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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各种规章制度1
第一章 总则
为了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确保公司所属矿山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进行,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根据《矿山安全法》制订。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公司利用一切能力完善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矿山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各部门在职工上岗前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公司各部门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如爆破作业等。
公司对各选厂厂长、坑长、工段长、部门经理以上公司领导和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公司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
公司鼓励技术人员和广大职工在生产实践中开展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改进安全设施,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公司所属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公司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开工生产。对已经在进行生产的,要进行安全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矿山建设工程必许按照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并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
各生产车间或作业面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各生产车间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在进入生产现场入口处醒目地树立操作规程和安全要求。
各生产车间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毁坏。
各生产车间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
各生产车间必须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保证使用安全。
公司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要求。
公司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必须对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
(一)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
(二)瓦斯爆炸、煤尘爆炸;
(三)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
(四)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灾;
(五)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
(六)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引起的危害;
(七)其他危害。
公司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对使用机械、电气设备,排土场、矸石山、尾矿库和矿山闭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应当采取预防措施。
公司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生产车间厂长、主管副总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公司综合管理部对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公司总经理对全公司的安全生产负总的管理责任。
公司定期向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发挥职工的监督作用。公司职工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公司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生产安全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公司违反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工会有权要求企业行政方面或者有关部门认真处理。公司召开讨论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工会代表参加,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公司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公司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公司生产管理部汇报公司领导后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公司矿山生产车间必须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公司各矿山生产车间不得录用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公司矿山生产车间对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分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公司综合部负责组织各生产车间落实制定矿山事故防范措施,并组织落实。安全保卫部参与督促检查。
公司建立由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在条件限制的情况下,充分与所属地政府和医疗机构合作。
公司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分配给各生产车间。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由公司综合部、安全保卫部会同财务部共同管理费用的使用。
公司各生产车间要无条件接受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责:
(一)检查矿山企业和管理企业的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检查矿山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
(四)检查矿山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五)监督矿山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情况;
(六)参加并监督矿山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矿山安全监督人员有权进入公司任何矿山生产车间,在现场检查安全状况发现有危及职工安全的紧急险情时,根据要求各矿山生产车间要立即处理。
如发生矿山事故,公司各部门必须立即组织和无条件地参与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如实报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
如发生一般矿山事故,由公司负责调查和处理。
如发生重大矿山事故,公司所有人员必须无条件接受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会和矿山企业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公司对矿山事故中伤亡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
矿山事故发生后,应当尽快消除现场危险,查明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现场危险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
公司各矿山生产车间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除公司进行经济处罚外,将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矿山生产车间主管人员对矿山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除公司进行经济处罚外,将比照刑法第一百_条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和必要的经济处罚。
公司对坚持矿山安全生产,防止矿山事故,参加矿山抢险救护,进行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公司将给予精神和物资奖励。
公司每年年底组织全公司安全生产先进员工评比。评比结果作为发放奖金和其他奖励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第六章附则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准,并将随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进行修改完善。
本制度经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本制度由本公司综合部、安全保卫部负责解释。
企业安全生产各种规章制度2
一、市场中从事石材生产、经营和储存的商家必须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该人员可以是本厂的法人或者是与市场签订租赁合同的乙方代表,他们将担任本区域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他们需要了解相关的安全生产规定和操作规程,以确保能够正确管理和处理安全事务。
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他们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并熟悉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只有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才能上岗作业。
四、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获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相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以提醒工作人员注意安全。
六、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涉及生命安全和具有较大危险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和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过专业资质检测和检验机构的检测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同时,还需要获得安全使用证书或者安全标志。检测和检验机构对检测和检验结果负责。
七、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和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置符合紧急疏散要求的出口,出口应当标志明显并保持畅通。禁止封闭或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员工宿舍的出口。
八、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时,应当安排专门的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九、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和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和使用。
十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经常性地检查安全生产状况。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立即处理。如果无法处理,应及时向本单位的相关负责人报告。检查和处理情况应记录在案。
十二、在生产区域内严禁非工作人员(特别是未成年人)入内。来访客人应由本单位专职人员陪同,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场参观、考察等。工作场地一律不允许穿拖鞋。商家有责任监管本单位员工的孩子。
以上管理制度由重庆履泰实业有限公司负责监督执行。市场经营者必须无条件服从市场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如果不认真整改或拒绝接受检查整改,市场管理方将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上报相关职能部门,并给予行政处罚。
企业安全生产各种规章制度3
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改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公司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成立了安全生产办公室。该办公室由总经理担任主任,各部门主管担任成员。安全生产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包括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制定公司的劳动保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监督日常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消除安全隐患,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参与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和试运转工作,调查和处理伤亡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伤亡事故,参与信息传达和反馈工作。
除了安全生产办公室,各部门还必须成立安全小组,负责对本部门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定安全生产实施则和操作规程,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办公室的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
在公司中,厂长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主管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各级工程师和技术员在审核批准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的准确性。各部门安全管理员要协助本部门主管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处理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事务和检查监督工作。车间生产安全员要检查和督促车间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和工具的安全检查和保养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对于员工来说,在生产和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时,要及时报告上级或安全员,并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排除。
对于新员工、临时工和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才能准许其进入操作岗位。对于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须重新进行安全培训才能上岗。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等工作的员工,必须经过资质培训并取得相关的资格证书才能从事相关操作。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需要进行经常性的安全培训教育。
在工程和设备方面,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需要正确使用、定期维护和检修。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符合国家的安全规定,必须具备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良好的绝缘性能以及可靠的接地和接零保护措施。对于产生大量蒸汽、易腐蚀、易燃易爆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对于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引进国外设备时,必须同时引进配套的安全附件,并且这些附件必须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新建、扩建、改建、迁建的生产场地和技术改造工程必须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投产。
对于起重设备和电梯的安全,公司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的安全要求。在签订订货、安装、维护保养合同时,必须遵照技术监督部门的规定。新购的起重设备和电梯必须是由取得国家许可证并在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单位设计和生产的产品。起重设备和电梯的使用必须取得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使用合格证。工程部门办理新安装起重设备和电梯移交时,除了交付有关文件和说明书等资料外,还必须告知接收部门有关维修、检测和年审等事宜。负责管理起重设备和电梯的部门要加强管理、使用和维护、保养、年审等工作,并及时消除隐患,严禁带病隐患运行。对于需要聘请外单位人员进行安装、维修、检测起重设备和电梯的情况,必须选择技术监督局认可的单位进行操作。起重设备和电梯管理部门必须将起重设备和电梯及其维修、检测、年审和运行情况等资料副本报送公司安全办备案。
员工劳动安全和保护是公司的重要任务。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公司为员工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并教育员工正确使用。公司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和防噪声等工作,并进行卫生监督测量。对于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公司进行技术改造和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以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员工必须定期接受职业体检,并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进行调整工作岗位和治疗。禁止年龄未满18周岁的员工和怀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有害有毒的作业。
为了确保安全生产,公司坚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安全办公室每年组织全公司安全检查不少于四次,各生产部门每月安全检查不少于一次。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每天不少于两次。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每天需要进行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部门无法进行整改,要立即报告安全办统一安排整改。
对于事故的处理和奖惩,公司每年总结一次安全生产工作,并评选安全生产先进团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对于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职责和法律的追究。对于事故的上报,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于事故的调查处理,要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包括抢救伤员、保护现场、报告上级和安全办公室、调查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处理事故责任人、通报和分析事故等。对于员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按照玩忽职守论处。
以上是公司的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内容。公司将继续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努力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确保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企业安全生产各种规章制度4
一、目的:
加强公司的生产工作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
二、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
1、公司成立由总经理任主任,各部门主管为成员的安全生产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
(1)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
(2)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切执行情景执行监督检查。
(3)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4)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制定本公司的劳动保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
(5)监督日常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消除生安全事故隐患。
(6)遇有异常紧急的不安全情景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立即报告上级研究处理。
(7)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8)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和试运转工作。
(9)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监督其按时实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0)对公司外部的信息和基层情景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2、司各部门必须成立安全小组成,负责:
(1)对本部门的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2)制定安全生产实施则和操作规程。
(3)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4)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办公室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
3、全生产职责人:厂长是本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职责人,分管生产的主管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公司安全生产的主要职责人。(详见机构表)
4、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部门、分厂的主管人员担任,并配备安全生产兼职管理员,以及三名以上不脱产的安全员。
5、各级工程师和技术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和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6、各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7、各部门安全管理员要协助本部门主管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部门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8、各车间生产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车间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本车间、班组的安全生产情景。做好安全生产日报表的填写工作。
9、员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景,及时报告上级或安全员,并迅速予以排除。
10、对新员工、临时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部门、车间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须重新进行安全培训才能上岗。
11、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含厂内机动车)的员工,需经有资质的培训单位进行和考试并取得相关的资格证书后,才能从事该项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培训教育。
四、工程、设备仪器
1、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合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2、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性能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和接零保护措施。
3、产生大量蒸汽、易腐蚀、易燃易爆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保护等级的技术要求。
4、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须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
5、凡新建、扩建、改建、迁建的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须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称为三同时)。
6、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出劳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完成情况和品质评价报告,经有关部门审查验收,并签名盖章后,方可施工、投产。未经同意而强行施工、投产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7、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坚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备。
8、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通,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平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地方,必须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9、有高压、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10、雇请外单位人员在本公司的场所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部门应加强管理,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严重损失者,需索赔并严加处理。
11、被雇请的施工人员需要进入厂区、宿舍进行施工作业时,须在保安处登记,需要进行明火作业的须备案登记。
12、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有防火、防爆设备,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13、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源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五、起重设备、电梯的安全
1、签订起重设备、电梯订货、安装、维护保养合同时,须遵照区技术监督部门规定的有关安全要求。
2、新购的起重设备、电梯必须是取得国家有关许可证并在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单位设计、生产的产品。起重设备、电梯销售商须设立有(经技术监督局备案认可的)维修保养点或正式委托保养点。
3、起重设备、电梯的使用必须取得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起重设备、电梯使用合格证。
4、工程部门办理新安装起重设备、电梯移交时,除应交有关文件、说明书等资料以外,还须告诉理解部门有关起重设备、电梯的维修、检测和年审等事宜。
5、负责管理起重设备、电梯的部门,要切实加强起重设备、电梯的管理、使用和维护、保养、年审等工作。发现隐患要立即消除,严禁带病隐患运行。
6、确需聘请外单位人员安装、维修、检测起重设备、电梯时,被雇请的单位必须是技术监督局安全认可的单位。
7、起重设备、电梯管理部门须将起重设备、电梯和维修、检测、年审和运行情况等资料影印件副本报公司安全办备案。
8、起重设备、电梯说明书中规定的安全注意事项要严格执行,更不能超负荷运转。
六、员工劳动安全和保护
1、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员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部门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2、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声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督测量。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和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3、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上报上级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进行治疗。
4、禁止年龄未满18周岁的员工和怀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有害有毒的作业。
5、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办公室组织全公司的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四次。各生产部门每月安全检查不少于一次,各年间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每一天不少于两次。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一天检查。
6、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部门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全办统一安排整改。
七、事故的处理和奖惩
1、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办组织评选安全生产进团体和先进个人,加以表彰。
2、对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的事故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责任处分,对触犯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3、凡发生事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4、对事故责任者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犯法律者依法论处。
5、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大家好,以下内容是小编根据各位的需求,为大家整理出的有关于企业安全生产各种规章制度文档,欢迎各位阅读和借鉴。
企业安全生产各种规章制度1
第一章 总则
为了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确保公司所属矿山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进行,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根据《矿山安全法》制订。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公司利用一切能力完善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矿山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各部门在职工上岗前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公司各部门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如爆破作业等。
公司对各选厂厂长、坑长、工段长、部门经理以上公司领导和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公司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
公司鼓励技术人员和广大职工在生产实践中开展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改进安全设施,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公司所属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公司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开工生产。对已经在进行生产的,要进行安全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矿山建设工程必许按照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并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
各生产车间或作业面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各生产车间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在进入生产现场入口处醒目地树立操作规程和安全要求。
各生产车间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毁坏。
各生产车间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
各生产车间必须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保证使用安全。
公司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要求。
公司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必须对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
(一)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
(二)瓦斯爆炸、煤尘爆炸;
(三)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
(四)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灾;
(五)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
(六)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引起的危害;
(七)其他危害。
公司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对使用机械、电气设备,排土场、矸石山、尾矿库和矿山闭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应当采取预防措施。
公司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生产车间厂长、主管副总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公司综合管理部对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公司总经理对全公司的安全生产负总的管理责任。
公司定期向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发挥职工的监督作用。公司职工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公司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生产安全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公司违反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工会有权要求企业行政方面或者有关部门认真处理。公司召开讨论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工会代表参加,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公司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公司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公司生产管理部汇报公司领导后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公司矿山生产车间必须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公司各矿山生产车间不得录用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公司矿山生产车间对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分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公司综合部负责组织各生产车间落实制定矿山事故防范措施,并组织落实。安全保卫部参与督促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