执行)。
五、各生产业务科室和队组应参照本制度制定本科室、本队组的"安全红线",全面形成立体化的"安全红线"管理体系。对于触犯红线的相关责任人,将向矿上建议给予停职、开除或留用查看处分。
六、"安全红线"的考核将由夏店煤矿安全工作委员会负责。
七、最终解释权归夏店煤矿安全工作委员会所有。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全套3
一、基本要求
1、现场积极配合业主,遵守业主各项安全管理规定。本规定所称用火作业是指施工作业的动火,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气焊、电焊等各种焊接作业以及气割、磨光机、砂轮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烧烤管线、铁锤击打物件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4)灌区连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2、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等情况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3、在实施用火作业之前,应按照要求,对作业任务、危险环境和条件,以及风险控制措施进行观察识别和确认工作。
二、分工与职责
1、班组安全员负责对用火作业进行专业安全监管。
2、安全管理员是用火作业的安全监督员,负责监督、检查用火作业方案及其措施的落实情况。
3、安全部长负责督促指定和审核吹扫、处理方案;组织现场盲板的加装和拆除的检查确认工作;督促、协调用火及作业环境气体采样分析的工作。
4、项目总工负责制定用火作业方案和工艺吹扫处理方案,并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负责进行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监护等工作。
5、用火作业人员的职责:
(1)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本岗位工种作业证。
(2)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三不用火”的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情况,有权拒绝用火。
6、用火监护人的职责:
(1)用火监护人应持有岗位操作合格证;了解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设备状况,有较强的责任心,能正确处理问题,并具备处理突发事故的能力。
(2)参加业主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用火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后由安全监督部门发放《用火监护人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3)在接到《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在安全技术人员和现场负责人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监督用火现场的情况。在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并佩戴明显的标志进行监火。在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确需离开时,应由监护人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暂停用火。
(4)发现用火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当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用火;当用火人不执行“三不用火”且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立即停止用火作业,并向单位报告。
三、用火作业分级
1、特级用火作业包括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以及在运行的液化气罐区防火堤内的作业。
2、一级用火作业包括可燃气体、可燃液体和有毒介质的泵房,以及可燃气体、燃液体和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
3、二级用火作业包括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和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办公室等。
4、除特级、一级、二级用火范围以外的其他各类临时用火为三级用火。
5、改扩建等项目的用火,必须有安全技术人员在《用火作业许可证》备注栏目中注明并签字,五级风以上禁止露天用火作业。确需用火作业时,需进行用火作业升级管理。
四、《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
1、特级、一级、二级、三级用火作业前,应由用火单位的安全技术人员、单位负责人和施工用火作业负责人,对该项目是否采用用火方式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如果有其他非动火安全方式可首先采用。
2、针对作业内容、作业对象、作业环境和作业过程的所有危险危害因素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
3、特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需由用火单位的安全技术人员、业主负责人和施工用火作业负责人,落实用火安全措施后,上报业主主管领导。待生产部门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签发。
4、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由安全技术人员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安排用火化验分析。用火所在单位的安全技术人员和施工用火作业负责人,落实用火安全措施后,上报本单位主管领导。待生产部门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签发。
5、二级、三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由安全技术人员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安排用火化验分析。用火所在单位的安全技术人员和施工用火作业负责人,上报业主主管领导。待业主生产部门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签发。
6、用火安全措施的确认,需在与本次有关的主要安全措施对应选项内打勾,“相关单位意见”一栏由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用火监护人,按用火级别进行审批后,方可用火。
7、在盛装或输送可燃气体、可燃液体、有毒有害介质或其他重要的运行设备、容器、管线上进行焊接、钻孔或堵漏作业时,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必须对施工方案进行确认,并对设备、容器、管线进行测厚。在《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8、作业结束后,用火人员、监护人以及参与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护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用火所在单位的安全技术员组织对用火现场进行验收合格后,在“完工验收”一栏签字。
9、《用火作业许可证》的时效,特级、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12小时。三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5天。
五、用火与监护范围
1、特级、一级、二级用火作业限制为一处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和一名监护人。
2、检修期间的二级、三级用火作业限制为一处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名监护人可同时监护同一区域内的用火,但同一作业面的直线距离不得超过15米。最多不得超过3处。
3、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用火时,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不得超过3名用火人。
六、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
1、施工单位、业主和安全监护人应对用火作业活动进行全程监控和监护。
2、在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和管道上进行用火作业时,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符合规定要求的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并经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间隔时间超过30分钟后继续用火,应再次进行用火分析。
3、在正常运行的生产区域内,凡是可以不动的用火一概不动。能够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进行用火。特级和一级用火应严格控制。
4、各级用火审批人应亲临现场检查,督促用火单位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用火作业许可证》。
5、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化验室应尽可能缩短采样分析时间,为用火作业创造条件。
6、检修装置在彻底撤料、吹扫、置换和分析合格后,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7、装置停工吹扫期间,严禁进行一切明火作业。
8、用火作业前应清除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并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距离用火点30米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离用火点15米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距离用火点10米内严禁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作业。
9、新建项目需要用火时,施工单位需提出用火申请,由用火地点所辖区域领导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指派用火监护人。
10、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原则。安全监督部门和消防部门的各级领导、专职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规定的用火作业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
11、在进行受限空间内的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时,不允许同时进行刷漆、喷漆作业,或使用可燃溶剂清洗等可能散发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作业。
12、在受限空间内进行刷漆、喷漆和使用可燃溶剂清洗等可能散发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作业时,使用的电气设备、照明等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同时必须进行强制通风,并由监护人佩带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随时监测。当仪器报警时,必须立即撤离作业人员。
13、用火作业相关的安全措施:
(1)特级、一级、二级用火作业时,如果地面上有可燃物、洞、井、沟等情况,应进行检查分析。如果距离用火点15米以内有这些情况,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露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2)进行拆除管线的用火作业时,应查明内部介质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3)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用火工具的安全程度,保证其安全可靠。
(4)使用气焊、气割进行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瓶的间距不得小于5米,二者与用火点的间距不得小于10米,不得将气瓶暴晒在烈日下。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全套4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是确保公司安全生产的重要方针。为了实施“防火、防盗、防事故”的安全生产,公司必须遵循“安全生产、预防为主、全民动员”的原则,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保障生产经营秩序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本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公司建立了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每月举行例会,各部门在总结工作时必须包括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定期分析安全生产状况,并制定相应对策,组织实施。
公司要求全体员工接受相关的安全培训教育。新员工上岗前必须接受车间或班组的安全知识教育。员工调岗或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时,也需要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安全培训教育要涵盖安全生产法规、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等重要内容。特种作业人员如电工、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和机械操作员等,必须接受相关的专业安全知识培训,确保具备上岗资格后才能安排工作。
公司必须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车间安全生产检查每月进行一次,班组安全生产检查每周进行一次。此外,公司还要组织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和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生产岗位的安全检查由员工每天操作前自检,确保设备的安全状态良好,安全措施落实,使用的设备和工具符合安全规定,作业场地和物品堆放符合安全规范,个人防护用品和用具齐全可靠,操作要领和规程明确。日常安全生产检查由各部门负责人深入生产现场巡视和检查安全生产状况,包括职工反映的问题、职工是否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生产场所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等。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由公司每年组织对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危险物品、消防设施、运输车辆、防尘防毒、防暑降温、厨房和集体宿舍等进行检查。
公司必须确保生产场所和设备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规定和标准,为员工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条件和生产场所。生产经营场所应保持整齐、清洁、光线充足、通风良好,车道和通道应平坦畅通,并有足够的照明。在生产经营场所内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对于生产、使用和储存化学危险品的场所,应根据危险品的种类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防静电和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生产作业场所和仓库严禁住人。
公司的生产设备和安全设施必须符合相关要求。生产设备必须进行正常维护保养,定期检修,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各类电气设备和线路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电气设备要有良好的绝缘性能,金属外壳必须进行保护性接地或接零措施;在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要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公司还要配备必要的抢救药品和器材,对可能发生职业中毒、人身伤害或其他事故的情况进行预防,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公司必须建立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加班加点要在不损害员工健康和自愿原则下进行。公司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实际需要,发放必要的防护用品,并督促员工按规定正确使用。公司禁止招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禁止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从事有毒、有害、过重的体力劳动或危险作业。公司还要对生产工人进行上岗前体检和定期体检,预防职业病。
在发生员工伤亡事故时,公司必须严格按规定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公司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做好善后工作,同时向集团公司报告。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安全生产工作标准。消防管理要求消防器材设施配置充足、完好齐全,摆放合理,定期保养;消防通道通畅,员工掌握器材使用方法。用电管理要求线路完好归位,电器设施完好齐整,定期保养,负荷内使用;电工必须持证上岗。用气管理要求管道完好归位,气瓶配备防震胶圈,立式放置,定期更新;气库设施齐全,值班记录完整。物料管理要求归类归位摆放,标识清晰;危险品和易潮品要有保护措施;现场不能有堆积物料。装卸管理要求不损伤产品或物料,不野蛮工作;机动叉车司机必须持证上岗,限制时速;装卸设备要有专人保管。危险工序操作管理要求关键设备定期保养;冲压人员要佩戴耳塞和手套;焊接人员要佩戴面具、眼镜和手套;喷粉人员要佩戴防毒口罩、手套和绝缘鞋;打砂及清洗人员要佩戴安全帽、眼镜、手套和防尘口罩;焊接和冲压人员必须定期培训并持证上岗。环境卫生管理要求生产现场、办公场所、走道楼梯干净整洁,没有卫生死角和不明物品;玻璃门窗、休息桌椅和陈列设施定期擦拭,没有灰尘覆盖;墙角没有蜘蛛网,地面没有积水;厕所没有异味。防护管理要求各类门、窗和护栏没有损坏;天花、墙壁、地面和管道没有裂缝、损坏或渗漏;各类劳动防护定期更换。
车间消防安全生产“十不准”是为了确保车间安全。不准在车间内吸烟,擅自进行明火作业;不准占用疏散通道;不准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障碍物;不准在生产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大门上锁或关闭;不准随便动用消防器材;非机修人员不准擅自拆装机器设备;不准无证上岗操作危险机台;故障设备未修好前不准使用;上班时间不准怠工、滋事、打架或擅离职守;不准赤膀赤脚进车间,不准带小孩进车间。
电气焊防火制度是为了防止火灾事故。焊工必须经过培训,掌握焊割安全技术,并考试合格后才能独立操作。焊割前必须进行动火作业申请,经核准后方可进行。焊割作业要选择安全地点,焊割前要仔细检查周围情况,清除可燃物,如无法清除,应采取安全可靠的浇湿、遮隔等措施进行防护。在盛有可燃性气体或粉尘的易爆场所附近进行焊割时,应保持一定距离。焊割操作不得与油漆、喷漆、木工等易燃操作在同一部位、同一时间或上下交叉作业。电焊机地线不得接在建筑物、机器设备、各种管道、金属道或金属架上,必须设立专用地线。不得使用有故障的焊接工具,电焊的导线不得与装有气体的气瓶接触。焊割工作点火前要遵守操作规程,焊割结束或离开现场时,必须切断电源和气源,并仔细检查和清除火灾隐患。焊割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材,并有专人监护。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要求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要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要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电气设备和线路要符合国家安全规定,要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要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引进国外设备时,必须同时引进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并且这些安全附件要符合国内的安全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和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必须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全套5
1、每月一次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委员会例会是为了总结安全工作的进展并制定下一步的任务。这个例会通常在每月最后一周的周一召开,由安全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如果遇到特殊情况,还可以及时召开会议研究处理。
2、各部门的安全领导小组也要定期召开安全例会,每周一次。这个例会由安全领导小组的组长召集和主持,也可以根据情况在班前或班后召开。
3、为了记录每次例会的情况,各级安全例会都应该准备专门的会议记录簿。这个记录簿要认真记录会议的时间、参加人员和会议内容等重要信息。
4、每个部门都要委派一名有责任心且纪律性强的员工担任安全员。这个安全员的职责是确保部门的安全工作得到落实。
5、安全员的主要工作包括:
⑴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工作的指示和工作布置。
⑵检查本部门消防制度的落实情况。
⑶指导本部门的所有人员,使他们学会使用消防器材,并组织客人疏散和自救的方法。
⑷掌握本部门消防设备和器材的配备情况,包括摆放位置和数量,以确保安全有效。
⑸检查并整改消防隐患,并及时向领导报告。
6、在例会中,要检查以下内容:
⑴递交本部门本月的防火安全检查记录。
⑵汇报本部门针对防火隐患所采取的整改措施。
7、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对安全员工作的支持和配合,充分发挥他们的职能作用,并给予他们学习和训练的时间保证。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全套6
一、电工对所在岗位的安全负责任。
电工在工作中的首要责任是确保所在岗位的安全。他们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的安全规定和操作程序,以确保工作环境的安全性。
二、严格执行电工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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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全套1
1、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各级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风险意识,落实安全责任,严格考核和奖惩,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作业秩序,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最大限度的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奖惩管理。
3、职责
3.1 公司安全委员会为每个部门设定当年的安全指标;
3.2 安全环保质监部负责各部门上报事故的统计;
3.3 公司安全委员会根据公司发展适时提出安全激励措施;
3.4 各部门根据以下奖励细节,向公司提出奖励要求;重大奖励事项,由安全环保质监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3.5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本部门提出对有关人员的奖励建议,经领导批准后按规定执行;
3.6发生事故的部门,由公司根据本制度进行处罚,全公司范围内通报处罚结果。
4、具体奖励与处罚办法
4.1 奖励
4.1.1 对个人的奖励: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公司根据具体情况,给予100~1000元的奖励
4.1.1.1 本职工作认真负责,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和执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完成安全生产考核指标,成绩显著者;
4.1.1.2 积级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对安全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经有关部门评审,确有较大价值并收到实效者;
4.1.1.3 查出或排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伤亡、火灾、爆炸、装置停产、主要设备损坏等事故,成绩显著者;
4.1.1.4 及时制止或纠正了严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避免重大事故者;
4.1.1.5 为改善劳动条件,发明或改进安全防护装置和职业卫生设施,效果显著者;
4.1.1.6 在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及其它重大事故中,临危不惧、奋勇抢救,措施得力,成绩突出者;
4.1.1.7 对安全生产工作有其他特殊贡献者的奖励由公司安全委员会研究决定。
4.2 处罚
4.2.1 管理处罚
4.2.1.1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扣罚该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当月奖金:
a.不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b.不按规定建立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c.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不进行职业安全和职业卫生“三同时”而投产使用的;
d.按上级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标准进行考核达不到合格标准的;
e.对有关组织或部门查出的重大隐患,拖延或拒不整改的;
f.不制定本部门的应急救援预案;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进行及时处理或隐瞒不报的;
g.由于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而造成重、特大事故的;
h.不参加安全例会,又不请假者。安全例会迟到者,扣安全责任奖50元/人。
4.2.1.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扣除其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当月安全责任奖的50%,扣除管理岗位其他责任人员当月安全责任奖:
a.不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行安全生产日常管理或不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导致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混乱;
b. 未按规定对新职工(包括外协人员、临时工、民工等)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c.对本单位的各种安全设备、设施的管理(包括建立台帐、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等)和检测检验不到位;
d.不按时组织安全检查、安全活动和应急预案演练,各种安全记录不齐全;
e.不按期完成事故隐患的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