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乡镇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乡镇自然灾害应急预案1

为了有效处置辖区内发生的各类气象灾害,最大限度的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及生命财产安全的影响,保障我镇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2、预防为主,科学高效。

充分利用各种措施切实提高气象灾害防御标准和应急处置能力。

3、依法规范,协调有序。

依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加强信息沟通,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实现资源共享,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4、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镇人民政府负责全镇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村(社区)在镇党委和政府领导下负责各自辖区内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二、适用范围

预案适用于本镇范围内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冰冻、大雾、霾等各类灾害性天气防范和应急处置。

三、气象灾害分级

根据气象灾害的影响范围、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分为以下四级:特别重大灾害(Ⅰ级);重大灾害(Ⅱ级);较大灾害(Ⅲ级);一般灾害(Ⅳ级)。

I级为最高级别。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各专项应急预案另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x镇气象灾害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镇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日常管理机构、各村(社区)气象灾害防御机构、企事业单位等组成。

(一)应急指挥机构

x镇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我镇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职责如下: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全镇应对气象灾害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审定镇气象灾害总体应急预案;在处置气象灾害的工作中协调与上级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关系;根据县气象部门气象灾害预警、上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或我镇区域出现重大气象灾害后报告上级部门,请求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当气象灾害超出本镇处置能力时,依程序请求县政府支援;领导各村(社区)及相关单位开展对各级气象灾害的相关应对工作。

(二)日常管理机构

镇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应急管理办公室(防汛办),防汛办成员由党政办、社会事务办、综治办、计教卫办、经发办、村镇建设办相关负责人组成,应急值守时绝对服从防汛办当班负责人指挥。

主要职责:具体协调应急值守;承担信息汇总和督促落实镇指挥部决定的事项;组织编制、修订镇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负责紧急避难场所的规划设置、日常管理及维护工作;按指挥部要求及时发布预案启动、解除时间及预案等级等;应急宣传、演练等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镇气象灾害的防御与应急工作;负责气象灾害应急信息收集、分析、评估和上报县防指等工作。

(三)各村(社区)

各村(社区)负责制订本村(社区)气象灾害应急分预案;组织指挥各方力量先期处置气象灾害;落实镇指挥部部署的各项工作;及时收集上报信息;对超出社区(村)处置能力的气象灾害,及时提请镇防指予以支持。

(四)企事业单位

各单位负责制订本单位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组织指挥本单位力量先期处置气象灾害;落实镇指挥部部署的各项工作;及时收集上报信息;对超出处置能力的气象灾害,及时提请镇防指予以支持。

五、预警传播及响应指令转发

(一)接收方式:通过县气象局气象预警电子显示屏和气象信息员手机短信平台、工作平台接收气象灾害预警;通过县政府政务网和县防指手机短信平台接收应急响应指令。

(二)发布原则:预警传播及响应指令发布遵循“统一口径、快速传播”原则,由防汛办根据县气象台预警、县防指应急响应指令统一发布。

(三)预警信息或响应指令网格化传播

1、一级传播:防汛办在接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或响应指令后,立即通过镇手机短信平台将其快速、准确地向镇防指成员单位、村(社区)及有关科室转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应急响应命令(或防御指导)。

预计气象灾害可能造成比较严重的危害时,镇防汛办利用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QQ平台、微信平台等渠道及时发布信息,并加大播放密度,增加防御提示等信息。

涉及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灾害的预警信息,及时通过有关平台向相关村(社区)及单位发布。

2、二级传播:各村(社区)负责及时将预警信息传播给各物业公司、辖区居民;城管办负责通知执法中队、环卫站、应急分队;经发办负责通知企事业单位;计教卫办负责通知辖区学校及有关教育培训组织、卫生部门;社会事务办负责人通知辖区养老院及有关社会组织;村镇建设办负责通知在建工程工地。

3、三级传播:辖区内各企事业单位负责将相关信息通知至全部人员。

六、应急准备

1、镇政府各部门迅速到位:防汛办接到县气象局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预报后,即进入预警准备工作状态,并向镇防指汇报。

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紧急情况下向镇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报告

镇防汛办根据县防指指令及时汇总上报有关信息。

(五)应急值守

启动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进入应急值守状态。

防汛办应与县防指、县气象局保持密切沟通,在2小时未接到县防指指令的情况下,需进行电话确认。

(六)社会动员

重大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防汛办应组织民兵、应急分队等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灾区所在的各村(社区)组织基层物业单位、辖区单位、志愿者(义工)和社区居民开展自救和互救。

(七)信息发布

气象灾害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信息由党政办按规定发布,必要时各村(社区)及有关单位发布气象灾害综合信息。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接受记者采访、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灾情发展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数、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八)应急终止

灾害性天气结束,根据县防指指令,防汛办及时发布灾害预警降低或解除信息;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经减轻,根据县气象灾害领导小组发布的终止应急响应指令及时发布给全镇各村(社区)和有关单位。

八、后期处置

(一)调查评估

由镇防汛办指导,灾害发生地的各村(社区)应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灾情核定由社会事务办会同有关部门开展。

灾害结束后,各村(社区)应及时向防汛办报送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

(二)保险理赔

鼓励通过保险形式提高气象灾害应急和灾后自救能力。

各村(社区)主动服务社区企业及住户,联系并协助气象部门为保险理赔等活动提供气象证明材料,或组织有关专家对气象灾害进行调查鉴定,提供气象灾害调查鉴定报告。

协助保险部门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

(三)恢复重建

受灾地所在的各村(社区)或企事业单位应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尽快组织修复被破坏的供水、供电、给排水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单元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九、工作要求

1、认真落实工作制度。

要树立大局意识、全局意识、责任意识,做到招之即来,来之能战;要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辖区各单位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气象灾害的处置工作。

2、确保通讯时刻畅通。

指挥部成员必须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

气象灾害发生时,各单位在积极行动的同时,要立即向镇指挥部报告。

3、严格执行报告程序。

接到气象灾害报告时,各职能科室和村(社区)要做好记录,并立即向镇防汛办报告有关情况;镇防汛办收到信息后,要了解查实事件,统一部署,统一调度,动员组织各方力量参与处置。

4、切实做好善后工作。

气象灾害发生后,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及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积极做好恢复生产、经营工作。

5、建立健全奖惩机制。

对在处置气象灾害工作中,出色完成任务、成绩显著者或有特殊贡献者,给予通报表彰和物质奖励;对玩忽职守,迟报、漏报、瞒报、误报延误处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附则

1、气象灾害发生后,按灾害类别,本预案与其他专项预案同时启动。

2、各村(社区)要制定处置气象灾害的应急分预案,指导各单位开展防灾工作。

3、本预案由镇防汛办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总体预案进行修订、完善和充实。

(4)造成人员伤亡、房屋倒塌,在镇外县内造成影响。

3.3.2对敏感时间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3.4一般自然灾害

一次自然灾害过程造成以下后果之一的,为一般自然灾害。

3.4.1本区域内发生的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自然灾害过程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

(1)受灾人口超过全镇总人口的x%左右;

(2)农作物成灾面积超过全镇当季播种面积的x%左右;

(3)转移安置人口占全镇总人口的x%左右;

(4)人员因灾受伤,房屋倒损,在镇内造成影响。

3.4.2对敏感时间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4、组织指挥体系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本镇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中心(下简称“指挥中心”)”为本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协调开展全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指挥中心总指挥由镇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委员副镇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副镇长担任。

指挥中心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负责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络,决定设立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机构及其人员组成,组织开展灾情评估、信息报送和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5、应急准备

5.1避灾安置场所准备

本镇已经县政府发文确认的避灾安置场所x所,总建筑面积x多平方米。

每年台汛期之前本镇将对其开展安全管理专项检查,确无安全隐患的避灾安置场所灾时方可启用。

避灾安置场所应当有明显标志,管理制度上墙,组织健全,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并有基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本生活保障的预案。

5.2医疗卫生场所准备

辖区内证照齐全的x所(含行政村、居民区和社区卫生室)医疗卫生单位是做好受灾群众的医药卫生和防疫防病工作的有力保障,灾时确保医务人员和药品及时到位,并做好灾区饮用水的检查和水源保护工作。

5.3物资准备

每年根据应对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一并整合利用应急民政、水利、教育、卫生等部门在基层的救灾物资储备。

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大型超市)名录,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

5.4救灾装备准备

配备救灾专用车辆、普通电话、移动电话、数码摄像和数码照相器材、基本办公设备等救灾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建立救灾装备统筹调用制度。

5.5人力准备

5.5.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

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5.5.2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健全覆盖镇、社区、行政村和居民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

5.5.3本镇建立的相应应急救援分队进行应急处置力量不足时,可请求调用以县级为单位组建的应急队伍和社会力量进行处置。

5.6宣传、培训和演练

5.6.1利用xx省防汛防台日、国家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组织开展全域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等常识,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

积极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5.6.2每年至少组织1次灾害管理人员、灾害信息员、应急救助人员和社会志愿者的业务培训。

5.6.3每年至少组织1次预案演练,使所有相关人员熟悉预案,对预案不妥之处,及时进行修正,让预案更切实、科学、可操作,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6、信息管理

6.1预警信息

镇通信系统、灾情发布系统、自然灾害灾情信息管理系统保证与行政村(片区)24小时畅通,专人值守。

(2)接到自然灾害发生信息后,1小时内向县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和县政府报告,之后及时续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等有关情况。

(3)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

(4)向县政府上报灾情信息,一并向县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及其有关成员单位传递灾情信息。

(5)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了解救灾工作情况,核查灾情,掌握灾区需求,指导开展救灾救助工作,报请县政府或县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协调交通运输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

(6)分析评估灾区形势,研究决定灾区抗灾救灾重大事项,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救助支持措施。

(7)根据灾情发展和救灾工作需求,报请县政府下拨自然灾害救助资金。

(8)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形成评估报告,上报县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和县政府,并通报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

(9)按照救灾资金社会化发放规程,做好申请、审核、公示和发放灾民救助卡等工作。

(10)对外通报灾情,呼吁救灾援助,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8.3灾情报送方式

行政村(片区)向镇政府报送灾情时,有条件的应以传真或电子邮件上报;条件不具备的,可采用电话或其他方式报告,电话报告是应做好电话记录备案。

镇政府向县政府上报灾情时,应当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上报,特殊情况下,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或其他方式上报。

8.4灾情报送人员

灾害信息员职业制度全面实施前,原则上镇政府灾情报送人员为镇政府民政助理员,行政村(片区)灾情报送人员为行政村“两委”成员或片区灾害信息员。

灾害信息员职业制度全面实施后,镇政府和行政村(片区)灾情报送人员原则上须取得五级灾害信息员职业资格。

8.5其他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等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行政村、社区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9、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9.1过渡性生活救助

9.1.1重大和特别重大发生后,指挥中心办公室组织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过渡性生活救助指因自然灾害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需政府予以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救助)需求情况。

9.1.2镇政府做好过渡性救助人员的核定、救助申请、公示和资金发放等工作。

9.1.3督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9.2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坚持“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救助工作原则,尊重群众意愿,统一规划,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

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

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镇总体规划,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达到设防标准。

9.2.1组织核定、评估倒损住房情况,建立因灾倒损住房台账。

9.2.2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申请倒损住房恢复重建专项资金补助。

9.2.3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定期通报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进度。

9.2.4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上报县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和县政府。

9.3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镇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9.3.1每年9月下旬开始,行政村(片区)应当着手调查、核实、汇总当年冬季和下年春季本行政区域内灾民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情况,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于9月30日前上报镇政府。

镇政府核定、汇总数据,于x月x日前上报县政府。

9.3.2根据《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结合灾情评估情况,申请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专项资金,帮助解决冬春期间受灾群众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需求。

9.3.3全面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受灾群众凭卡领取救济粮和救助资金。

9.3.4在当年12月至次年5月期间,行政村(片区)应于每月中下旬对本行政区域内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汇总,填写《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于每月15日前上报镇政府。

镇政府核定、汇总数据,于每月17日前上报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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