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大型活动安全应急方案,欢迎阅读与收藏。
大型活动安全应急方案1
一、大型活动期间消防安全问题的提出
1.活动形式多样,安全问题被忽视。以我国传统节日“春节”、“五一”、“十一”三个法定长假为例,为了搞好庆祝活动,全国上可谓是不亦乐乎。各种娱乐、旅游接待、探亲访友、商品促销、公益演出等活动多之又多,一来造成了人员流动量的增加;二来,一些商家为促进经济发展,渲染气氛,都会举办一些诸如大型文艺演出、艺术展演、焰火晚会等活动,这些活动人员集中、物质集中、消防安全问题难度大。还有的活动负责人消防法制观念淡薄,消防安全意识差,只考虑经济效益而忽视消防安全。因此,做好重大节日期间的消防安全保卫工作势在必行。
2.活动期间人员密集、流动量大。如我市每年的正月十五焰火会、以及各种重大节日庆典,大家都会纷纷涌上街头,举行各种庆典仪式,特别是礼花更是不可缺少的节目,在这些规模宏大、人员众多的大型活动中,无疑给消防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3.各种致灾因素增多,安全系数低。由于活动期间,规模大、人数多,与其相关的宾馆、饭店、商场、歌舞娱乐场所和交通运输等产业在享受巨大利益的同时也承受了巨大的压力,大部分处于满负荷或超负荷运行状态,用火用电量猛增,甚至还出现违章用电现象。特别是一些本来就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更是“雪上加霜”,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着人身安全。而且大部分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普遍比较淡薄、自防自救能力差,同样增加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危险性,一旦发生火灾或其他突发事件,势必导致人员拥挤、踩踏,造成不必要的人员伤亡和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做好大型活动期间消防安全保卫工作之重点
为了确保各类大型活动的顺利举行和圆满结束,根据笔者执勤保卫工作经验,就如何做好执勤保卫工作浅谈以下几点观点:
1.健全机构,明确责任,恪守职责,消除隐患。为了使各项消防保卫工作走在前面,本着统筹安排,确保重点的原则,在每次大型群众性活动筹备工作的筹备阶段,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按照管辖权限,针对举办活动的规模、内容、形式和特点,派出有关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参加筹备委员会,并根据工作进程,及时参与活动的安全保卫职能机构,专门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场所筹备和组织工作的消防安全,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协助活动组织者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安排相应的人力、物力,做好活动举办前和举办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以及活动举办中的执勤保卫任务。具体来讲,消防部门在活动举办前对举办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活动举办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经检查或整改合格后实施安全许可;在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指导对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活动组织者要落实活动消防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消除安全隐患。
2.依法行政,加强监督,现场监护,检查到位。消防部门加强监督是做好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保障。公安部73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对“办集会、烟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前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的,应当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检查下列内容:(一)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场所)是否依法通过了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二)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符合规定;(三)消防设施运行、消火栓状况以及灭火器材配置是否符合规定;(四)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同时第二十六条也规定:对擅自举办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有火灾隐患且当场不能改正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责令停止举办,当日制作并送达《责令停止举办通知书》;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送达,并依法予以处罚。这就以法”律的形式在内容和程序上对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检查做出了规定。因此,对于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部门要积极主动,提前介入,检查到位。首先是对活动所涉及的重点工程和场所,消防监督人员在审核规划选址时,要了解工程属性、规模和地点,同时要掌握工程的设计单位和设计进度等情况,及早对设计方案进行具体研究指导,提出并督促解决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在工程进入实际设计后,要根据现有的规范和工程的特殊要求,会同举办单位和设计单位共同商讨研究,制定相应的建筑工程防火技术措施,以便在抓好消防规划设计的基础上,能充分利用工程竣工前的宝贵时间,在隐蔽工程封闭之前,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同时,为了做好举办场所竣工后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在工程建设期间就要结合本次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保卫特点和实际需要,及时研究制定活动场馆、配套使用场所的消防保卫工作规格要求,从消防组织制度、安全检查、隐患整改、防火档案的建立,以及情况信息反馈等方面逐条提出具体要求和标准。其次是高度重视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机构对涉会场所要进行全面检查,严格按照有关消防安全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逐一排查所有涉会场所,掌握存在火灾隐患的基本情况,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时限,采取定点、定人、定目标等方式,督促各隐患单位做好整改工作。对于不能在限期内消除隐患的,坚决不允许场所使用,杜绝任何形式的带病作业。再次是做好活动期间的执勤备战,落实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必要时部署兵力深入到重要场所,实行全天候监护,确保万无一失。
3.完善制度,强化落实,加强巡查,死看死守。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等制度,并认真落实岗位职责。活动举办期间,单位要加强巡查,对危险部位尤其要抽派专人进行昼夜监控。对在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隐患要立即进行整改,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公安消防机构领导和活动组委会,要采取果断措施,不能让危及安全的隐患进一步发展和扩大。在此期间,消防部门要认真督促参与活动场所的人员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强值班,加大消防巡查频次,加强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保证消防设施完备好用。对可能出现的火灾隐患,逐个排查摸底,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解决和防范,对严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举办。监督检查中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检查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谁检查、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对降低要求,随意批准举办活动而发生火灾事故,或不认真检查,敷衍了事,致使火灾隐患得不到整改而发生火灾事故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4.制定预案,协同配合,深化演练,齐抓共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保卫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单靠消防部门孤军奋战,难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为此,需要广泛发动有关职能部门,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消防部门要在提高自身工作效率和改善工作方法的同时,主动与各相关职能部门联系,宣传有关消防法律法规,了解其他职能部门的工作程序和要求,达成对消防监督工作的共识。对各场所、单位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公函的形式通报给相关部门,以便他们掌握这些场所、单位的消防安全现状,督促整改,在多部门的通力合作下,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期间,由于举办活动的场馆、住地等场所数量多,涉及人员多,情况复杂,易出现突发事件。从消防检查到安全落实,从现场执勤到灭火作战,从通信联络到后勤保障,需要动用大量警力和车辆,为做到组织指挥准确无误,灵活有效,提前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消防工作方案十分关键。战训和防火部门要及早动手,从全局的角度,紧紧围绕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场所的比赛、表演、开闭幕式,针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类型、特点和重点保卫目标、对象及任务,反复制定完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场所消防保卫工作总体方案,要及时着手制定各活动场馆、人员住地及人员疏散的具体工作方案,并及时补充修改,绘制出详细的警力部署图,做到方案周全,组织严密,统筹安排兵力,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参战的部队要加强对消防车辆和装备器材的维护保养,保持通信联络的畅通,储备充足的灭火药剂和救援物资,开展贴近实战的“六熟悉”演练,切实做到一旦发生火灾,能够第一时间调动足够力量、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第一时间营救被困人员、第一时间控制火势,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大型活动安全应急方案2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展销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销售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工作。
第二章安全责任
第五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六)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九)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条承办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宣传教育;
(二)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三)按照负责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承办者有权拒绝其进入;
(四)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
(五)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
(六)对妨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
(八)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八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管理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三)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四)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
第九条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社会治安、影响社会秩序;
(二)遵守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
(三)服从安全管理,不得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不得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投掷杂物。
第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实施安全许可;
(二)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三)指导对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四)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五)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六)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对演出活动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公德;
(三)具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四)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第十三条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三)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四)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时间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向做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变更,经公安机关同意方可变更。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地点、内容以及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规模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承办者取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书面告知做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公安机关颁发的准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证件。
第十六条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安机关根据安全需要组织相应警力,维持活动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突发治安事件,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七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负责执行安全管理任务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凭值勤证件进入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承办者索取门票。
第十八条承办者发现进入活动场所的人员达到核准数量时,应当立即停止验票;发现持有划定区域以外的门票或者持假票的人员,应当拒绝其入场并向活动现场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报告。
第十九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公共安全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履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职责中,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大型活动安全应急方案3
一、目的
每个学生在家都是父母的掌上明珠,相对缺乏自我控制和自我保护及独立生活的能力,带这样一群学生在外活动,既要保证学生在活动中获取知识、感悟生活、展示才艺有教育意义,又要保证学生安全,这就要求组织人员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在整个活动过程中始终把学生安全放在首位,保证活动内容在安全基础上顺利完成并提升品质。
二、成立安全工作组织机构
组长:xx
副组长:xxxx
成员:相关教师、家委会成员、兼职医务人员一名
三、活动前的安全准备
1、学校提前和班主任及家委会商议,根据活动目的认真详细拟定方案。
2、根据活动内容对学生进行外出安全常识培训和自理能力教育,做好资料留存。
3、学校制定详细的安全应急预案,利用升旗仪式对学生进行教育
4、活动前以班级为单位合理进行学生分组,按照年级发放联系方式,准备药品,配备应急车辆一台。
5、活动前考察活动现场,做好安全隐患的排查,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做出充分估计,并做好应急措施,做到有备无患。。
6、向金东方总部递交活动申请,征得书面同意。
7、建议生病学生和特异体质学生不要参加。
8、班主任进行自护能力培训和安全预案的演练,确保安全出行。
9、出发前检查学生所带物品,消除不安全隐患。
10、每个年级配备中队旗,学生统一着装,统一标识,便于组织。
四、活动中的安全工作
1、随时强化学生的安全意识,进一步提高学生自我控制,自我约束,遵守纪律的自觉性和自救的能力。
2、提示学生钱物携带安全,根据当天气候,指导学生穿着,注意提示学生在消防方面的安全。
3、电话保持畅通。
4、年级负责人督促按计划进行。
5、活动场地相对集中。
6、提醒学生注意饮食卫生安全教育
7、活动过程中是事故多发时期,告诉学生不要随便和陌生人交往,实行组长负责制,以小组为单位活动,要求学生听从指挥,服从安排,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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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活动安全应急方案1
一、大型活动期间消防安全问题的提出
1.活动形式多样,安全问题被忽视。以我国传统节日“春节”、“五一”、“十一”三个法定长假为例,为了搞好庆祝活动,全国上可谓是不亦乐乎。各种娱乐、旅游接待、探亲访友、商品促销、公益演出等活动多之又多,一来造成了人员流动量的增加;二来,一些商家为促进经济发展,渲染气氛,都会举办一些诸如大型文艺演出、艺术展演、焰火晚会等活动,这些活动人员集中、物质集中、消防安全问题难度大。还有的活动负责人消防法制观念淡薄,消防安全意识差,只考虑经济效益而忽视消防安全。因此,做好重大节日期间的消防安全保卫工作势在必行。
2.活动期间人员密集、流动量大。如我市每年的正月十五焰火会、以及各种重大节日庆典,大家都会纷纷涌上街头,举行各种庆典仪式,特别是礼花更是不可缺少的节目,在这些规模宏大、人员众多的大型活动中,无疑给消防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3.各种致灾因素增多,安全系数低。由于活动期间,规模大、人数多,与其相关的宾馆、饭店、商场、歌舞娱乐场所和交通运输等产业在享受巨大利益的同时也承受了巨大的压力,大部分处于满负荷或超负荷运行状态,用火用电量猛增,甚至还出现违章用电现象。特别是一些本来就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更是“雪上加霜”,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着人身安全。而且大部分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普遍比较淡薄、自防自救能力差,同样增加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危险性,一旦发生火灾或其他突发事件,势必导致人员拥挤、踩踏,造成不必要的人员伤亡和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做好大型活动期间消防安全保卫工作之重点
为了确保各类大型活动的顺利举行和圆满结束,根据笔者执勤保卫工作经验,就如何做好执勤保卫工作浅谈以下几点观点:
1.健全机构,明确责任,恪守职责,消除隐患。为了使各项消防保卫工作走在前面,本着统筹安排,确保重点的原则,在每次大型群众性活动筹备工作的筹备阶段,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按照管辖权限,针对举办活动的规模、内容、形式和特点,派出有关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参加筹备委员会,并根据工作进程,及时参与活动的安全保卫职能机构,专门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场所筹备和组织工作的消防安全,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协助活动组织者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安排相应的人力、物力,做好活动举办前和举办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以及活动举办中的执勤保卫任务。具体来讲,消防部门在活动举办前对举办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活动举办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经检查或整改合格后实施安全许可;在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指导对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活动组织者要落实活动消防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消除安全隐患。
2.依法行政,加强监督,现场监护,检查到位。消防部门加强监督是做好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保障。公安部73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对“办集会、烟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前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的,应当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检查下列内容:(一)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场所)是否依法通过了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二)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符合规定;(三)消防设施运行、消火栓状况以及灭火器材配置是否符合规定;(四)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同时第二十六条也规定:对擅自举办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有火灾隐患且当场不能改正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责令停止举办,当日制作并送达《责令停止举办通知书》;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送达,并依法予以处罚。这就以法”律的形式在内容和程序上对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检查做出了规定。因此,对于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部门要积极主动,提前介入,检查到位。首先是对活动所涉及的重点工程和场所,消防监督人员在审核规划选址时,要了解工程属性、规模和地点,同时要掌握工程的设计单位和设计进度等情况,及早对设计方案进行具体研究指导,提出并督促解决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在工程进入实际设计后,要根据现有的规范和工程的特殊要求,会同举办单位和设计单位共同商讨研究,制定相应的建筑工程防火技术措施,以便在抓好消防规划设计的基础上,能充分利用工程竣工前的宝贵时间,在隐蔽工程封闭之前,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同时,为了做好举办场所竣工后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在工程建设期间就要结合本次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保卫特点和实际需要,及时研究制定活动场馆、配套使用场所的消防保卫工作规格要求,从消防组织制度、安全检查、隐患整改、防火档案的建立,以及情况信息反馈等方面逐条提出具体要求和标准。其次是高度重视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机构对涉会场所要进行全面检查,严格按照有关消防安全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逐一排查所有涉会场所,掌握存在火灾隐患的基本情况,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时限,采取定点、定人、定目标等方式,督促各隐患单位做好整改工作。对于不能在限期内消除隐患的,坚决不允许场所使用,杜绝任何形式的带病作业。再次是做好活动期间的执勤备战,落实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必要时部署兵力深入到重要场所,实行全天候监护,确保万无一失。
3.完善制度,强化落实,加强巡查,死看死守。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等制度,并认真落实岗位职责。活动举办期间,单位要加强巡查,对危险部位尤其要抽派专人进行昼夜监控。对在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隐患要立即进行整改,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公安消防机构领导和活动组委会,要采取果断措施,不能让危及安全的隐患进一步发展和扩大。在此期间,消防部门要认真督促参与活动场所的人员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强值班,加大消防巡查频次,加强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保证消防设施完备好用。对可能出现的火灾隐患,逐个排查摸底,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解决和防范,对严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举办。监督检查中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检查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谁检查、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对降低要求,随意批准举办活动而发生火灾事故,或不认真检查,敷衍了事,致使火灾隐患得不到整改而发生火灾事故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4.制定预案,协同配合,深化演练,齐抓共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保卫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单靠消防部门孤军奋战,难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为此,需要广泛发动有关职能部门,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消防部门要在提高自身工作效率和改善工作方法的同时,主动与各相关职能部门联系,宣传有关消防法律法规,了解其他职能部门的工作程序和要求,达成对消防监督工作的共识。对各场所、单位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公函的形式通报给相关部门,以便他们掌握这些场所、单位的消防安全现状,督促整改,在多部门的通力合作下,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期间,由于举办活动的场馆、住地等场所数量多,涉及人员多,情况复杂,易出现突发事件。从消防检查到安全落实,从现场执勤到灭火作战,从通信联络到后勤保障,需要动用大量警力和车辆,为做到组织指挥准确无误,灵活有效,提前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消防工作方案十分关键。战训和防火部门要及早动手,从全局的角度,紧紧围绕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场所的比赛、表演、开闭幕式,针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类型、特点和重点保卫目标、对象及任务,反复制定完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场所消防保卫工作总体方案,要及时着手制定各活动场馆、人员住地及人员疏散的具体工作方案,并及时补充修改,绘制出详细的警力部署图,做到方案周全,组织严密,统筹安排兵力,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参战的部队要加强对消防车辆和装备器材的维护保养,保持通信联络的畅通,储备充足的灭火药剂和救援物资,开展贴近实战的“六熟悉”演练,切实做到一旦发生火灾,能够第一时间调动足够力量、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第一时间营救被困人员、第一时间控制火势,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大型活动安全应急方案2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展销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销售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工作。
第二章安全责任
第五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六)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九)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条承办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宣传教育;
(二)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