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企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方案4篇,欢迎阅读与收藏,供大家参考。

企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方案1

为加强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打击力度,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我市制定了违法排污企业专项整治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背景分析

目前,我市仍然存在一些企业存在违法排放的情况。

个别企业为了追求短期利益,无视生态环境保护,排放大量污染物,导致周边环境污染严重,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与健康带来重大威胁,严重影响到了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

二、整治目标

本方案的整治目标是:100%清除违法排污企业,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和健康,恢复环境生态,推动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整治内容

1.建立企业排污监管机制

本着“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制定企业排污证制度,明确排污责任人,并加强对企业的排污监管,加大排污执法力度,建立企业排污信用等级评定机制。

2.开展环保宣传教育

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加强对群众的环保意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环保行动,唤起全社会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高度关注。

3.制定应急预案

建立企业应急疏散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措施,并发布技术标准、标准化企业管理模式、强制性国家认证等方案,提高企业的“红线意识”和“安全意识”。

4.引入环保技术

对存在违法排污情况的企业,引入先进的环保技术,进行技术改造,提高污染物的减排效能,改变落后技术和管理方式,实现绿色发展,防止环境污染。

5.加强监测、检测、评估

加强对企业的监测、检测和评估工作,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数据和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数据的实时同步,加强对排污企业的全过程监管。

6.严格惩处违法排污行为

加强对涉嫌违法排污企业的调查取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暂停、吊销企业排污许可证,追究企业法律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态环境和健康权益。

四、整治措施

1.专项行动组成

成立专项整治人员拉网式排查,明确工作职责,确定工作计划和任务。

2.摸清底数

对全市范围内存在违法排污企业进行排查,在全市予以摸底梳理,实现全局清晰、数据精准。

3.强化制度

进一步完善企业排污证制度,加强对企业的排污监管和执法力度,并建立企业排污信用等级评定机制,逐步实现“法治+信用保障”模式。

4.进行规范化管理

采用标准化企业管理模式,对企业的环保现状进行评估,同时配合政策调控,逐步将排污企业转型为绿色企业。

5.开展环保宣传教育

通过媒体、网站、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开展环保宣传教育,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环保行动,建立生态文明习惯。

6.加大处罚力度

对发现的违法排污企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确保企业风气的规范化和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

五、督导考核

1.考核内容

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全面督导考核,确保行动的实施效果。

2.考核方式

采用定期报告、检查、抽查等方式进行考核,定期公布考核结果,并对行动的成效进行评估,及时调整行动策略。

六、预期效果

本方案的实施,将有效整治违法排污企业,推动企业转型,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提高全社会的环保意识,探索实践新的环保治理模式,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

企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方案2

一、工作思路和基本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环保优先、节约优先和安全发展,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和环保工作的总体部署,加大监管执法力度,积极推进化工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环境污染整治和结构调整工作,进一步遏制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事故,全面提高化工行业环保、安全水平和发展水平。

依法全面落实环保优先的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切实开展好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

工作中要做到思想认识上警钟长鸣、制度保证上严密有效、技术支撑上坚强有力、监督检查上严格细致、事故处理上严肃认真,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二、整治范围和工作目标

专项整治范围:全省化工行业所有生产企业,重点是技术含量低、环境污染重、安全保障差的小型化工生产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化工生产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

专项整治的主要目标:按照“逐个排查,集中整治,入园进区,改造提升”的总体要求,通过提高生产经营标准、行业准入门槛和从业资质要求,用一年时间集中整顿、淘汰各类违法违规化工生产企业,引导分散的化工生产企业在两年内向化工集中区域集中。

通过三年的整治,有效控制和治理污染,全面达到环保标准;认真落实安全措施,全面消除事故隐患;优化产品、产业结构,全面提升化工企业环保、安全水平和技术装备水平,推进化工行业科学健康有序发展。

三、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

(一)查清化工生产企业违法违规问题

要对全省化工生产企业现状进行全面摸底,逐个排查,重点从产业准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技术质量、人员资质以及土地、能耗、项目审核程序和工商登记等方面查清现有化工生产企业的现状和问题。

在xx年1xx至1xx的自查自纠阶段,相关部门暂停为任何企业补办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土地、工商登记等手续。

1.产业准入方面:重点查清是否违反产业政策或发展规划;是否仍在使用国家规定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与装备;是否违反其他市场准入标准等。

2.安全生产方面:重点查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布点在经省辖市批准的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专门区域;化工生产企业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装置是否定期进行安全评价;2005年以来新、改、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是否通过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是否通过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经省辖市政府设立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是否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是否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等。

3.环境保护方面:重点查清化工生产企业是否通过环评审批;环保设施是否配套,使用运行是否正常;项目是否通过环保验收;是否编制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否配置比较完备的应急处置设施;是否能够长期稳定达标排放;废水是否排入达到地表水功能区划要求的水域等。

4.技术质量监督方面:重点查清实施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的,是否领取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特种设备是否按规定注册登记并经定期检验合格;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和制度是否落实;气体充装单位是否依法经过行政许可等。

5.土地审批方面:重点查清是否越权审批用地预审;是否越权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特别是越权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是否越权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是否“以租代征”用地等。

6.能耗方面:重点查清单位产品能耗是否符合限额规定。

7.项目审核程序和工商登记方面:重点查清是否未经审批、核准或备案;是否越权审批或核准;是否以备案代替核准;是否未经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即已审批或核准;是否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是否未经相关前置许可办理工商登记等。

8.人员资质方面:重点查清化工生产企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否经过考核并持证上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经过法定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过法定培训并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是否经过安全培训并持证上岗。

(二)依法淘汰违法化工生产企业

1.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由安监部门提请当地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1)逾期未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一律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限内拒不整改、无法完成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

(4)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限内拒不整改、无法完成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

(5)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或因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已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限内拒不整改、无法完成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

2.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化工生产企业由环保部门报请当地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停。

(1)《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中明确规定应当关停的;

(2)超过我省《化工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或环保设施不配套、运转不正常,在三个月的治理期限内未完成治理任务的;

(3)本方案实施之日前,各地区已下达限期治理决定的化工企业在规定期限内仍无法完成治理任务的;

(4)在居民区集中附近排放恶臭污染物或刺激性气体,群众长期、集访,短期内无法解决的;

(5)发生重大环境事件以上的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社会影响的;

(6)危险废物不能自行安全处置又未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处置单位进行处置,造成环境重大污染事故的;

(7)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

(8)其他依法应当停产或关闭的。

3.凡未取得工商登记注册的化工生产企业,由相关职能部门提请当地政府依法取缔。

4.凡实施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却未在规定期限内领证的化工生产企业,由相关职能部门提请当地政府依法取缔。

5.对于应关闭的化工生产企业,由当地政府组织同级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取缔,注销或吊销企业相关证照,拆除相关生产设施,并向社会公告。

其中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对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企业,吊销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对从事多种经营活动的企业,变更或注销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对提出转产或解散的企业,变更或注销所有行政许可事项。

对依法关闭的企业所占用土地,鼓励企业利用土地重新转产,但原则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企业确实不能重新利用的,可由当地政府收回。

6.对被责令关闭但又擅自恢复生产的化工生产企业,一律按非法生产论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公安、监察、环保、安监、质监、工商等部门,依法强制取缔。

同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推动化工生产企业向化工集中区域集中

1.加快化工生产企业集中进区步伐。

鼓励分散的化工生产企业集中到符合化工产业定位、通过区域环评且环境基础设施完善的化工集中区域,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进入经省辖市政府批准的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

所有新建化工项目必须进入化工集中区域,否则不予环保、安全审批。

区域外的化工生产企业,不再批准任何形式的改建、扩建项目,并力争于2008年底前搬迁进入化工集中区域。

2.加快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工作进度。

原则上xx年底前,位于城市中心区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迁出主城区;与周边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制订搬迁计划并报当地政府批准,逐步搬迁。

企业搬迁异地重建的,必须按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标准、要求、程序等办理所有审批手续。

3.全面清理和重新确认现有化工集中区。

化工集中区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全布局。

xx年底前,对化工园区、工业集中区及综合性开发区中的化工片区进行全面清理确认,各市、县(市)原则上只保留1-2个化工集中区。

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需要的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需经省辖市政府批准后作为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

从xx年起,经过重新确认的化工集中区,区域环评与环保规划须经省环保厅批准。

(四)严格化工生产企业市场准入

1.严格执行产业准入门槛。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

对属于淘汰类项目,禁止任何形式的投资;对属于限制类的新建项目,禁止投资;对属于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改造。

严格项目审核程序。

严禁将项目分拆、违规审批、核准或备案;将原由县(市、区)核准、备案的化工项目权限上收至省辖市投资主管部门;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环保、安监等部门通报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情况;对已备案的项目,只有在通过环评、安评、征地、能耗评价等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严格项目准入门槛。

苏南苏中地区、苏北地区禁止新建单个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分别在3000万元、2000万元(不含土地费用)以下的所有化工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投资项目,须由省辖市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专业机构对其合理用能作出评价,达不到行业节能标准和单位产品能耗定额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核准。

2.严格执行安全准入门槛。

危险化学品新、改、扩建项目必须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经安监部门组织安全审查,其中凡新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按审批权限,由省辖市以上政府批准后,方可凭批准文件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化工企业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其中安全设施初步设计要通过安监部门组织的审查,并严格按初步设计进行施工,正式投产前安全设施要通过安监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

对2005年以来新、改、扩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凡未履行设立批准、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的,已建设并竣工投产的,由安监部门提请县(市)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报省辖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在建或已建成尚未投产的,如果不符合安全、环保、土地规划等要求,由当地政府依法关闭或取消项目,如果符合上述相关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后限期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3.严格执行环保准入门槛。

禁止建设排放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和恶臭气体的项目;禁止建设废水排入现状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要求水域的所有污染项目。

由省环保厅提出禁止建设排放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和恶臭气体项目名录,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4.严格规范从业人员资质要求。

化工生产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要具备相应资质,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要经法定培训并持证上岗,操作人员要进行强制性的岗位培训,未经培训不得上岗操作。

5.严格执行高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江苏省化工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6.提高化工生产企业的产品档次和技术含量。

省经贸委会同省有关部门分批制定化工行业技术规范,明确各阶段必须淘汰的落后工艺、产品和设备名录。

7.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环保部门会同经贸部门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的规定,组织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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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方案1

为加强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打击力度,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我市制定了违法排污企业专项整治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背景分析

目前,我市仍然存在一些企业存在违法排放的情况。

个别企业为了追求短期利益,无视生态环境保护,排放大量污染物,导致周边环境污染严重,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与健康带来重大威胁,严重影响到了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

二、整治目标

本方案的整治目标是:100%清除违法排污企业,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和健康,恢复环境生态,推动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整治内容

1.建立企业排污监管机制

本着“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制定企业排污证制度,明确排污责任人,并加强对企业的排污监管,加大排污执法力度,建立企业排污信用等级评定机制。

2.开展环保宣传教育

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加强对群众的环保意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环保行动,唤起全社会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高度关注。

3.制定应急预案

建立企业应急疏散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措施,并发布技术标准、标准化企业管理模式、强制性国家认证等方案,提高企业的“红线意识”和“安全意识”。

4.引入环保技术

对存在违法排污情况的企业,引入先进的环保技术,进行技术改造,提高污染物的减排效能,改变落后技术和管理方式,实现绿色发展,防止环境污染。

5.加强监测、检测、评估

加强对企业的监测、检测和评估工作,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数据和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数据的实时同步,加强对排污企业的全过程监管。

6.严格惩处违法排污行为

加强对涉嫌违法排污企业的调查取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暂停、吊销企业排污许可证,追究企业法律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态环境和健康权益。

四、整治措施

1.专项行动组成

成立专项整治人员拉网式排查,明确工作职责,确定工作计划和任务。

2.摸清底数

对全市范围内存在违法排污企业进行排查,在全市予以摸底梳理,实现全局清晰、数据精准。

3.强化制度

进一步完善企业排污证制度,加强对企业的排污监管和执法力度,并建立企业排污信用等级评定机制,逐步实现“法治+信用保障”模式。

4.进行规范化管理

采用标准化企业管理模式,对企业的环保现状进行评估,同时配合政策调控,逐步将排污企业转型为绿色企业。

5.开展环保宣传教育

通过媒体、网站、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开展环保宣传教育,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环保行动,建立生态文明习惯。

6.加大处罚力度

对发现的违法排污企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确保企业风气的规范化和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

五、督导考核

1.考核内容

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全面督导考核,确保行动的实施效果。

2.考核方式

采用定期报告、检查、抽查等方式进行考核,定期公布考核结果,并对行动的成效进行评估,及时调整行动策略。

六、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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