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很多地方的疫情又开始反反复复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药店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应急预案,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药店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应急预案1

一、做好经营场所防护

1、药店要配齐快速手消毒剂、消毒液、口罩等防疫物资,制定应急工作预案, 落实单位主体责任, 加强人员健康培训。

2、每天按时对经营场所进行至少1次清洁消毒,对桌面、门把手、椅子、收银台、地面等高频接触部位要多次消毒,并做好记录,并将记录置于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2、消毒液可用含氯消毒剂、泡腾片或浓度为75%以上的酒精。84消毒液含氯浓度为500mg/L。

4、确保有效通风换气。温度适宜时,尽量采用自然通风加强室内空气流通。每日正式对外营业前,集中空调提前运行 1 小时, 每日正式结束营业清场后,集中空调延长运行时间 1 小时。

5、保持、环境整洁,及时清理垃圾。工作结束后,对桌面、门把手、椅子、收银台、地面等及时进行清洁消毒。

6、合理控制入场人数,避免人员聚集,设置1米线距,确保人员保持安全距离。

7、营业场所内人员全部佩戴口罩。

二、做好工作人员个人防护

1、工作人员必须穿工作服、戴医用外科口罩或以上级别口罩、一次性手套;注意个人卫生,及时进行手卫生,避免用未清洁的手触摸口、眼、鼻,打喷嚏、咳嗽时用纸巾遮住口鼻或采用肘臂遮挡等。工作服保持干净整洁,定期清洗消毒;口罩弄湿或弄脏后,及时更换;尽量避免与顾客近距离接触,减少与顾客的交谈时间。

2、建立工作人员健康监测制度,每日晨午晚测量体温,每日对工作人员健康状况进行登记, 对出现发热(37.3℃以上)、咳嗽、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可疑症状及核酸监测呈阳性的,立即停止工作,及时到发热门诊(哨点诊室)就医排查并上报,不得带病上岗,就医途中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患有呼吸道疾病期间,尽量减少外出,如需外出,应正确佩戴口罩,做好手卫生。

3、要落实“应检尽检”义务。工作人员按要求(每14天进行1次核酸检测)进行核酸检测,未按要求检测的,不得上岗; 特别是对新入职、没有住房暂住企业宿舍、最近才来本市无登记信息等人员,药店要严密组织,确保不漏一人、不少一次,对出现发热、呼吸道等可疑症状时,要立即进行核酸检测;药店要做好核酸检测记录,工作人员不能按时检测的,至少提前两天报告给辖区市场监管所。

4、无特殊情况全员接种新冠病毒疫苗。工作人员疫苗接种做到应接尽接,接种疫苗后仍需注意个人防护。

5、减少参加聚餐、聚会等活动。减少前往封闭、空气不流通的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的场所。

三、做好疫情防控要求宣传

工作人员要熟悉并准确掌握疫情防控工作的具体要求,做好入店顾客宣传教育引导和疫情防控知识普及,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基层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疫情防控须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明白纸》和《莱州市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点及相关信息表》、《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告知书》等,做好对消费者的宣传引导工作。

四、落实查验报告及异常情况处置职责

1、药店在出入口配备测温器具,对欲进入药店人员,药店要履行“一测三查”职责,一测,即测体温,不戴口罩、不测体温均不能让顾客进店;三查:即查健康码、行程码和疫苗接种信息。查验行程码时还要详细询问是否去过中高风险区。要求进店顾客佩戴口罩,提醒顾客在药店内保持安全距离,对不执行要求人员进行劝阻。对未接种人员务必做好登记并每天上报网格包保人员或辖区所。

2、药店对“一测三查”的情况要做好记录,在记录中增加“症状”一栏,并如实记录。

3、药店要在入口处设置应急处置留观区域。对全体进入人员做好“一测三查”,即开展体温检测,同时查验健康码、行程码和新冠病毒疫苗接种信息,详细询问旅居史。

(二)发现具有发热、咳嗽、咽痛、呕吐、腹泻、结膜充血等症状人员时,或查验发现健康码为红码或黄码人员和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人员时,立即由专人将其引导至应急处置留观室,并做好留观人员信息登记(《莱州市单位(场所)疫情应急处置留观室设置及管理工作规范》附件4)。

对于具有发热症状的,工作人员指导留观人员用水银温度计间隔5分钟分别复测腋温两次,测温的同时详细询问留观人员,有无国外和国内疫情地区旅居史、发热病例接触史以及从事职业,是否为进口冷链、非冷链等重点岗位人员,并进一步查验健康码、行程码和疫苗接种情况等。

1.对于体温复测后仍≥37.3℃,健康码为绿码且无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的人员。

(1)若莱州无本土疫情:告知发热人员做好个人防护、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自行到设有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就诊(莱州市人民医院、莱州市中医院)

(2)若莱州有本土疫情:立即电话向莱州市卫生健康局疾控科报告(电话:2200029),由其联系莱州市人民医院专用救护车将发热人员接至发热门诊就诊。

2.对于体温复测后仍≥37.3℃,且健康码为红码或黄码人员或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的人员,立即电话向莱州市卫生健康局疾控科报告(电话:2200029),由其联系莱州市人民医院专用救护车将发热人员接至发热门诊就诊。

3.对于虽体温正常、无可疑症状但健康码为红码或黄码人员或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的人员,立即电话向属地镇街报告,由其安排镇街转运队进行转运,按照规定落实集中或居家隔离等措施。

4、对体温正常且健康码为绿码且无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但有咳嗽、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可疑症状的人员,督促其通过《烟台市疫情防控药品监测系统》上报个人信息,并向镇街报告,督促引导其到属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热哨点诊室或市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发热门诊就医排查,告知其途中佩戴医用外科口罩,做好个人防护、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向其发放《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告知书》(附件1)签字留存,并在2小时内对具有以上可疑症状人员进行追踪回访,确认其是否按要求就诊,没有就诊的,立即向镇街报告。(药店不得在门口张贴类似“发热、咳嗽等可疑症状人员禁止入内”的宣传用语,以致导致潜在的重点人员流入他处。)

5、药店要设置应急处置留观室(具体要求见《莱州市单位(场所)疫情应急处置留观室设置及管理工作规范》)

五、及时将可疑症状人员信息及四类药品有关人员和药品信息上传烟台市疫情防控药品监测系统

1、药店要将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可疑症状人员信息上传《烟台市疫情防控药品监测系统》,上传时要将有关信息填写完整。

2、对购买退烧药、止咳药、抗菌素、抗病毒药品(以下简称“四类药品”)的顾客,要持有有效身份证件,药店要查看其有效证件并让其扫描本单位的二维码,通过《烟台市疫情防控药品监测系统》如实填报用药人信息,药店工作人员须对顾客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居住地(小区)或单位、代买或者自用等信息进行核实,并登录《监测系统》进行药品相关信息登记,顾客及药品信息须应填尽填,否则,不得出售药品。

3、购药人与用药人不是同一人的,在录入系统时选择代报,在纸质记录上记录好用药人信息和药品用途。

4、对有发热症状的购药人员,停止销售4类药品。

5、从1月21日起到2月底,停止网上销售4类药品。

6、严格执行购药实名登记制度,建立实名登记台账,确保购药人信息可追溯,严格按时间节点要求报告有关登记信息。

 7、药店对有发热等症状和购买四类药品(退烧、止咳、抗病毒、抗菌素)的人员,进行实名登记,现场将用药人信息录入“烟台市疫情防控药品监测系统”,告知其到发热门诊就诊,发放《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告知书》(附件)签字留存,并在2小时内向用药人员居住地镇街医院报告,镇街医院向属地镇街报告,由镇街负责追踪,引导其到发热门诊(哨点诊室)落实核酸检测。

六、落实好每天自查责任

落实好早提醒、午检查、晚复盘总结并及时填好表格,主要负责人签字,备查。

七、强化连锁企业总部疫情防控管理责任。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要强化对连锁门店的疫情防控工作管理,对连锁门店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发热病人登记报告、“四类药品”登记信息上报、销售监测等进行检查并按要求汇总报告。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镇街疫情防控指挥部和辖区药品监管所(或网格督导人员)。

八、有关注意事项及说明

1、口罩的正确使用、储存和清洁是保持其有效性的关键。建议公众选用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或以上防护级别口罩,并遵守以下规定:

⑴正确佩戴口罩,确保口罩盖住口鼻和下巴,鼻夹要压实;

⑵口罩出现脏污、变形、损坏、异味时需及时更换,每个口罩累计佩戴时间不超过8小时;

⑶在跨地区公共交通工具上,或医院等环境使用过的口罩不建议重复使用;

⑷需重复使用的口罩在不使用时宜悬挂于清洁、干燥、通风处;

⑸戴口罩期间如出现憋闷、气短等不适,应立即前往空旷通风处摘除口罩;

⑹外出要携带备用口罩,存放在原包装袋或干净的存放袋中,

避免挤压变形,废弃口罩归为其他垃圾处理;

⑺建议家庭存留少量颗粒物防护口罩、医用防护口罩备用。

2.医用酒精消毒及注意事项

    ⑴使用比例:消毒用通常用75%的医用酒精进行表皮消毒。浓度过高的酒精会给细菌的表面形成保护膜,阻止杀入细菌的体内难以彻底杀菌;浓度过低,虽然可以进入细菌,但是不能彻底将体内的蛋白质进行凝固、变性和脂质膜溶解,这次的新型冠状病毒就具有包膜。

⑵消毒方式:室内禁止喷洒式消毒,应采取擦拭方法进行消毒且在消毒过程中避免撒漏。75%酒精是易燃液体(闪点12℃),火灾危险性属于甲类。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爆炸极限低(3.3%-19%),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

⑶消毒时间:约为20分钟。

    ⑷保质期限:医用酒精有保质期,封装好的医用酒精保质期一般为两年,开瓶后的有效期是一个月。酒精在浓度勾兑过程中更换包装瓶的,瓶上要加贴标签,并标明浓度和开启日期。

⑸注意事项:消毒时,要注意室内通风;注意远离明火和高温物体;避光存放防止倾倒破损;不要往身上喷洒酒精;不要和家用的84消毒液一起使用,会发生氯仿反应,生成有毒的有机氯化物。84消毒液和酒精要分开放置和储存。

3. 84消毒液的配比、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⑴使用比例:一般物体表面(厕所、马桶、地面等)和公共场所环境(下水管道、沟渠、垃圾桶等)消毒,用浓度500mg/L的84消毒液,84消毒泡腾片1片配1斤水。

⑵消毒方式:擦拭,喷酒消毒液后用清水洗净。

⑶消毒时间:30分钟。

⑷保质期限:消毒液要有浓度标签,标有卫生许可证号、标明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失效日期;84消毒液的使用有效期一般为1年,需在25摄氏度以下避光保存,在购买与使用时要注意生产日期,放置太久其有效氯含量下降而影响消毒效果。

⑸注意事项:不可与其他洗涤剂或消毒液混合,会增加氯气浓度而引起中毒;宜用凉水现用现配,一次性使用,勿用 50 ℃以上热水稀释;对人体的皮肤具有一定的刺激性。

药店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2

近期,国内多地出现多元输入、多点并发的新冠肺炎疫情,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在此特别提示全区药店,要绷紧疫情防控这根弦,按照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要求,扎实做好疫情防控措施。

1、加强人员和经营场所管理。工作人员在营业前必须测量体温,按要求穿工作服、戴口罩,切实做好自身防护;熟悉掌握疫情防控工作具体要求,做好对消费者的宣传引导;每日按时对药品陈列场所进行消毒、通风,并做好记录。

2、严格执行进店顾客管控措施。进店顾客必须佩戴口罩、测量体温,扫“场地码”出示“健康码”、“行程码”,持绿色码方可进店。购药时工作人员与顾客之间保持一定距离,设置“一米线”标识,排队有序购药,避免发生聚集性传染,并视疫情情况可以采取“窗口售药”经营模式。

3、做好销售情况监测和登记上报。退烧、止咳、抗病毒、抗菌等“四类药品”必须实名登记销售,其中除用于预防和治疗外感疾病的非处方纯中药制剂外(如莲花清温胶囊、清开灵软胶囊、板蓝根颗粒)等,其它药品全部凭处方购销(含网购)。充分利用“药安食美”应用程序登记,做到购买四类药品可追溯。

4、落实异常人员信息报告制度。出现购药人体温异常情形,做好购药人员登记记录后,第一时间向所在地村委会(社区)及区疾控部门上报,并引导其到指定医院发热门诊就诊。发现健康码黄码、红码人员一律禁止入店,立即向所在地村委会(社区)报告,并做好登记。

5、保障产品质量和价格稳定。保证疫情期间所售药品质量安全,渠道合法,产品可追溯。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不出现质量事故。做到明码标价,价格稳定;禁止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做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药店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3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零售药店疫情防控管理工作,规范疫情防控期间药品零售经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加强场所卫生管理。全市所有药品零售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每日定时对营业场所进行通风、消毒,保持场所环境卫生整洁。

二、加强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全市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必须按要求穿戴工作服和口罩上岗,切实做好自身防护。药品零售企业应每日检查在岗人员体温、健康码和健康状况,有发热咳嗽等不适症状的人员要立即暂停上岗,及时就诊。

三、加强对进店消费者的防控管理。零售药店主动提醒要求进店消费者佩戴口罩,配合出示健康码并测量体温。对不佩戴口罩的消费者应予以拒绝进店,发现体温异常人员要登记具体信息并上报,并建议去我市正规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因客观原因不能出示健康码的消费人员要登记人员身份信息和体温情况。

四、落实抗生素、抗病毒、发热、咳嗽四类药品的警戒监测。加强四类药品的销售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抗生素等处方药凭医生处方销售的管理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销售治疗呼吸道病症的抗生素等处方药品必须凭本地正规医疗机构处方进行销售。按规定建立四类药品销售登记记录备查,全市零售药店常态化疫情药品警戒监测点同时按规定通过信息系统每日上传记录数据。

五、强化质量责任意识。合法诚信经营,自觉抵制假劣商品,确保药品、医疗器械、防护消毒产品质量合格,购销可追溯,严格落实明码标价,不得虚构进价、不合理加价等方式哄抬物价,保持良好的价格秩序。

药店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4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零售药店药品经营活动,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全市零售药店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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