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有关于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实施方案,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实施方案1

为保护千岛湖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品质,促进畜禽产业健康发展,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五水共治、无违建县创建等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生态优先、规范管理,关改并举、稳妥推进的原则,从2022年xx月至12月对全县畜禽养殖污染进行综合整治,使全县畜禽规模养殖场(户)排泄物综合利用率达98%以上,实现畜禽养殖污染减量化、无害化、生态化和资源化,加快畜牧产业转型升级,推进“美丽杭州”实验区建设。

二、整治措施

(一)划定养殖区域

1、禁养区范围

①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②建成开放的千岛湖景区景点;

③建制镇建成区及城郊结合部;

④村庄周边、公路(含绿道)主干线、湖岸线、铁路、大型公益性场所、水源保护区(含溪流、河道)两侧500米范围内;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2、限养区范围

村庄周边、公路(含绿道)主干线、湖岸线、铁路、大型公益性场所、水源保护区(含溪流、河道)两侧500米范围外。

(二)关停整治标准

禁养区内养殖场(户)一律关停。限养区内的养殖场(户),符合规划、设施农业用地和环保审批条件的可申请保留,治污设施达不到标准的,必须限期进行规范整改,拒不整改或限期内未能整改到位的,一律予以关停。拟申请保留的养殖场(户)经所在乡镇初审后,由县农业局会同环保、国土、规划等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保留。

(三)规范整改标准

1、规模养殖场(户)必须按照沼气池3头、贮液池3头、贮粪房按10头的标准配套建设沼气池、贮液池和贮粪房等污染物处理设施,通过雨污分流、干湿分离等措施进行污染物治理。

2、小规模养殖场(户)可采用三格式沉淀池统一纳管来收集处理。农村散养户可通过农村污水处理系统统一纳管收集处理。家禽养殖场(户)须配套建设贮粪房、三格式沉淀池等治污设施,水禽实行上岸旱养。同时,鼓励有条件村统一规划,集中饲养。

3、养殖场处理后的畜禽排泄物必须农牧结合就近就地利用,或者采用固体排泄物加工有机肥、液肥纳入配送体系实现综合利用。

4、严格准入。今后新建、改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落实禁养区、限养区规划,并符合畜产业发展规划和动物防病条件等,通过环境评价、土地审批和环保“三同时”制度验收。

三、工作步骤

1、前期准备阶段(2022年5月1日-5月31日)。在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出台全县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发布畜禽养殖污染整治通告,召开会议对整治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2、关停整治阶段(2022年5月15日-9月30日)。5月31日前,乡镇、青溪新城根据禁养区、限养区等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辖区的畜禽养殖场(户)整治方案,签订关停协议。6月1日至7月31日,纳入关停范围的养殖场(户)自行拆除养殖设施并清理现场。8月1日至9月30日,需关停但未自行拆除设施的养殖场(户),由各乡镇组织依法强制拆除。

3、规范整改阶段(2022年6月1日-12月31日)。6月15日前,完成拟保留养殖场(户)的污染物治理协议签订与治理设施改造申报工作;6月15日至11月30日,各养殖场(户)全面完成治污设施改造,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并通过检查验收;12月1日至12月31日,验收仍不合格的养殖场(户),由各乡镇组织依法拆除。

4、核查验收阶段(2022年6月1日-12月31日)。关停、整治完成后,经乡镇初步验收,由农业局会同环保、国土、规划、财政等部门进行联合核查验收。验收合格,经公示无异议后拨付补助资金。

四、补助政策

(一)关停拆除补助

1、养殖建筑补助

①已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且在有效期内的,养殖场(户)自行拆除养殖建筑并清理现场,按审批面积予以补助;如建筑面积小于审批面积的,按实际建筑面积予以补助。补助标准为砖木结构210元,简易结构120元。

②已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但过期未续批的,养殖场(户)自行拆除并清理现场,按审批面积予以补助;如建筑面积小于审批面积的按实际建筑面积予以补助。补助标准为砖木结构145元,简易结构85元。

③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拆除养殖建筑不予补助。

2、养殖损失补助

养殖损失补助基数以乡镇、青溪新城调查确认数据为准。补助标准为:原种猪1000元/头,种猪500元/头,肉猪200元/头、仔猪100元/头;羊160元/头;种禽24元/羽;鸡、鸭、鸽子(对)等肉禽5元/羽(对);鸡、鸭、鸽子(对)等蛋禽10元/羽(对);鹌鹑补助1元/羽;雏禽不予补助。

3、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享受以上补助政策;依法组织拆除的,不享受以上补助政策。

(二)新建治理设施补助

保留畜禽规模养殖场(户)限期建设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治理设施,按照“企业主体、政府引导、先建后补、以奖代补”原则,经验收合格予以一定补助。补助标准为:贮粪房(含粪便收集处理中心建设)按建筑面积补助180元;沉淀池、贮液池、生化池补助300元;沼气池参照现行政策执行。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畜禽养殖污染物整治是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推进“五水共治”和“无违建县”创建战略的重要内容,列入对乡镇年度综合考核。为确保整治工作顺利推进,县政府成立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农业局(畜牧局)、环保局、国土局、规划局、公安局、财政局、信访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农业局。各有关乡镇、青溪新城要高度重视,成立工作组织,制订工作方案,健全长效机制,责任明确到人,切实提升整治成效。

2、明确职责。根据谁污染、谁治理和属地管理原则,畜禽养殖场(户)是污染治理主体,各乡镇要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生态化”要求,组织实施本乡镇范围内的养殖场(户)污染治理工作。农业、环保、国土、规划、财政等部门和各乡镇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合力整治。乡镇是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做好宣传发动、调查摸底、方案制定、工作推进、初审验收等工作;负责辖区设施农业用地的日常巡查和监管,组织对应关停养殖场(户)养殖设施的依法拆除。农业局负责整治工作的牵头协调工作,同时,负责制定生态畜牧产业发展规划,做好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加强动物防疫监管,及时查处动物卫生违法案件,规范畜牧生产经营活动。环保局会同农业、国土、规划等部门划定畜禽禁养限养区,负责养殖项目环保审批,负责养殖主体工程建设与环保“三同时”监管工作,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统一监督管理。国土局负责畜禽养殖农业设施用地备案,做好畜禽养殖农业设施用地或临时用地的审批,并负责畜禽养殖场(户)违法用地的查处。规划局会同农业、国土、环保等部门做好畜禽养殖区域规划,科学划定、合理布局各类养殖区域。财政局负责落实养殖整治经费,并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3、强化监管。县农业、环保、国土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监管力度,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督促畜禽养殖场(户)认真执行各项环保制度和污染防治措施。对于偷排、偷建、关停养殖场(户)重新启用等违法行为,县环保、农业、国土等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予以查处,触犯刑法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4、造浓氛围。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纳入县五水共治督查机制,实行督查制、月报制、通报制。各乡镇要以人为本,充分维护养殖场(户)合法权益,加强政策宣传和技能培训,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及时兑现补助资金,积极引导养殖场(户)转产转业。同时,要切实抓好信访维稳工作,努力解决因退出养殖带来的生活困难问题。县新闻媒体要加大整治政策和工作推进的宣传力度,广泛争取全县人民和养殖户的理解、支持和配合,确保整治工作有效推进。

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实施方案2

摘要:

指出了生猪的集中化养殖给周边水、空气和土壤等都造成了一定的污染,分析了我国生猪集中养殖存在的污染及其造成的危害,结合我国生猪集中养殖污染的治理方案,总结了治理该类污染的方案包括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进行合理规划、开展生态养殖等。

关键词:

生猪养殖;污染;生态养殖

1引言

猪肉是我国传统的肉食品,被誉为“六畜之首”,因此“粮猪安天下”,生猪养殖在国民生产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猪肉价格也成为CPI的“晴雨表”。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猪肉需求量逐年递增,同时因为城镇化的发展,我国生猪养殖也愈发呈现集中化的趋势。2015年全国生猪出栏量708亿头,其中规模化养殖占比为44%。规模化生猪饲养能够有效降低养殖成本,但也带来了一定的环境污染,需要采取针对性的措施进行治理和改善。

2我国生猪集中养殖存在的污染分析

国内生猪集中化养殖带来的环境污染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2.1水污染

生猪养殖中会产生大量的粪尿,以及未食用干净的饲料,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水渠、河流、湖泊之中,造成水体污染。其中污染物主要包括BOD,COD,含N、含P物质,蛔虫卵、大肠杆菌之类的致病虫菌等。这些物质排到周边水域中,导致其水体富营养化,影响水体含氧量,并在其有毒物质的共同作用下造成水生物死亡,局部生态系统受损,且这种影响是长期的。

2.2空气污染

规划化生猪养殖,所产生的粪尿等如不能及时处理,则会产生一定的刺鼻气味,这包括其自身挥发的尿素、尿酸等物质,也包括被微生物分解产生的氨、硫化氢、硫醇、硫酚、硫醚以及脂肪酸等,这些物质导致周边空气刺鼻、具有毒性。

2.3土壤污染

虽然猪的粪尿含有丰富的N、P,是生态肥料的最佳选择之一,但实践中很多生猪粪尿并没有在农业生产中得到合理地应用,它们或被随意安置,导致被安置区域土壤肥力过重,则会适得其反,土壤不能将粪尿降解而产生亚硝酸盐等有害物质,污染土壤。同时,因为在生猪养殖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使用兽药、添加剂,喂养微量元素,这些物质通常不能被猪完全吸收,会从粪便中排出,进而对周边土壤造成负面影响。

2.4其他污染

生猪集中饲养主要给周边水体、土壤、空气造成危害,但同时也会有其他形式的污染存在,比如对死猪的随意处理等。2013年3月,上海黄浦江出现大量死猪;2014年3月,江西赣江同样出现不少死猪;类似的事件曾在过去几年来多地发生,而瘟猪火烧、活埋等处理方式也会对其周边环境带来污染。

3我国生猪集中养殖污染的危害分析

生猪集中养殖给周边空气、土壤、水体带来不同程度的污染,其危害是多方面的,主要分析如下。

3.1危害生猪自身

无论是水、空气还是土壤污染,都会首先对养猪场的生猪形成一个恶劣的生存环境,这种环境会影响生猪的健康成长,造成猪肉生产成本的上升。而恶劣的环境一旦造成生猪出现疾病或瘟疫,则对养殖户造成极大的损失。

3.2危害其他农副业生产

生猪集中养殖产生的恶水,流入河流湖泊,给水产养殖造成负面影响,流入农田,也会影响农作物生长。而被其污染的土壤更损害了周围的庄稼等。而对因为瘟疫被随意处置的猪,对处置地的农副业生产影响更大,甚至造成瘟疫的恶意传播。

3.3危害人身健康

生猪养殖中心需要一定的人力参与,员工置身于恶臭的空气中,同时饮水也不一定得到安全保障,因此很容易被污染物侵犯,影响人体健康。另一方面,生猪养殖厂通常与居民区并没有太远的距离,养猪场会污染居民的生活用水,其恶臭的空气会影响居民的身心健康,其对土壤污染危害的农作物,会间接地危害更多群体的身心健康,而如果出现瘟疫,则周边居民更会有疾病感染的风险。

4我国生猪集中养殖污染的治理方案分析

4.1健全农村污染治理法律与政策

对于生猪集中养殖造成的污染,需要设定整体的治理方案。虽然现阶段我国推行了针对水污染、固体污染、空气污染的防治法律,并在《畜牧法》中将生猪养殖进行了规范,但依然无法完全防止生猪集中养殖带来的各项污染。究其原因,一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够细化,可操作性不强;二是相关法律因为地方政府产业政策保护等原因并没有被严格地执行。

对此情况建议,需要进一步健全法律法规体系。首先,在水、空气、固体废弃物防治的相关法律中,明确畜牧带来的污染治理标准,以及惩罚措施;同时《畜牧法》也要对此详细规范,以“有法可依”;其次,地方政府和h保部门应该以环境友好建设为核心目标,摒弃因经济发展而牺牲环境的思路,严格生猪养殖准入制度,推行排污许可制度。再次,根据当地的畜牧业发展特点,对生猪集中养殖带来污染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监督,检测其周边污染状况,对污染超标及时依法处理,并对污染的新特点进行及时发现和整顿,以防止法律未能规范的“意料之外”的污染出现,给村民、社会带来伤害。最后,推行鼓励政策,鼓励养殖企业利用新型生产方式和技术达到低污染生产的目标,地方政府、环保部门和农业部门也有必要将好的生产方式与技术进行推广。

4.2合理规划养殖区域

要因地制宜进行养殖地点的选择。在多风的地区,优先选择一个居民集中地的下风向而非上风向,以减少生猪养殖的空气污染对居民的危害;在河流湖泊经过的地区,优先选择背离河流湖泊的地区,以防止水体污染对自然水体环境的危害。对养殖厂的规模进行合理的控制,不能超过对粪便等污染物的处理能力;对饲养区进行合理的规划,以能够对污染物方便、及时地处理。

4.3加强绿化工作

对饲养区内外进行绿化。植物有极强的降温、防尘、防毒、防臭能力,能够降低空气细菌量22%~79%,降低周边空气粉尘35%~67%,对养猪场污染的水体、土壤、空气都有一定的净化作用,因此建议在养猪场内外开展绿化工作。在猪舍顶部,可以放置大量的盆栽植物,以达到降温的效果;猪圈一般以铁栏或墙体相隔,都可以在其上放置盆栽或直接种植花草,净化恶臭空气;养猪场周边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多种植树木,以对污染物整体净化。

4.4推广生态化、节能化、环保化经营

对集中式养猪出现的环境污染问题,最好的解决方法是结合其他农业生产,和自身的能源消耗,进行生态化、节能化、环保化经营,具体有如下模式。

4.4.1能源-生态模式

该模式是将生猪粪尿,经过厌氧反应池的处理,产生沼气和沼渣、沼液,沼气可以作为燃气用于做饭、供暖,沼渣和沼液则用于周边农田、林业、果树、蔬菜等种植。由此可见,该模式适合周边有其他农业生产的养猪场。

4.4.2能源-环保模式

对于周围没有匹配的农业生产、不能对沼肥有效利用的养殖厂,则可以采用该模式,其也是将猪粪尿厌氧处理,将得到的沼气进行能源利用,将得到的沼液沼渣进行好氧处理,并进一步消毒,使其达到排放标准,排入自然环境。

4.4.3能源-生态-环保模式

该模式需要更多的设备和技术环节。首先对粪尿进行固液分离,得到的猪粪直接加工成有机肥料,可运输至各地使用;然后对厌氧处理得出的沼气用于发电,得到的电能用于养猪场的日常经营;再次对沼液进行一体化深度处理,分别得到清水和沼液生态肥,前者可以直接在猪舍回用。由此可见,该模式具有较好的循环性,得到的电能和清水可以在生猪饲养中得到利用。

此外还可以对粪尿直接垫料发酵处理等模式,这些模式需要根据养猪场的位置,周围生态环境、周围农业生产情况具体采用。如果周边农业生产对肥料需求较多,则适合对沼液、沼渣直接做肥料使用,或直接对粪尿发酵使用;而如果周边缺乏有效的肥料使用途径,则根据养殖规模进行直接处理或者制作有机肥料。

5结语

农村生猪的集中养殖会给周边的水、空气、土壤等带来污染,对此在宏观上要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在微观上合理规划养殖区,开展绿化工作,并加快向生态化、能源化、环保化模式D变,以获得更大的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

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实施方案3

为加快推进海带、紫菜、海参等水产品加工及高位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督促水产品加工企业、养殖户依法落实生态环保主体责任,切实解决水产品加工及高位养殖过程中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进一步提升我乡人居环境。根据《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紫菜、海带、海参等水产品加工及高位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霞政办〔20xx〕41号)要求,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以保障群众环境权益为出发点,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着力改善区域环境质量,建立健全我乡紫菜、海带、海参等水产品加工及高位养殖行业长效监管机制。坚持集中整治与制度建设、依法监管与规范引导相结合,依法整顿和规范紫菜、海带、海参等水产品加工和高位养殖行业,促进行业转型升级,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二、整治范围

(一)紫菜、海带、海参等水产品加工的企业和小作坊。

(二)高位养殖单位或个人。

重点查处位于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不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布局规划,不符合环境保护或安全生产要求,利用闲置土地乱搭乱建,无证照生产的紫菜、海带、海参等水产品企业、小作坊和高位养殖单位或个人。

三、整治内容

(一)关停取缔一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列入依法关闭类:位于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不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布局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未通过行业准入审批;无环保设施或环保设施不完善,违法违规排放或超标排放废水、废气,随意倾倒固体废物,且通过整改无法达到环保排放标准;存在安全隐患,通过整改无法消除安全隐患

对列入依法关闭类的企业、小作坊和高位养殖单位或个人,由乡政府牵头组织生态环境办、村建站、水利站、市场监督管理所、海洋与渔业站等部门,依法予以关停取缔,做到“两断三清”,即断电、断水、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对本方案印发之前建设的海带、紫菜、海参等水产品加工企业、小作坊和高位养殖单位或个人,经整改可以符合环境保护污染物排放标准,且未造成群众反复投诉的,可暂不列入取缔关闭范围。

(二)升级改造一批。对不属于依法关闭类,且对环境污染小,通过环保、安全等整改可以达到相关标准的海带、紫菜、海参等水产品加工企业、小作坊和高位养殖单位或个人,由我乡结合企业生产季节特点,督促相关企业、小作坊和高位养殖单位或个人进行升级改造,并落实以下措施:一是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依法开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二是落实污水处理,涉及废水排放的企业和养殖户必须建设生产废水处理设施,确保项目产生的生产废水经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方可排入外环境。三是强化废气处理设施改造,对现有燃煤炉窖、锅炉进行升级改造,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配套袋式除尘器,或者使用集中供热、煤改天然气、煤改电等清洁能源进行替代。四是规范固体废物储存,规范建设固体废物储存场所,固体废物集中收集管理,并通过采取无害化处理方式规范填埋或者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回收处置。

(三)搬迁整合一批。通过对辖区加工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环境影响及未来发展情况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估和审核,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合理整合,建设标准化厂房进行规范生产经营。

四、工作安排

(一)调查摸底阶段(方案印发之日起-20xx年04月30日)

各村要对辖区范围内的海带、紫菜、海参等水产品加工企业、小作坊和高位养殖单位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并登记造册,于20xx年4月29日前将海带、紫菜、海参等水产品加工企业、小作坊和高位养殖单位汇总表上报乡生态环境办。

(二)集中整治阶段(20xx年5月1日-10月31日)

乡生态环境办对排查出来的海带、紫菜、海参等水产品加工企业、小作坊和高位养殖单位或个人,要实行“一企一策”,按照“三个一批”(关停取缔一批、升级改造一批、搬迁整合一批)的要求,会同乡直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于20xx年10月31日前分类整治到位。

(三)检查验收阶段(20xx年11月1日--11月30日)

乡生态环境办负责对辖区内的海带、紫菜、海参等水产品加工和高位养殖的整改、搬迁、取缔情况进行初步验收,初验合格后上报县生态环境局,由县生态环境局组织县直有关部门现场复核,对账销号。

(四)巩固提升阶段(20xx年12月1日一长期坚持)

乡生态环境办要针对海带、紫菜、海参等水产品加工和高位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工作经验,以此作为指导。在下一步工作中,加强对水产品加工企业和高位养殖经营单位的监管,督促企业和养殖户诚信经营,建立企业质量诚信档案,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巩固提升专项整治成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

成立乡海带、紫菜、海参等水产品加工和高位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各乡直有关部门及村站干部共同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各村要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海带、紫菜、海参等水产品加工和高位养殖污染整治工作作为我乡20xx年的重点工作任务来抓,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确保整治工作积极稳步推进。乡生态环境办作为全乡专项整治工作的牵头单位,除在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外,还要组织好整治行动的开展。各村对辖区海带、紫菜、海参等水产品加工和高位养殖污染整治工作负总责,要牵头做好辖区内整治行动的相关工作;乡生态环境办、村建站、水利站、市场监督管理所、海洋与渔业站等相关职能部门协同配合,协同开展整治行动。

(二)强化部门联动,提升整治合力

乡生态环境办、村建站、水利站、海洋与渔业站和市场监督管理所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长效机制,密切配合、协调联动,统一标准、联合检查,全力推进整治工作,确保取得实效,做到整治一个、销号一个,按期整治到位。

(三)加强宣传引导,鼓励舆论监督

充分利用村村响广播、微信公众号、发放宣传单等宣传渠道,加大宣传引导力度,通过正面引导,使我乡水产品加工和高位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取得社会共识。鼓励公众积极支持和参与水产品加工和高位养殖污染专项集中整治工作,营造大众支持、全民参与的浓厚氛围。

(四)明确责任要求,形成长效机制

海带、紫菜、海参等水产品加工和高位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已列入20xx年海岛乡重点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各村要认真抓好专项整治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将专项整治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对措施不力、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要严格责任追究。对违法企业要实行快查快处,对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实施方案4

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有关于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实施方案,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实施方案1

为保护千岛湖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品质,促进畜禽产业健康发展,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五水共治、无违建县创建等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生态优先、规范管理,关改并举、稳妥推进的原则,从2022年xx月至12月对全县畜禽养殖污染进行综合整治,使全县畜禽规模养殖场(户)排泄物综合利用率达98%以上,实现畜禽养殖污染减量化、无害化、生态化和资源化,加快畜牧产业转型升级,推进“美丽杭州”实验区建设。

二、整治措施

(一)划定养殖区域

1、禁养区范围

①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②建成开放的千岛湖景区景点;

③建制镇建成区及城郊结合部;

④村庄周边、公路(含绿道)主干线、湖岸线、铁路、大型公益性场所、水源保护区(含溪流、河道)两侧500米范围内;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2、限养区范围

村庄周边、公路(含绿道)主干线、湖岸线、铁路、大型公益性场所、水源保护区(含溪流、河道)两侧500米范围外。

(二)关停整治标准

禁养区内养殖场(户)一律关停。限养区内的养殖场(户),符合规划、设施农业用地和环保审批条件的可申请保留,治污设施达不到标准的,必须限期进行规范整改,拒不整改或限期内未能整改到位的,一律予以关停。拟申请保留的养殖场(户)经所在乡镇初审后,由县农业局会同环保、国土、规划等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保留。

(三)规范整改标准

1、规模养殖场(户)必须按照沼气池3头、贮液池3头、贮粪房按10头的标准配套建设沼气池、贮液池和贮粪房等污染物处理设施,通过雨污分流、干湿分离等措施进行污染物治理。

2、小规模养殖场(户)可采用三格式沉淀池统一纳管来收集处理。农村散养户可通过农村污水处理系统统一纳管收集处理。家禽养殖场(户)须配套建设贮粪房、三格式沉淀池等治污设施,水禽实行上岸旱养。同时,鼓励有条件村统一规划,集中饲养。

3、养殖场处理后的畜禽排泄物必须农牧结合就近就地利用,或者采用固体排泄物加工有机肥、液肥纳入配送体系实现综合利用。

4、严格准入。今后新建、改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落实禁养区、限养区规划,并符合畜产业发展规划和动物防病条件等,通过环境评价、土地审批和环保“三同时”制度验收。

三、工作步骤

1、前期准备阶段(2022年5月1日-5月31日)。在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出台全县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发布畜禽养殖污染整治通告,召开会议对整治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2、关停整治阶段(2022年5月15日-9月30日)。5月31日前,乡镇、青溪新城根据禁养区、限养区等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辖区的畜禽养殖场(户)整治方案,签订关停协议。6月1日至7月31日,纳入关停范围的养殖场(户)自行拆除养殖设施并清理现场。8月1日至9月30日,需关停但未自行拆除设施的养殖场(户),由各乡镇组织依法强制拆除。

3、规范整改阶段(2022年6月1日-12月31日)。6月15日前,完成拟保留养殖场(户)的污染物治理协议签订与治理设施改造申报工作;6月15日至11月30日,各养殖场(户)全面完成治污设施改造,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并通过检查验收;12月1日至12月31日,验收仍不合格的养殖场(户),由各乡镇组织依法拆除。

4、核查验收阶段(2022年6月1日-12月31日)。关停、整治完成后,经乡镇初步验收,由农业局会同环保、国土、规划、财政等部门进行联合核查验收。验收合格,经公示无异议后拨付补助资金。

四、补助政策

(一)关停拆除补助

1、养殖建筑补助

①已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且在有效期内的,养殖场(户)自行拆除养殖建筑并清理现场,按审批面积予以补助;如建筑面积小于审批面积的,按实际建筑面积予以补助。补助标准为砖木结构210元,简易结构120元。

②已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但过期未续批的,养殖场(户)自行拆除并清理现场,按审批面积予以补助;如建筑面积小于审批面积的按实际建筑面积予以补助。补助标准为砖木结构145元,简易结构85元。

③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拆除养殖建筑不予补助。

2、养殖损失补助

养殖损失补助基数以乡镇、青溪新城调查确认数据为准。补助标准为:原种猪1000元/头,种猪500元/头,肉猪200元/头、仔猪100元/头;羊160元/头;种禽24元/羽;鸡、鸭、鸽子(对)等肉禽5元/羽(对);鸡、鸭、鸽子(对)等蛋禽10元/羽(对);鹌鹑补助1元/羽;雏禽不予补助。

3、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享受以上补助政策;依法组织拆除的,不享受以上补助政策。

(二)新建治理设施补助

保留畜禽规模养殖场(户)限期建设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治理设施,按照“企业主体、政府引导、先建后补、以奖代补”原则,经验收合格予以一定补助。补助标准为:贮粪房(含粪便收集处理中心建设)按建筑面积补助180元;沉淀池、贮液池、生化池补助300元;沼气池参照现行政策执行。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畜禽养殖污染物整治是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推进“五水共治”和“无违建县”创建战略的重要内容,列入对乡镇年度综合考核。为确保整治工作顺利推进,县政府成立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农业局(畜牧局)、环保局、国土局、规划局、公安局、财政局、信访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农业局。各有关乡镇、青溪新城要高度重视,成立工作组织,制订工作方案,健全长效机制,责任明确到人,切实提升整治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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