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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医疗物资保障应急预案1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医疗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医疗发〔2022〕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期间正常医疗秩序管理的通知》(桂新冠防指办〔2022〕8号)、《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疫情期间正常医疗秩序管理的通知》和《崇左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期间正常医疗秩序管理的通知》要求,为保障疫情防控期间正常医疗秩序,完善疫情条件下医疗服务管理运行机制,做好对封控区、管控区和隔离点的急危重症患者、肾功能衰竭和肿瘤等需维持定期治疗的重症患者、孕产妇和新生儿、慢性病患者的救治服务保障,引导患者合理就医,特制定本工作应急预案

一、总体要求

各级医疗机构由“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制定疫情防控期间疫情条件下的医疗服务保障工作预案,保证医疗秩序正常运行,满足人民群众就医需要,保障人民生命安全。

各街道(镇)要根据社区人口数量及日平均诊疗需求,组建专业转运队伍,配备足够的转运车辆。

做好辖区内孕产妇、肿瘤放疗化疗、血液透析等患者登记造册,提前预约就诊。

二、患者分类

(一)一类患者:新冠肺炎病毒阳性患者、中、高风险地区患者、密切接触患者,集中隔离点患者,封控区和管控区患者。

(二)二类患者:除一患者的其他患者,防范区患者。

三、诊疗流程

(一)封控区、管控区人员:由所在社区(村)安排工作人员或指导本人提前联系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预约,告知需就诊人员相关情况及有关病情;预约成功后,在就医当日,申请安排专用转运车“点对点”送医;诊疗结束后,协调专用转运车接回,实行闭环管理。

(二)隔离酒店集中隔离观察人员:常规诊疗服务由驻地医务人员提供;确需外出诊疗的,由隔离酒店工作专班直接联系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预约及安排专用车辆接送,具体流程参照封控区、管控区人员就医流程执行。

(三)防范区人员:自行前往正常开诊医院就诊,也可通过提供网上诊疗平台的医院获得线上医疗服务。

(四)所有急危重症患者(卒中、胸痛、严重创伤、休克、高烧、分娩等):直接拨打120急救电话,同时联系社区(村)和隔离酒店工作人员对接120救护车,由120救护车根据就医人员类别联系对应医院,并告知接收医院就诊人员管控情况;如果暂时联系不到120救护车,所在街道(镇)或隔离酒店专班工作人员应立即安排专用车送至对应医院,不得拖延。

诊疗结束后,封控区、管控区及集中隔离人员由街道(乡镇)或隔离酒店专班安排专用车辆接回。

(五)急危重症患者救治定点医院:提前制定接诊封控区、管控区、集中隔离人员急危重症患者的工作预案,设立救治绿色通道。

对不能排除新冠肺炎的急危重症患者,要在急诊抢救室、手术室、病房设置缓冲区,在积极抢救的同时进行核酸检测,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延误治疗或推诿急危重症患者。

同时要开展24小时核酸采样检测服务,对急危重症患者的核酸检测要加急出具检测结果,有条件的可采用快速检测技术,最大程度缩短急危重症患者检测时间。

四、工作要求

江州区疫情指挥部联防联控组、疫情防控与医疗救治组要分别牵头负责,各组及各专班配合落实,务必确保社区(村)、隔离酒店专班、开诊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明确各自工作职责,强化协同配合,做好患者全程就医环节无缝衔接。

属地医疗机构要结合实际制定辖区疫情期间医疗服务保障工作应急预案,并报江州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一)分区分级开展医疗服务

各乡镇要制定预案,明确本地区在发生疫情时的危重症患者救治定点医院,并告知辖区居民。

1.未发生疫情时,各级医疗机构要落实预检分诊、首诊负责制,并在将具有新冠肺炎可疑症状的患者引导至正规发热门诊就诊的基础上,按照江州区疫情防控指挥部的要求有序开展医疗服务。

2.对发生疫情的地区,向采取封控措施的社区(村)及时派出医疗服务队伍,采用巡诊和进社区(村)服务的方式适应居民医疗需求;各级医疗机构要及时响应中高风险地区居民的急救呼叫并提供服务。

(二)加强特殊患者管理

1.加强急诊手术和急危重症患者救治管理。

江州区人民医院要建立并完善急诊手术应急预案,对病情危重急需手术治疗的患者,尽快评估感染风险,通过设置负压或感染手术间、缓冲病房或应急隔离病房、提升医护人员防护等级等措施,及时妥善做好应急救治工作。

各级医疗机构建立急危重症患者救治绿色通道。

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理由,随意停止手术、延误治疗、推诿拒收急危重症患者;设置应急隔离区或缓冲区,用于暂未取得核酸检测结果等情况下急危重症患者的应急救治;要建立急危重症患者核酸检测的绿色通道,加急出具检测结果,加强设置急诊的医疗机构急诊服务管理,实现急诊与住院有效衔接。

2.加强孕产妇医疗管理。

各设立有产科的医疗机构要制定疑似或确诊新冠病毒感染孕产妇诊疗相关制度或预案,明确疑似或确诊孕产妇诊疗场所、流程及隔离防控要求。

(1)对于发热或有新冠疫情流行病学史的孕产妇,应先到(或报告社区闭环转诊设立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哨点)进行排查,能够明确排除新冠病毒感染的孕产妇,可转至普通门诊就诊;对于不能排除新冠病毒感染或确诊新冠肺炎的孕产妇,按照规定闭环转运至属地定点医院(后备医院)诊疗,严禁由疑似或确诊孕产妇自行转诊。

(2)各级医疗机构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拒绝或拖延接诊孕产妇,要指导孕产妇正确识别和应对临产征兆,及时前往助产机构住院分娩。

对其中邻近预产期的,要协调落实产检及分娩机构,并及时通知到人,确保衔接。

对遇确诊新冠病毒感染的孕产妇需紧急生产、转诊至定点医院前已发动产程、急需终止妊娠来不及转运等情形的,所在医疗机构应当做好隔离防护措施,在产妇分娩后及时评估其健康状况,确认安全后转运至属地定点医院(后备医院)落实后续治疗措施。

3.加强慢性病和特殊病的治疗管理。

各级医疗机构通过设置必要的急诊抢救缓冲区、急诊手术缓冲区和病房缓冲区等,对于血液透析患者、肿瘤放化疗患者、孕产妇、慢病患者等需要定期检查治疗的,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或者血友病等需长期用药的,以及突发心脑血管疾病、严重外伤等需要急诊急救的患者、儿科患者,如果流行病学史不明确或高度怀疑且不能排除新冠病毒感染的,先安排患者在缓冲区进行单人单间隔离,并在做好防护的基础上给予及时治疗,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停诊、拒诊或延误治疗。

要在救治同时进行核酸检测,排除新冠病毒感染的可解除隔离,不能排除新冠病毒感染的,在患者病情稳定后转入定点救治医院继续治疗,并做好缓冲间等救治区域的终末消毒。

科学测算维持本医院最低限度运转所需的要素配置,包括必须开设的科室、必须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必须的医护人员配置、必须的后勤保障等,缩减科室和业务规模,腾出床位等医疗资源用于保障重点人群救治。

2.释放床位资源。

严把新入院患者住院指征,迅速对各病区在院患者病情进行全面评估,尽快为符合出院标准的在院患者办理出院,积极将常见病、多发病患者以及恢复期的住院患者向下转诊,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妥善做好患者后续康复服务。

3.保证人力资源。

开展大规模核酸采样等疫情防控工作,尽量减少从非新冠定点医院抽调人员,优先从中医医院、妇幼保健机构、民营医院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抽调,集中力量保障重点人群医疗服务。

4.做好物资储备。

医疗机构要做好应对极端情况下物资储备工作,至少常备维持院内工作人员和患者1周所需的生活物资储备,做好医院满负荷运转1个月的医疗物资和疫情防控物资储备。

(二)加强转运调度服务

1.加强车辆配置。

各地要在救护车的基础上,加大转运车辆配置力度,充分发动党员干部,在封控管控区外实行交通管制的区域以村/社区为单位组织志愿服务车队,保障群众就医往返。

组织志愿送药队,为网上问诊、网上购药群众提供送药上门服务。

2.加强院前转运。

坚持统一调度,强化120救护车24小时应急值守,3分钟出车率达到95%。

120救护车不足时可紧急征调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等。

在做好标准防护的基础上,120急救单元可进入封控管控区域开展急危重症患者的急救转运工作,坚决打通看病就医“最后一米”。

按照规定对转运车辆、车载设备等进行专业消毒,实行“一转运一消毒”。

3.畅通急救热线。

各地要充分预估疫情防控需求,提前储备120急救热线话务员,强化培训和管理。

根据疫情形势梯次扩容120急救热线调度坐席,及时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或建立重点人群就医保障热线等其他渠道分流群众咨询诉求。

必要时,统筹电信、移动等话务员力量,确保受理能力充足,避免发生占线问题。

(三)减少人群聚集

1.实施分时段预约诊疗。

医疗机构要大力推行非急诊预约挂号、预约检查,有序引导患者分时段就诊,有效减少医疗机构人群聚集和人员流动,降低交叉感染风险。

对于择期手术患者,医疗机构应主动与患者沟通,全面了解患者意愿与病情进展情况,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建议结合疫情防控形势确定手术时间。

2.推行互联网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要发挥互联网医疗服务优势,完善“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功能,通过应用互联网医院、“云门诊”等手段,大力推行“网上问诊、电子处方、在线结算、送药到家”模式,多途径为患者提供线上疾病复诊、健康评估、健康指导、健康宣教、就诊指导、心理疏导等服务。

3.开通就医咨询热线。

医疗机构要分别设立急诊急救专线和信息咨询热线,并做好两条线路的功能划分。

急诊急救专线仅用于120急救调度指挥,不向社会公开,避免遭到信息咨询类电话挤兑;信息咨询热线要保持24小时畅通,及时准确回应群众诉求。

医疗机构内发生疫情导致科室、病区被封管控的,要对医务人员进行合理调配,将其充实到咨询电话等从事线上医疗服务。

4.组建巡回医疗队。

在辖区大面积实行静态管理情况下,各地要根据辖区内常见病、多发病分布情况和人员分布情况,组织精干力量,组建巡回医疗队,深入小区、乡村,为群众提供医疗服务。

(四)加强涉疫应急处置

1.加强科学研判。

针对出现新冠感染者的医疗机构,属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组织疾控、院感、社区防控等方面专家共同研判疫情风险、管控范围、处置措施等,科学精准提出疫情封管控建议,分区域、分科室、分单元划定封管控范围,有针对性采取科学防控措施,坚决杜绝以疫情防控为由一关了之、一封了之。

2.迅速有效应对。

当医疗机构发现“红黄码”人员和阳性病例时,要按照《四川省医疗机构发现“红黄码”人员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阳性患者应急处置指引》和《关于优化“红黄码”人员就医流程的通知》确定的工作流程进行规范处置,严防疫情扩散蔓延。

3.尽快恢复正常。

医疗机构整体封管控或停诊,须经当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应急指挥部医疗救治组备案,原则上不超过2天。

按照“快封、快筛、快消、快解”原则,尽快恢复正常医疗秩序。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充分考虑各种突发情况导致群众看病就医可能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应急预案,方案各个环节要明确到机构、明确到具体联系人。

非新冠定点医院要强化责任落实,优化资源布局,满足诊疗需求,配齐相关医务人员,配备充足的医疗物资和防疫物资,定期开展实战模拟演练,确保发生疫情时迅速发挥作用。

(二)强化协调联动。

各地要将疫情防控和各类重点人群的医疗服务保障工作协同推进,优先保障重点人群医疗服务需求,统筹做好医疗费用保障等工作。

根据辖区疫情发展变化,及时对可调用的医疗场所、人力资源、防护物资进行合理分配和优化调整。

按要求做好慢病管理、安全转运、分类救治、院感防控等重点工作,切实保障群众医疗需求。

(三)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一旦启动应急响应,要按照时间节点要求迅速将重点人群非新冠疾病救治定点医院信息包括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进行社会公布。

非新冠定点医院要在入口处、公告栏等醒目位置公示各类重点人群就医流程、服务项目等信息,引导患者合理选择就医。

(四)夯实基层力量。

加强基层医务人员队伍建设,加大定向医学生培养力度和履约管理,持续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定向培养“5+3”全科医生,引导定向医学生积极赴基层就业,不断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输送高学历人才。

加强应急人才储备,做好公共卫生应急服务岗位工作人员招募及培训使用工作,多措并举引导医学毕业生到基层服务,不断提升基层疫情防控能力和水平。

(五)严格责任追究。

在本方案执行过程中,对不执行首诊负责制、推诿患者,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不服从统一指挥、调度,组织协调不力,措施落实不到位,以及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舆情的,将依据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追究部门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疫情防控医疗物资保障应急预案3

为进一步保障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根据《教育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引导高校学生有序返校的通知》要求,努力做好疫情期间物资保障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1.疫情防控物资优先采购原则。

先采购与疫情防控相关

的物资,其他无关物资可以延后采购。

2.采购效率优先原则。

为提高采购效率,可以采取先采

购后补审批的方式采购。

3.拓展渠道保证采购效能原则。

为保证采购效能,除向定点供应商采购外,还可以通过附属医院采购渠道、网上电子商城、其他合法途径等渠道进行采购。

4.统筹协调、相互调剂原则。

根据两个校区防疫工作需要,对防疫物资进行统筹采购和调剂。

二、组织领导

成立防疫物资储备工作小组,由招标采购办主管领导任组长,资产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采购中心和资产中心人员组成。

工作小组职责:制定防疫物资储备工作机制,确定防疫物资种类、数量,完成防疫物资采购任务,统筹防疫物资采购调剂,定时向上级汇报防疫物资储备情况。

工作小组联系人:杨宗强三、物资储备种类

防疫物资储备种类和数量根据学校医务室指引,结合工作岗位需要进行确定。

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个人防护装置:医用外科口罩、一次性医用口罩。

2.医护人员防护装置:N95或KN95口罩、医用外科口罩、一次性手套、一次性防护服、护目镜。

3.健康检测用具:红外线体温计、水银体温计。

4.环境消毒用品:紫外线灯、医用酒精、二氧化氯消毒粉。

5、其他物资:室内灭蚊装置、检测用具电池、工作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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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医疗物资保障应急预案1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医疗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医疗发〔2022〕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期间正常医疗秩序管理的通知》(桂新冠防指办〔2022〕8号)、《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疫情期间正常医疗秩序管理的通知》和《崇左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期间正常医疗秩序管理的通知》要求,为保障疫情防控期间正常医疗秩序,完善疫情条件下医疗服务管理运行机制,做好对封控区、管控区和隔离点的急危重症患者、肾功能衰竭和肿瘤等需维持定期治疗的重症患者、孕产妇和新生儿、慢性病患者的救治服务保障,引导患者合理就医,特制定本工作应急预案。

一、总体要求

各级医疗机构由“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制定疫情防控期间疫情条件下的医疗服务保障工作预案,保证医疗秩序正常运行,满足人民群众就医需要,保障人民生命安全。

各街道(镇)要根据社区人口数量及日平均诊疗需求,组建专业转运队伍,配备足够的转运车辆。

做好辖区内孕产妇、肿瘤放疗化疗、血液透析等患者登记造册,提前预约就诊。

二、患者分类

(一)一类患者:新冠肺炎病毒阳性患者、中、高风险地区患者、密切接触患者,集中隔离点患者,封控区和管控区患者。

(二)二类患者:除一患者的其他患者,防范区患者。

三、诊疗流程

(一)封控区、管控区人员:由所在社区(村)安排工作人员或指导本人提前联系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预约,告知需就诊人员相关情况及有关病情;预约成功后,在就医当日,申请安排专用转运车“点对点”送医;诊疗结束后,协调专用转运车接回,实行闭环管理。

(二)隔离酒店集中隔离观察人员:常规诊疗服务由驻地医务人员提供;确需外出诊疗的,由隔离酒店工作专班直接联系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预约及安排专用车辆接送,具体流程参照封控区、管控区人员就医流程执行。

(三)防范区人员:自行前往正常开诊医院就诊,也可通过提供网上诊疗平台的医院获得线上医疗服务。

(四)所有急危重症患者(卒中、胸痛、严重创伤、休克、高烧、分娩等):直接拨打120急救电话,同时联系社区(村)和隔离酒店工作人员对接120救护车,由120救护车根据就医人员类别联系对应医院,并告知接收医院就诊人员管控情况;如果暂时联系不到120救护车,所在街道(镇)或隔离酒店专班工作人员应立即安排专用车送至对应医院,不得拖延。

诊疗结束后,封控区、管控区及集中隔离人员由街道(乡镇)或隔离酒店专班安排专用车辆接回。

(五)急危重症患者救治定点医院:提前制定接诊封控区、管控区、集中隔离人员急危重症患者的工作预案,设立救治绿色通道。

对不能排除新冠肺炎的急危重症患者,要在急诊抢救室、手术室、病房设置缓冲区,在积极抢救的同时进行核酸检测,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延误治疗或推诿急危重症患者。

同时要开展24小时核酸采样检测服务,对急危重症患者的核酸检测要加急出具检测结果,有条件的可采用快速检测技术,最大程度缩短急危重症患者检测时间。

四、工作要求

江州区疫情指挥部联防联控组、疫情防控与医疗救治组要分别牵头负责,各组及各专班配合落实,务必确保社区(村)、隔离酒店专班、开诊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明确各自工作职责,强化协同配合,做好患者全程就医环节无缝衔接。

属地医疗机构要结合实际制定辖区疫情期间医疗服务保障工作应急预案,并报江州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一)分区分级开展医疗服务

各乡镇要制定预案,明确本地区在发生疫情时的危重症患者救治定点医院,并告知辖区居民。

1.未发生疫情时,各级医疗机构要落实预检分诊、首诊负责制,并在将具有新冠肺炎可疑症状的患者引导至正规发热门诊就诊的基础上,按照江州区疫情防控指挥部的要求有序开展医疗服务。

2.对发生疫情的地区,向采取封控措施的社区(村)及时派出医疗服务队伍,采用巡诊和进社区(村)服务的方式适应居民医疗需求;各级医疗机构要及时响应中高风险地区居民的急救呼叫并提供服务。

(二)加强特殊患者管理

1.加强急诊手术和急危重症患者救治管理。

江州区人民医院要建立并完善急诊手术应急预案,对病情危重急需手术治疗的患者,尽快评估感染风险,通过设置负压或感染手术间、缓冲病房或应急隔离病房、提升医护人员防护等级等措施,及时妥善做好应急救治工作。

各级医疗机构建立急危重症患者救治绿色通道。

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理由,随意停止手术、延误治疗、推诿拒收急危重症患者;设置应急隔离区或缓冲区,用于暂未取得核酸检测结果等情况下急危重症患者的应急救治;要建立急危重症患者核酸检测的绿色通道,加急出具检测结果,加强设置急诊的医疗机构急诊服务管理,实现急诊与住院有效衔接。

2.加强孕产妇医疗管理。

各设立有产科的医疗机构要制定疑似或确诊新冠病毒感染孕产妇诊疗相关制度或预案,明确疑似或确诊孕产妇诊疗场所、流程及隔离防控要求。

(1)对于发热或有新冠疫情流行病学史的孕产妇,应先到(或报告社区闭环转诊设立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哨点)进行排查,能够明确排除新冠病毒感染的孕产妇,可转至普通门诊就诊;对于不能排除新冠病毒感染或确诊新冠肺炎的孕产妇,按照规定闭环转运至属地定点医院(后备医院)诊疗,严禁由疑似或确诊孕产妇自行转诊。

(2)各级医疗机构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拒绝或拖延接诊孕产妇,要指导孕产妇正确识别和应对临产征兆,及时前往助产机构住院分娩。

对其中邻近预产期的,要协调落实产检及分娩机构,并及时通知到人,确保衔接。

对遇确诊新冠病毒感染的孕产妇需紧急生产、转诊至定点医院前已发动产程、急需终止妊娠来不及转运等情形的,所在医疗机构应当做好隔离防护措施,在产妇分娩后及时评估其健康状况,确认安全后转运至属地定点医院(后备医院)落实后续治疗措施。

3.加强慢性病和特殊病的治疗管理。

各级医疗机构通过设置必要的急诊抢救缓冲区、急诊手术缓冲区和病房缓冲区等,对于血液透析患者、肿瘤放化疗患者、孕产妇、慢病患者等需要定期检查治疗的,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或者血友病等需长期用药的,以及突发心脑血管疾病、严重外伤等需要急诊急救的患者、儿科患者,如果流行病学史不明确或高度怀疑且不能排除新冠病毒感染的,先安排患者在缓冲区进行单人单间隔离,并在做好防护的基础上给予及时治疗,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停诊、拒诊或延误治疗。

要在救治同时进行核酸检测,排除新冠病毒感染的可解除隔离,不能排除新冠病毒感染的,在患者病情稳定后转入定点救治医院继续治疗,并做好缓冲间等救治区域的终末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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