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举措,才能保障人们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港口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精选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借鉴。
港口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精选1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有关新冠疫情防控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港口口岸疫情防控工作,严防疫情通过港口传播和扩散,参照国家防疫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应对新冠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新冠防控方案》、交通运输部《港口及其一线人员新冠疫情防控工作指南》、各级各部门疫情防控相关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结合**市港口疫情防控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编制目的
及时控制和消除新冠疫情的扩散,规范指导疫情防控应急处置流程,协调处理好涉港相关部门及港口企业疫情防控应急处置工作,保护行业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最大限度地降低和消除疫情对港口造成的负面影响,确保做到疫情防控工作各环节无缝对接,严防严控疫情传播扩散。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依照行业管理职责,指导涉港相关部门及港口企业做好新冠疫情处置工作。
三、疫情防控应急处置流程
出现疫情相关突发情况时,依照以下流程处置:
1.若入境船舶在申报进港前发现存在发热等疑似新冠症状的,船方或其委托的船舶代理应及时向边检、海关、海事等口岸管理部门报告,经海关审核通过后,上报港口所在地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同意进港,并由其派遣相关部门进行救助。
如发现船东、船长、船舶代理未及时报告相关风险隐患,各部门应严肃追究其责任。
2.船舶靠泊或离港后,若发现核酸检测呈阳患者(以下简称“感染者”),海关部门应及时上报领导小组,同时立即成立现场处置指挥部,指挥部成员由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派专人组成,全面负责组织、协调、处置现场疫情防控应急工作。
3.现场处置指挥部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开展工作。
船方或其委托的船舶代理负责为感染者向边检部门申请办理入境手续;经边检部门办理入境手续后,卫健部门负责及时安排负压救护车将感染者“点对点”送至指定医院诊治;引航员等涉及人员立即进行核酸检测,并实行封闭管理,解除封闭前按属地指挥部要求进行核酸检测。
4.疾控中心开展密切接触者等人员的判定工作并指导环境消杀工作;感染者下船就医后,船舶应及时按要求开展终末消杀。
5.染疫或染疫嫌疑船舶经卫生处理合格后,海关部门签发船舶入境检疫证,现场处置指挥部决定是否允许装卸作业。
6.港口企业应在救护车辆离开后及时对码头前沿感染者经停区域进行消杀,并按涉疫垃圾相关管理规定做好受染物品处置,消杀后在码头前沿与船舶一定距离外拉起警戒线,设置专职安保岗位进行监管,边检部门按规定开展船舶监护工作。
7.船方或其委托的船舶代理应跟踪对接感染者就医和医治后回程等事宜,相关情况及时报告现场处置指挥部。
8.根据现场处置指挥部决定,船方或其委托的船舶代理通知船方关闭生活区相联的水密门窗、做好人员隔离。
9.现场处置指挥部允许装卸作业后,作业人员登轮前,船方应关闭所有水密门、窗,作业期间严禁船员离开生活区。
登轮作业人员必须完成两剂疫苗接种,同时按要求做好个人防护,禁止与船上人员接触,禁止进入船舶生活区域等密闭空间。
确需船员配合作业时,相关船员应严格落实个人防护,并与登船作业人员保持安全距离。
卸下的货物应与不涉疫的货物分开堆存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消杀处理,堆存区应有明显标识。
10.船舶起居舱室和生活处所需要通风时,船方要主动或通过船舶代理通知港口企业,港口企业在收到通知后,应暂停作业,立即将现场作业人员撤出码头前沿。
船舶通风应按照最新版《船舶船员新冠疫情防控操作指南》要求执行。
11.港口企业要在舷梯附近设置缓冲区,配备消毒设施
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用于鞋底消毒、防护用品更换等。
在缓冲区内设置临时办公室,供船方与港口企业、船舶代理等相关人员进行文件签署和交接使用,要求各方参与文件签署人员应按要求做好个人防护,签署完成后相关人员必须马上离开,不得逗留,并对接触区域进行消杀。
12.作业完成后,作业人员下船应走“三区两通道”进行个人防护用品更换和手卫生(换下的防护用品应按照医疗垃圾相关规定处理),并由专用车辆送至集中居住区。
港口企业根据防疫要求,对卸下的货物进行消杀。
13.船舶在港期间采取无接触的物资供应方式,经现场指挥部同意可进行物供作业,物供人员应按要求做好个人防护,不得登轮。
所供给物资放置在舷梯口或通过吊装上船。
14.使用过的涉疫垃圾应严格按医疗垃圾相关规定进行收集处置。
船舶的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污油水原则上在船上集中封存,确需回收的,由回收单位拟定回收方案,经现场处置指挥部同意后,方可回收。
15.如船舶因感染者产生配员不足,船舶应取得由主管部门出具的船员特免证明,并征得现场处置指挥部同意后方能开航。
船方在更换船员时,应按要求做好相关防护措施,由专车“点对点”送至指定隔离点。
确实无法及时补充船员导致长时间在港影响正常生产的,在保障安全情况下及时将船舶移泊至锚地等待,做好锚地等待期间保障方案并严格落
实。
台风期间,还应在各方协助下做好船舶防台风方案,确保安全。
16.入境船舶具备离泊条件后,船方或其委托的船舶代理向现场处置指挥部申报离港,现场处置指挥部同意后,引航机构制定引航方案,船舶代理通知船方打开驾驶台两侧门窗。
3.区海洋与渔业局要持续保持应急状态,加强值班值守,实⾏领导带班、⼯作⼈员24⼩时轮班制度,随时掌握全镇渔区渔⼯的疫情动态;要配合相关单位加强疫情信息的核实报告,坚决杜绝漏报、迟报和瞒报。
4.要进⼀步加强内部防控,对出⼊本单位⼈员开展体温检测,发现可疑患者及时报告当地社区和卫⽣部门。
对本单位因病缺勤⼈员开展登记,做好排查。
(四)情形4:本镇3个或3个以上涉渔村(居)在册管理渔船上捕捞渔⼯中出现输⼊性病例,渔区出现持续传播蔓延。
在落实好“情形3”措施的基础上,落实以下措施:
1.及时配合相关单位发布禁⽌全区渔船出海⽣产作业的通告,禁⽌全镇渔船出海作业⽣产,要求船东船长落实渔船渔⼯防控疫情主体责任,管住⾃家船、⾃家家属、⾃家渔⼯,尽量减少或不留渔船值班船员。
2.配合相关单位建⽴联防联控⼯作机制,在当地卫⽣部门指导下做好内部疫情防控⼯作,办公场所实⾏“封闭式”管理。
3.要持续保持应急状态,加强值班值守,实⾏镇领导带班值班,发⽣疫情病例的涉渔村(居)实⾏镇主要领导带班、副职领导在岗值班和⼯作⼈员24⼩时轮班制度,随时掌握全镇渔⼯的疫情动态;配合相关单位开展再排查、再核实,逐船逐户逐⼈筛查,确保不漏⼀船⼀家⼀⼈。
实⾏疫情信息的实时核实报告,坚决杜绝漏报、迟报和瞒报。
四、应急响应终⽌
1.渔区新冠肺炎疫情得到有效控制,经报告镇防控指挥部批准同意,镇防控领导⼩组及时发布应急响应终⽌。
2.要对疫情发⽣经过、采取的应对措施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等进⾏全⾯评估、总结。
3.在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确保安全、卫⽣、健康的前提下,要指导、组织好当地渔业复⼯复产各项⼯作。
五、相关保障
(⼀)经费保障
严格按照疫情防控⼯作要求落实防疫资⾦保障,进⼀步压减⼀般性⽀出,优先安排防疫费⽤⽀出。
(⼆)技术保障
结合海洋与渔业⼯作,在卫健部门指导下对相关⼯作⼈员开展新冠肺炎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提升⼯作⼈员应对新冠肺应急处置业务技术⽔平,确保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三)物资保障
做好疫情防控所需⼝罩、护⽬镜、消毒液、⼿套、鞋套、防护服等各类防护物资储备,公务车辆优先保障疫情防控,重点加强对⼀线⼈员的防护保障,降低⼯作过程中感染疫情风险。
六、奖惩
(⼀)奖励。
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作中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向镇防控指挥部或上级部门推荐进⾏表彰。
(⼆)责任追究
1.在执⾏本预案过程中,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不服从统⼀指挥、调度,不履⾏⼯作职责,组织协调不⼒,推诿扯⽪,措施落实不到位,以及⼯作中出现重⼤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员的责任。
2.对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的,由有权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员责任。
3.对不接受医学观察、隔离治疗,阻碍、⼲扰新型冠状病毒防控⼯作正常开展,在接受疫情调查时不讲实情,导致疫情传播扩散的相关⼈员,由有权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七、相关要求
1.省、市、区启动应急响应的,配合相关部门按省、市、区应急响应等级履⾏渔业⾏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职责。
2.疫情期间,对可能造成⽔产品需求暴增或供应特别困难,给群众⽣活造成严重影响的,配合相关部门按《龙海区海洋与渔业局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产品保供应急预案》进⾏处置。
对存在境外疫情可能由海上渔船输⼊风险的,配合相关部门按照《龙海区防⽌渔业海上境外疫情输⼊应急处置预案》进⾏处置。
对台风期渔船进港避风可能由避风渔船输⼊风险,配合相关部门按照《龙海区台风期间避风渔船防境外疫情海上输⼊⼯作预案(2021年版)》进⾏处置。
港口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精选3
为全⾯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强化⾮法⼊境⼈员管控⼯作部署决策要求,严防渔业海上境外疫情输⼊,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依法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作的通知》、《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强化海上渔船管控严防境外疫情输⼊⼯作⽅案>的通知》、《福建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作指挥部综合协调组关于印发<福建省台风期间避风船舶防境外疫情海上输⼊⼯作导则(2021年版)>的通知》(闽应对疫情指挥部综〔2021〕24号)、《漳州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预案》、《漳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作指挥部关于落实“管⾏业必须管疫情防控⼯作”的通知要求》、《漳州市突发公共卫⽣事件应急预案》以及《漳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预案(修订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精神,结合我镇海上渔业实际,制定本预案。
⼀、处置原则
我镇统⼀领导、属地村(居)负责,部门分⼯协作、镇村联防联控,依法快速处置、确保管控有效。
⼆、处置事项
1.我镇渔船作业海域发现境外可疑渔船或其它可疑船舶的;
2.相关部门海上巡查发现我镇渔船搭载⾮报备出海⼈员或载运境外⼈员的;
3.码头检查发现从我镇进港渔船搭载⾮报备出海⼈员或载运境外⼈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