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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集性活动疫情防控指引1
在全国无规模性疫情发生,在风险可控、各项防控措施落实的前提下可举办各类人群聚集性活动,大型活动所在设区市须为低风险地区;当省内或周边省份出现来源不明的社区传播疫情或规模性疫情,大型人群聚集性活动应适当从严控制。
工作原则和适用范围
工作原则
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和“动态清零”总方针,坚持严密监测、严格排查、严控风险、严谨落实“四严”工作要求,压实属地、部门、单位、个人“四方责任”,聚焦会前、会中、会后关键环节,强化重点人员、重点场所疫情防控措施,实施全程全链条可追溯管理,落实全员核酸检测、全程健康监测,严密构筑防控网,最大限度降低疫情相关的风险隐患,保障大型展会、会议等人群聚集性活动成功举办。
适用范围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省内举办的200人以上的大型会议、展览、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等人群聚集性活动。
有境外人员参加的大型活动,应根据活动期间我国疫情、境外参加活动人员所在国家(地区)疫情,以及当时的防疫政策制定相应的疫情防控要求。
原则上与我国参加人员实行相同防疫政策。
防控措施
活动前期准备
按照“谁举办、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活动主办、承办单位(以下统称组织方)履行主体责任,提前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应急预案或相关工作制度,落实防控措施。
审慎举办涉外聚集性活动,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有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尚未解除的县(市、区)或有本土病例发生的县(市、区)原则上不举办大型人群聚集性活动。
确定活动的举办时间和地点后,组织方应制定风险评估方案,在活动开始前2周根据活动性质、规模等特点,开展风险评估。
评估前尽量收集参加人员来源地、举办活动的场所分布、活动过程安排、饮用水和食物供应等信息,对风险评估提出的措施要求及时落实整改。
组织方在活动举办前组织开展工作人员岗前培训,并指定专人负责疫情防控信息报告和联络协调工作,做好活动参加人员的健康筛查,确保活动工作人员掌握疫情防控基本技能和应急处置流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健康筛查
主要包括新冠肺炎疫苗接种、流行病学史筛查、健康监测、核酸检测等工作。
按照应接尽接的原则,原则上所有参加活动人员在活动前完成新冠疫苗全程接种;符合加强免疫接种条件的,应及时完成加强免疫接种。
组织方提前做好参加人员的告知工作,全国性活动要求参加人员从报到前7天起做好每日健康监测(如实完整填写《健康申报表》并签字),早晚检测体温,自我观察有无寒战、咳嗽等疑似症状。
如体温超过37.3℃(腋温),或出现疑似症状,应及时就诊排除传染病。
申报状况正常,“健康码”、行程卡无异常,且在报到时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者,方可参加活动。
必要时可由省大数据局对参加人员“健康码”状态进行提前查询和流行病学史筛查。
当前参加大型活动需要开展全员核酸检测。
报到时须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倡导外省来浙参加人员开展一次落地检测;活动期间全员按照活动举办地所在设区市疫情防控要求开展常态化核酸检测。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得参加:
①报到前7天内有境内中高风险地区或14天内有境外旅居史,或被判定为新冠病毒感染者(确诊病例及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以及次密切接触者,正在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居家健康观察和日常健康监测的;
②已治愈出院的确诊病例和已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尚在随访及医学观察期内的;
③无法出示报到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或核酸检测结果异常的;
④报到前7天每日健康监测中发现体温超过37.3℃(腋温)或出现疑似症状,至会议报到时未排除传染病或仍存在身体不适症状的;
⑤“健康码”非绿码、行程卡异常且无法排除异常情况的。
物资和场所准备
展会现场、大会会场、参加人员驻地宾馆以及其他活动服务机构应配备必要的疫情防控设施设备和用品,体温测量点设置在展馆、会场(驻地宾馆)入口处,配备热成像测温设备、红外测温枪,以及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免洗手消毒剂等防护用品,并设置服务台,安排人员值守。
组织方应为参加人员提供口罩等必要的防护用品;公共区域应配足免洗手消毒剂、口罩、手套、洗手液以及足够的洗手设施、干手纸、垃圾桶等供参会人员使用。
活动举办前1天,组织方应对室内活动场所进行一次全面的预防性消毒。
展馆、会场、参加人员驻地宾馆以及其他服务机构根据会议规模设置临时观察室,指定专人负责,配备防护服、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等专业防护物资。
临时观察室位置应相对独立,室外标志明显,通风条件良好,尽可能配备独立的卫生间及流动水洗手设施。
报到要求
有条件的聚集性活动,可建议参加人员乘坐专用车辆集中统一报到参加。
启用前应进行清洗、消毒和卫生学评价,新风采气口及周围环境必须清洁。
有回风的空调系统启用前,应更新或加装新风系统,以全新风系统投入运行;无法安装的,应在回风口加装高效过滤器或消毒装置。
集中空调的新风和排风系统应在会前1小时开启,会后继续运行至少1小时,进行全面通风换气。
下水管道、空气处理装置水封、卫生间地漏以及空调机组凝结水排水管等的U形管应定时检查,及时补水,避免不同楼层间空气掺混;厕所、污物间等的排风系统应全部投入运行;箱式电梯的排风扇、地下车库通风系统保持正常运转。
餐饮卫生要求。
就餐建议采取全自助式,可采用错峰就餐、增设物理隔离、分餐等方式控制就餐人数。
开餐前半小时完成就餐区域桌椅、地面及空气消毒,并通风换气。
加强餐(饮)具、厨房环境的清洁消毒,重复使用的餐(饮)具应当一人一用一消毒。
建议不使用进口冷链食品,不上生食、凉菜及冷加工糕点等,确保食物烧熟煮透,做好食品留样。
会场及宾馆等场所应提供安全卫生的生活饮用水。
交通卫生要求。
参加人员尽量固定通勤路线,活动期间减少不必要的外出活动,最好采取步行、骑行、驾驶私家车等出行方式,乘坐公共交通时应加强个人防护,与他人保持合理间距,途中尽量避免用手触摸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物品,结束行程后及时洗手。
有条件的,可统一安排车辆,组织参加人员集中乘车前往活动场所,专车专用,“点对点”接送。
“健康码”为绿码且行程卡正常者方可乘车。
做好车辆及驾驶员信息登记管理和车辆通风消毒等工作。
应急处置
异常“健康码”、行程卡处置
相关人员中发现“健康码”为红码或黄码,行程卡带星号或为其他颜色的,立即由工作人员带至临时隔离室,按规定核验后,符合转码条件的转绿码,正常参加活动或提供服务。
如无法排除异常情况,按照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执行。
行程卡为绿码带星号人员,经研判后决定是否参加活动。
出现疑似症状人员处置
组织方提前联系,确认周边医院位置及转运路线。
活动期间,组织方落实专人加强活动场所巡视工作,督促落实各项防疫措施,第一时间发现并处置可能出现的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参加人员中如出现发热、咳嗽等呼吸道症状或腹泻等消化道症状的,应当立即做好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及时转移至临时观察室进行观察,并在做好防护的前提下送往医疗机构处置。
如出现新冠肺炎疑似病例,组织方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机制,第一时间向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配合做好流行病学调查,以及密切接触者、次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管控和消毒等工作,配合做好限制人员聚集、封锁活动区域等措施。
组织方要指定专人负责疫情等信息上报工作,并做好有关媒体活动管理工作。
信息上报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对涉及重大、复杂、热点、敏感等问题,按必要流程审查审批。
活动结束后防控措施
①会议活动结束后及时做好现场清洁清理消毒等工作。
②返回人员全程做好个人防护,规范佩戴口罩,返回前不聚集。
③提醒所有相关人员做好自我健康监测,如活动后7天内有发热、干咳等症状,应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及时就近前往医疗机构就诊,并及时上报当地卫生健康部门。
聚集性活动疫情防控指引2
根据国务院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及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有关聚集性活动防控工作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在xx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聚集性活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管理。
本指引所称聚集性活动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个人举办的除会议、培训外的各类人员聚集性活动。
二、各方责任
要从严管控聚集性活动,按照“非必要不举办”“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主管责任、活动主办责任、个人防护责任。
各县(市、区)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压实属地镇(街)、村(社区)责任,分区分级从严落实聚集性活动防控措施;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疫情防控”的要求,严格落实行业主管责任,指导监督有关活动主办方做好聚集性活动疫情防控工作;活动主办方落实聚集性活动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属地疫情防控要求,科学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落细各项防控措施。
三、工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