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各地的医疗资源都比较紧张,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医疗纠纷应急预案,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医疗纠纷应急预案1
为了确保医疗纠纷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置,保障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1.编制目的:正确处理医疗纠纷,有效控制和打击“医闹”,维护患者的合理诉求和保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由于医疗纠纷导致的群体性事件。
2.编制依据:《侵权责任法》、《执业医师法》、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
3.事件定义:医疗纠纷是指患者及家属就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诊治过程中的最终医疗结果不能接受而产生的纠纷。“医闹”是指患者及其亲属,或社会其他无关人员为达到某种目的,有组织、有预谋的利用医疗纠纷和当事人的过激情绪,人为制造群体事件,激化医患矛盾,扩大事态,用极端手段要挟医院,以图从中谋利的非法行为。本预案涉及医疗纠纷(包含医闹)是指患方拒不依照正常程序、不通过正常渠道解决矛盾,以各种非正常行为严重影响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甚至非法组织、策划、煽动、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或患者亲属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各种非法行为。
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人为利用医疗纠纷,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以极端手段自发或被无关人员有预谋利用和煽动医患双方对抗情绪,导致纠纷矛盾升级,影响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恶劣影响和不良后果,甚至可能形成群体性事件的“医闹”行为。
5.工作原则:依法处置,有效预防,分级负责,妥善处理,化解矛盾,防止激化,正当防卫,快速平息,紧急依靠公安等力量协助打击主要闹事人员。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1.组织机构
医院成立处置医疗纠纷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负责处置医疗纠纷应急指挥机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务部,由XX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职责:
1.1发现纠纷和“医闹”苗头,立即组织好调查、核实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和性质,判断是单纯医疗纠纷还是有组织的“医闹”行为,并及时组织专门讨论,形成相应结论上报医院领导。
1.2预测事件的紧迫程度,可能形成的规模,表现的行为方式,蔓延发展及事态扩大的可能趋势,同时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第一时间内进行有效的协商调解和处置工作,避免医疗纠纷事态进一步扩大。
1.3负责向医院主要领导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有关情况,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医疗纠纷进行分析、评估。对医院内部处置无效、事件有可能升级的医疗纠纷(医闹)行为提出进一步处理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报告。
1.4负责联系公安部门、尸检机构、尸体保存机构的工作。
2.健全完善内部保卫应急组织的职能和工作方案
2.1工作原则和目的:根据卫生部、公安部的通告,为维护医院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切实保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保证医疗机构内部的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对劝说无效,仍以各种手段严重影响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各种行为采取有效的强制措施。
2.2医疗纠纷应急小分队组成人员:XXXXXXXXX,发生纠纷科室主任、副主任、护士长(因特殊情况需回避的除外)、警务室值班人员。
2.3工作要求:
2.3.1对有组织的“医闹”事件或危及到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要尽快抽调内部应急保卫组织(应急小分队)到位。
2.3.2 各小组待班时要保证通讯畅通,需要时第一时间到位,行动统一听组长指挥,不能擅自行动。
2.3.3及时侦察、取证、并对蓄意闹事的各种行为进行认定并及时报警由警方依法处理。
3.通过政府对患方所在的街道(镇、乡)、居(村)委会及时沟通,限制群体集结、采用不正当手段闹事。
三、预防预警机制
1.信息收集:患方对医疗服务提出质疑时,医务人员要耐心进行解释,防止矛盾激化,主动了解患方的意图,掌握其动向,做到心中有数,逐级汇报。对有组织的“医闹”行为,领导小组各部门要掌握第一手资料和收集有关信息,并积极做好汇总、上报、分析和判断事件发展趋势。
2.预警行动:医疗纠纷和“医闹”事件发生后,医疗机构要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要求尽快履行职责,积极协商处理。协商处理不奏效,事态不能平息或事态一开始就矛盾激化升级有失控趋势,出现下列十种行为之一的,应立即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
2.1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
2.2故意损坏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财物的;
2.3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医务人员;
2.4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2.5冲击或占据办公、诊疗场所,影响正常医疗、工作秩序的;
2.6在医疗机构内摆设灵堂,举行各种形式的祭祀活动的;
2.7围堵医疗机构大门和诊疗场所,限制人员和车辆出入的;
2.8抢夺尸体或拒不按规定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法定停尸场所,陈尸要挟;
(一)依法规范、公平公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公平、公正地处理医疗纠纷引发的突发性事件,保障正常的医疗秩序,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医疗引发的突发性事件的范围、性质、危害程度和所需动用资源,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工作责任,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密切配合,形成联动机制。
(三)预防为主、高效便利。坚持预防为主,从源头上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一旦突发医疗纠纷事件,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快速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处置,避免矛盾激化。
第二章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第五条 组织指挥机构
成立苍南县重大医疗纠纷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应急处置领导机构,负责对全县医疗纠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指挥、决策和采取应对措施,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的工作;研究决定重大医疗纠纷处置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生计生局,由杨则安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工作,根据需要,建议领导小组是否启动本预案,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向有关部门通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
第六条 职责分工
(一)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职责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由相关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参加或按要求派参加,负责协调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现场情况,正确指挥卫计、公安等有关人员进行处置、协调和落实现场处置中的具体工作事宜,维护现场医疗治安秩序,积极与患方沟通,为达成医患和解寻求合法合理途径。全面掌握事态变化,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并根据领导小组的部署,及时调整具体的措施,有效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二)相关单位职责
1.县综治办:负责将各乡镇、有关部门开展预防和处置医疗纠纷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体系,并负责进行督查考核。
2.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县内外新闻媒体,积极宣传处理医疗纠纷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客观、公正、准确报道医疗纠纷事实,对医疗纠纷进行正确舆论引导。客观宣传生命科学和临床医学的特殊性、高科技性和高风险性,引导群众理性对待可能发生的医疗风险和医疗损害纠纷。
3.县卫生计生局:负责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监督管理,督促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医疗投诉管理制度,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组织协调全县的医疗纠纷预防和调处工作;引导和监督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负责组建医学咨询委员会为医疗纠纷处理提供专业咨询和调解工作建议。
4.县司法局:负责依法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设立、人员培训和统计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作措施,及时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经验。负责组建法学咨询委员会,为医疗纠纷的处理提供专业咨询和调解工作建议。
5.县公安局:负责制定医疗纠纷现场处置预案。明确基层公安机关在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平安和谐医疗环境中的工作职责,按照管辖权限,负责指导属地医院做好治安保卫工作,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及时依法查处、打击严重扰乱医疗秩序、危害医务人员及其他就医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的各类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对拒绝劝阻、停尸闹事、妨碍公务、破坏医疗机构财物和聚众闹事甚至打、砸、抢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果断采取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
6.县财政局:负责将卫计部门开展预防和处置医疗纠纷工作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各部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支持,保障医疗纠纷调解工作顺利开展。
7.县民政局:负责按照《殡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移送和处理患者尸体。协调做好医疗救助与相关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不断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并依据相关规定,对医疗纠纷中医疗机构无过错责任、且生活困难的患者给予适当救助。
8. 县信访局应当做好医疗纠纷案件的妥善接访及处置工作。
9. 乡镇党委政府:医患双方所在地乡镇党委政府和患者所在村委会应当主动配合做好医患纠纷处置工作,协助双方依法维权,协助控制和稳定事态,积极组织医患双方协商调解,并提供协调场所。
10. 承担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负责按照医疗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做好理赔相关工作,并根据已生效的裁判文书、协议,及时予以赔付。
参加医患纠纷处置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由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带队按要求派员到场,服从现场统一指挥,按照分工履行各自职责。
应急处置
第七条 分级响应
(一)一般事件(IV级)
事件参与人数在9人以下。由医疗机构负责人、辖区派出所分管领导迅速组织人力赶赴现场,根据突发事件需要,组织、协调各部门按职责参与现场应急处置。
(二)较大事件(III级)
1.事件参与人数10-49人。
2.有损坏医院财产或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且医院不能控制局面。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卫计、公安部门分管领导迅速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根据突发事件需要,组织、协调各部门按职责参与现场应急处置。
(三)重大事件(II级)
1.事件参与人数50-99人。
2.有严重损坏医院财产或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且医院不能控制局面。由卫计、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迅速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控制事态,根据突发事件需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组成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按职责参与现场应急处置。
(四)特别重大事件(I)
1.事件参与人数100人以上;
2.有严重损坏医院财产或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且医院难以控制局面、事态有扩大趋势。由县领导小组组长(或指派人员)任总指挥,根据突发事件需要,组织、协调各部门组成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按职责参与现场应急处置。
第八条 事件处置
(一)医疗机构:纠纷发生后,涉事医疗机构应及时有效控制局面,恢复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分管领导应及时与患方见面,进行初步的解释和沟通,及时答复患方提出的涉及医疗方面的问题和要求,落实患方的合理诉求。患方仍有异议的,应当告知患方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法定程序和相关权利、义务;及时封存病历资料等医疗证据;组织专家会诊或讨论;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的,按照规定依法处理尸体;按照需要,与患方协商委托合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配合公安、卫计部门做好保护现场、维护秩序、调查取证、侦查处置等其他工作。医院要指定专人收集有关医疗纠纷信息,按规定和程序向有关部门报送信息,保障信息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