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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及规范1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气象法》以及中煤矿建集团关于加强今年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加强施工现场雷电防御管理,有效预防雷电引发的事故,减轻雷电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保护项目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结合项目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安全培训制度
1、对于从事电工、金属焊接、切割等作业的操作人员,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在经过考核合格后才准许持证上岗。
2、在采用新的作业方法、添设新设备或者调换工人工作岗位时,必须对工人进行新操作方法和新工作岗位的安全教育。
3、建立安全活动日和班前班后安全例会制度,对职工进行经常的安全教育,并且结合文化生活,开展各种安全生产的宣传活动。
4、定期对职工进行用电、防雷、消防知识的教育,使他们能够熟练掌握所使用的器材。
自检巡查制度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加强防雷装置的安全监察力度,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防雷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操作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电气、仪表、配电设施,通排风装置及建筑物的巡查管理,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
3、操作人员负责配电室的安全装置、变压器、避雷装置及用电设备上的负荷行程限制装置等的巡查管理工作。
4、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班前讲安全、班中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5、防雷操作人员对设备的安全运行负责管理,并做好记录。
6、每天深入作业施工现场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积极督促有关人员做好防雷设备安全装置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
7、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工艺操作要求,制止违章违纪行为,消除用电过程中的各种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的发生。
事故报告制度
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防雷安全设备管理的法规政策,按规定程序投入使用,并定期进行检测、维护、保养,保证安全可靠。
2、对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治理,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采取防范监护措施,同时要积极防止新的隐患形成。
3、对防雷设施的使用和重大危险源应进行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应急措施。按照国家的规定,将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上级安委会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气象部门备案。
4、防雷设施使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必须立即组织抢救,并按规定立即向上级安委会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气象部门报告,不得拖延隐瞒,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私自处理。
5、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及时予以处理。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及规范2
一、目的
(一)为了明确安全目标与指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核等环节内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使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规范化和制度化,确保公司安全生产目标能够自上而下层层分解落实,以及自下而上层层保证实现。为了适应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各部门。
三、安全生产目标指标
(一)工亡和重伤事故为零;
(二)职业病危害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为零;
(三)爆炸事故、重大火灾事故、设备事故为零;
(四)千人负伤率5‰;
(五)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率100%;
(六)安全隐患整改率100%;
(七)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特种设备检验合格率100%;
(八)消防设施设备配置及完好率100%。
四、目标与指标的制定原则
(一)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由总经理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历年和上年度安全生产执行情况制定,最后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议通过后颁布执行。
(二)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的制定不能高于行业和安全监管部门规定的目标指标,不能高于上一年度安全生产目标指标,要体现持续改善的原则。
(三)死亡及重伤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重大事故(火灾、爆炸、设备等)必须严格控制,确保事故发生率为零。
(四)安全生产目标除事故发生率的硬指标外,还应包括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培训、作业规范、安全技术进步等方面的指标。
(五)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必须进行量化(即每项均有指标),同时要把安全生产目标层层分解,公司有指标;各部门、车间、班组直至员工均有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
五、目标与指标的分解
(一)安全目标制定后,根据各部门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能,分解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制定实施计划和考核办法。
(二)安全生产目标层层分解、量化考核后,人力资源与行政管理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目标与工资分配挂钩。
六、目标与指标的实施
(一)总经理在抓生产(经营)的同时,要抓安全生产目标的落实与执行。各级部门均应在抓生产的同时全面开展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安全生产达标活动,做到“五同时”,总结经验,评选出先进单位并实行奖励,树立先进榜样。
(二)安环部门每半年和年度末要对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实施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七、目标与指标的奖惩考核
(一)奖励规定
1、在年度考评期内,公司完成考核期安全生产目标指标的,给予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主管部门奖励。
2、各部门全面完成安全生产考核目标指标的,给予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和部门奖励,其余有关人员和部门按比例给予奖励。
3、奖励方案及奖金额度由公司另行制定。
(二)考核规定
公司或属下各部门发生超过考评期安全生产目标指标考核指标时,按照以下情况进行一次性处罚:
1、因违章操作、违章指挥造成他人死亡或一次性重伤三人以上的责任者予以考核1000—20xx元,公司予以除名,事故部门负责人考核一个月工资,车间负责人考核3000元。
2、发生重伤一人,考核事故部门负责人1000元,车间负责人500元;重伤二人,考核事故部门负责人20xx元,车间负责人1000元。
3、一年内连续发生死亡事故或一次性死亡两人以上,后果特别严重者,除执行考核外,部门负责人免职。
4、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以外的其他有关领导和主管部门人员的处罚按照责任划分按比例进行处罚。
5、部门对考核指标第(五)(六)(七)(八)项没有按要求执行落实的每宗按公司违章处理考核管理制度执行,并取消奖励资格。
6、对玩忽职守,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屡教不改等恶劣行为,视情节轻重,由安全主管部门提出处罚意见并进行处罚。
(三)制定目标与指标考核办法由安环部门进行考核,由工会进行监督,由安全生产委员会进行总结与评比。
(四)每半年对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效果进行评估和考核,根据评估考核结果及时调整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的实施计划。
八、附则
(一)本制度与上级文件不符时,按照上级文件执行。
(二)本制度由公司安环部进行管理。
(三)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安环部。
(四)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及规范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建立和完善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实现企业稳定、和谐和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省、市的安全管理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制度。
第二条 集团公司严格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督、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原则,建立了“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主体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体系。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三条 各集团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 各集团公司应该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统一协调指导下属企业的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和职业健康等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担任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其他成员由分公司经理(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安委会下设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各分公司均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该小组的组长由企业经理(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 安委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定本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
(二)监督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协调调查处理安全事故;
(四)组织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并督促立项整改;
(五)审查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六)审定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决定表彰事宜;
(七)讨论决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应采取的措施;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七条 各集团公司和企业应制定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做到“一职一责,一岗一责”。
第八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简练、实用,符合岗位要求,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九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
第十条 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定期进行考核,并公示考核结果。
第四章 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一条 各企业应采取各种途径,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技术素质,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技能和事故防范能力。
第十二条 企业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十三条 应坚持对新入厂员工和转岗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建立健全的安全教育档案,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学时。
第十四条 要加强对临时雇用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开展对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
第十五条 企业要加强安全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员工的操作技能和事故防范能力,每季度必须进行一次全员安全培训,并对培训内容进行书面考核。
第五章 安全检查
第十六条 各集团公司和企业应制定安全检查制度,制定相关的检查表格和记录表,坚持日常检查,落实岗检、巡检、交接班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各集团公司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综合安全检查,企业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综合安全检查。
第十七条 企业应根据季节变化、节假日生产特点以及特殊作业要求,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或专业安全检查。
第十八条 各集团公司应建立干部安全生产联系点制度,定期对关键生产装置和要害部位(单位)的安全生产联系点进行安全检查和指导。
第十九条 企业应完善安全检查手段,依据标准、规范和安全检查表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应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检查人员应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并向上级报告。整改情况应有回执记录。
第二十条 企业应制定违章处罚办法,加大对违章检查、监督和处罚的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三违”行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应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对严重违章行为要从严惩处,绝不姑息。
第六章 应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集团公司应监督下属企业制定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制度。应急管理要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第七章 事故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加强事故管理工作。对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都应报告,并按照规定进行统计。
第二十三条 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
第二十四条 各类事故必须及时逐级上报。发生重大事故,企业必须立即按照管理权限上报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并按照规定报告当地政府主管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有关证据。
第二十五条 发生事故后,应按照分管权限成立事故调查组,及时认真调查事故。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准确查清事故原因,重点查找设施设备、工艺技术、规章制度缺陷、安全管理漏洞等方面的原因,明确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意见和防范措施,并依据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根据事故分类和分级,由企业及有关部门、人员向上一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汇报事故情况。
第二十六条 按规定的时间做好事故的结案工作,并建立健全事故管理档案。
第八章 考核与评比
第二十七条 各集团公司对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按年度下达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第二十八条 各集团公司对企业实施安全生产年度考核评比。对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达到先进要求,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考核优秀,经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授予安全生产先进企业称号,并发放奖牌或证书。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制定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年度考核指标,并报所属安全生产委员会讨论审批。
第三十一条 各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应制定违章处罚规定,对查出的违章行为进行处理。
第九章 事故管理
第三十二条 事故按人员伤亡程度和经济损失情况划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
(一)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或者3-9人中毒(重伤),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二)一般事故:指造成轻伤、急性工业中毒,但没有死亡的事故;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故。
(三)小事故:指只有轻伤但没有重伤和死亡,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不足1万元的事故。
第三十三条 企业发生事故时,企业或所属二级单位的领导应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挥抢险救灾工作,并根据情况立即决定启动上报程序。
(一)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或已经发生一般事故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集团主要领导应赶赴事故现场。
(二)发生一般事故,或已经发生小事故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企业领导或业务分管领导应赶赴事故现场。
(三)发生其他生产安全事故时,由企业分管安全领导决定是否派人赶赴现场。
(四)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时,企业主要领导不在单位的,应在第一时间返回单位,在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第三十四条 事故处理责任划分包括直接责任人、直接管理人、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领导组长)和集团负责人(安委会主任委员)。
一、行政处分依据事故等级确定:
(一)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降级、撤职处分;
(二)发生重大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
(三)发生一般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二、经济处罚依据事故造成的损失确定:
(一)造成公司损失5万元以上的,扣发直接负责人、直接管理人当月工资,并分别处罚损失额的10%,企业负责人、集团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不低于损失额的10%;
(二)造成公司损失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扣发直接负责人当月工资,并处罚损失额的20%,直接管理人处罚损失额的15%,企业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处罚不低于损失额的10%;
(三)造成公司损失不到1万元的,直接责任人处罚损失额的30%,直接管理人处罚损失额的20%;
三、实行“一票否决制”:
(一)发生损失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任事故,直接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直接管理人)以及所在班组取消评优、晋级资格;年终奖金一票否决。
(二)发生损失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责任事故,企业负责人级所辖公司取消评优、晋级、奖金资格;年终奖金一票否决。
(三)发生损失额在10万元以上的责任事故,集团负责人及所辖集团取消评优、晋级、奖金资格;年终奖金一票否决。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集团公司和企业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__年1月_日起执行,同时废止原《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集团总公司总裁办负责解释。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及规范4
为了维护车间生产的正常秩序,确保人力和物力的合理运用,提高生产效率,我们制定了以下制度:
1、生产车间的员工必须准时上班和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或旷工。
2、员工进入车间时必须穿着公司统一的工作服,佩戴服务胸卡和公司标志,并保持仪容整洁。
3、上班时间员工必须坚守自己的岗位,不得串岗、闲逛,也不得无故返回宿舍。在待工待料期间,员工可以在员工休息室休息等待指令。
4、车间内严禁吸烟,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5、员工应自觉维护车间的整洁卫生,严禁破坏车间文明卫生的现象发生。
6、员工必须维护车间的各项设备和工具,按照规程进行操作,严禁违反规程乱用。下班前,员工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班后维护,包括将工具归放到指定的箱子中、设备复位以及清洁场地。上班前,员工还必须对设备进行常规检查。
7、车间配备了齐全的安全防火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和调整,确保设备技术状况良好。每个员工都应该知道防火设备的放置位置,并熟练掌握使用技术。
8、禁止员工无故进入非本组工位或非本组维修的车辆中。
9、禁止员工无故启动汽车,包括启动汽车的电器设备。
10、上班时间,员工必须绝对服从统一调度。
11、生产工作必须凭借任务委托书进行。禁止任意修改任务委托书内容或随意扩大、缩小工单内容施工。
12、进入车间送修的车辆应由维修顾问移动。任何员工未经准许,都不得擅自开动车辆。非技术检验员和车间调度员不得外出进行路试检验,并且没有驾驶证的人员不得移动车辆。
13、上班时间应尽量避免打私人电话。如果是个人家庭紧急情况,可以说明情况后回复电话。如果是工作问题,必须经过相关经理的批准后才能回复电话。
14、员工进出车间时不得携带与生产无关的物品。如果发现可疑或特殊情况,门卫或相关管理人员有权监督检查员工进出车间的行为。
15、未经公司批准,任何员工都不得擅自将车间的设备和工具带出车间。
16、员工在上班时间需要外出处理个人紧急事情时,必须向车间管理人员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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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及规范1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气象法》以及中煤矿建集团关于加强今年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加强施工现场雷电防御管理,有效预防雷电引发的事故,减轻雷电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保护项目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结合项目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安全培训制度
1、对于从事电工、金属焊接、切割等作业的操作人员,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在经过考核合格后才准许持证上岗。
2、在采用新的作业方法、添设新设备或者调换工人工作岗位时,必须对工人进行新操作方法和新工作岗位的安全教育。
3、建立安全活动日和班前班后安全例会制度,对职工进行经常的安全教育,并且结合文化生活,开展各种安全生产的宣传活动。
4、定期对职工进行用电、防雷、消防知识的教育,使他们能够熟练掌握所使用的器材。
自检巡查制度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加强防雷装置的安全监察力度,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防雷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操作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电气、仪表、配电设施,通排风装置及建筑物的巡查管理,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
3、操作人员负责配电室的安全装置、变压器、避雷装置及用电设备上的负荷行程限制装置等的巡查管理工作。
4、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班前讲安全、班中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5、防雷操作人员对设备的安全运行负责管理,并做好记录。
6、每天深入作业施工现场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积极督促有关人员做好防雷设备安全装置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
7、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工艺操作要求,制止违章违纪行为,消除用电过程中的各种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的发生。
事故报告制度
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防雷安全设备管理的法规政策,按规定程序投入使用,并定期进行检测、维护、保养,保证安全可靠。
2、对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治理,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采取防范监护措施,同时要积极防止新的隐患形成。
3、对防雷设施的使用和重大危险源应进行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应急措施。按照国家的规定,将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上级安委会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气象部门备案。
4、防雷设施使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必须立即组织抢救,并按规定立即向上级安委会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气象部门报告,不得拖延隐瞒,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私自处理。
5、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及时予以处理。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及规范2
一、目的
(一)为了明确安全目标与指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核等环节内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使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规范化和制度化,确保公司安全生产目标能够自上而下层层分解落实,以及自下而上层层保证实现。为了适应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各部门。
三、安全生产目标指标
(一)工亡和重伤事故为零;
(二)职业病危害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为零;
(三)爆炸事故、重大火灾事故、设备事故为零;
(四)千人负伤率5‰;
(五)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率100%;
(六)安全隐患整改率100%;
(七)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特种设备检验合格率100%;
(八)消防设施设备配置及完好率100%。
四、目标与指标的制定原则
(一)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由总经理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历年和上年度安全生产执行情况制定,最后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议通过后颁布执行。
(二)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的制定不能高于行业和安全监管部门规定的目标指标,不能高于上一年度安全生产目标指标,要体现持续改善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